河北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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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青龙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龙湖湿地公园是生态系统完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丰富的湿地公园,以珍稀植物、珍贵稀有濒危鸟类及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

 

第三条河北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心是公园的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青龙湖湿地公园边界及其功能分区以《河北青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标界立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

 

第五条青龙湖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 "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的原则。

 

第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青龙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题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制定巡护工作制度,建立巡护队伍,配备巡护设备,加强公园的巡护管理工作,在重点区域、路段、路口设立警示牌,并安排专人看护。巡护工作内容如下:

 

(一)制止和处理乱捕乱猎、乱砍滥伐、开垦放牧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二)劝阻、制止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公园;

 

(三)保护公园标志、宣传牌和各处科研监测设施;

 

(四)护林防火,检查处理火灾隐患。

 

(五)动植物资源监测,记录珍稀动植物的发现、生长变化情况;

 

(六)野生动物救护及禽流感监测。

 

第八条加强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广大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为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主要宣传形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扩大对公园的宣传;

 

(二)在湿地日、地球日、环境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爱鸟周等,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三)在公园周边主要路口、重点区域及显著部位,设立宣传展板、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

 

(四)开展下村入户宣传活动,散发宣传材料,组织召开村民座谈会。

 

第 九 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保护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 十 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火、防溺水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与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 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湿地保护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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