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煤矿
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补偿补助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补偿补助指导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金沙县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
补偿补助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好地指导规范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的安置补偿补助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经营,构建和谐矿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补偿补助原则、对象和标准
(一)补偿补助原则
1.因煤矿开采所涉及生产建设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社会经济组织和群众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以及相关生产生活设施等损失,应当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补偿,涉及鉴定费、评估费、责任认定费、补偿补助款等均由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承担。对地质灾害成因或责任存在争议的,责任认定由县级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对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地质灾害产生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责任主体。责任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论证机构选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论证结果应当及时向当
事人送达并说明理由。对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均可在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责任主体认可的或经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报告确定的责任主体,因采煤工程活动导致群众房屋受损或成为危房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协商是否搬迁。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协调指导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代表共同委托聘请具备房屋安全检测资质且进行入黔登记备案的机构,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结果,按照下列标准处置:A级:结构安全,不予补偿;B级:轻微损坏,予以维修;C级:中度损坏,予以大修;D级:严重损坏,予以拆除。实行维修加固的,由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协商维修补助费用,或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后,按评估维修费实施补助,由受损房屋所有者自行加固维修使用,加固维修完成后,由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共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送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所在村(社区)备案。补偿拆除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签订相关补偿补助协议后,由受损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危房、复垦复绿,并搬离危险区。
(二)补偿补助对象
指应补偿补助的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基础设施等实物指标,即房屋及附属的畜圈、厕所、煤房、烤烟烘房等、田土及农作物、水源、林木、坟墓及其他。
(三)房屋及附属设施分类赔付标准
房屋必须具备要件:上有完整屋顶、周围有承重墙体、具有固定基础、供人长期居住和生产生活的场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按构筑物进行补偿。拟补偿房屋面积以据实丈量数据认定。面积计算规则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补偿标准见各类建筑结构基价和畜圈、厕所、煤房、烤烟烘房建筑结构基价(详见附件1.2.3.4)。
(四)土地补偿
1.因采煤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损毁不能整理复耕的土地,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后的土地由煤矿企业负责巡查监管,设置警示牌并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人畜进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补偿标准依据政府部门最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栽种的耕地面积按1850元/亩标准补偿,弃耕地和实际没有耕种的不予补偿。
3.土地损毁不能整理复耕的认定标准为:塌陷坑(地裂缝)深度为1米及以上、宽度在1米及以上,不能进行整理平整恢复耕种条件,认定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五)坟墓补偿补助
因采煤工程活动造成坟墓受损(下沉、开裂、垮塌等)的,对坟墓实际管理人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后由坟墓实际管理人自行组织搬迁。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搬迁并验收确认后,煤矿给予搬迁补助。未按期搬迁或未搬迁的,发生二次受损不再进行经济补偿补助,补偿补助标准见坟墓补偿补助指导标准(详见附件5)
(六)其他安置补助范围及标准
1.耕地耕管补助:受煤矿采矿影响需搬迁且受灾群众已搬迁到煤矿采矿许可证圈定矿区范围外,其原承包耕地使用权需按相关政策处置,给予搬迁群众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金额按实际面积以2000元/亩计算。
2.水田变旱地补助:在煤矿采矿许可证圈定的矿区范围内水田,因采煤活动导致水源下沉,村民承包的水田不能种水稻改作旱地的,按近三年内实际耕作水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6000元/亩。
3.搬迁过渡费补助:按实际现有居住人口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包括临时安置搬迁中的运输费用、租赁费、水电费等。
4.宅基地补助:责任主体对受损拟拆除房屋的宅基地按土地补偿中建设用地(宅基地)标准进行补偿后,实施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按受损房屋宅基地实际面积计算。补助并拆除旧房后,该宅基地地块交由当地村(社区)管理。
5.基础设施补助:因采煤开采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毁坏或成为危房,住户进行了搬迁,由责任主体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助。
6.人畜饮水处置:煤矿开采导致采矿许可区范围内水源枯竭而直接影响采矿区范围内住户、牲畜(指牛、马)饮水困难,由责任主体就近寻找水源并实施安全饮水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及生活用水,并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责任主体完成。责任主体在未实施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前须对矿区内居住的人畜提供应急供水,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7.经济林及零星林木补助:指经济组织、群众搬出煤矿开采矿区范围外,对其在原住房周围种植的各类林木,由责任主体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后的原所有权不变。补助范围:以房屋四周外墙边缘为界向外延伸15米以内的林木(观赏花草不予补偿)。补助标准见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和零星林木补助指导标准(详见附件6.7)。
(七)国有土地上住宅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赔偿、各类公路损失补偿事宜
国有土地上住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处理、停工停产损失及文物景观、宗教庙宇、精匾牌坊等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资质单位开展评估,以评估结果开展赔偿工作。因采煤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导致公路损坏,由责任主体进行维护和修复;未主动修复,则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公路路产占(利)用、损害赔(补)偿相关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金交由该公路管理单位,用于对损坏公路的修复。
(八)私营企业场所、养殖场等非群众住房的补偿事宜
合法运营的私营企业场所、小作坊、养殖场、小加工厂房、鱼塘等,其建筑物、构筑物部分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标准由煤矿企业与受损企业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由双方共同委托资质单位开展评估,以评估结果开展补偿补助工作,若双方对评估结果不认可的,则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二次补助
为鼓励群众及时拆除房屋,消除安全隐患,经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协商同意按本指导意见开展补偿补助的前提下,煤矿可参考以下标准给予受灾群众二次补助:按本指导意见执行的受灾搬迁户,自签订补偿补助合同(协议)起10日内搬迁完毕并拆除房屋(含附属设施),按住宅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下同)每平方米二次补助300元;11日—20日之内搬迁完毕并拆除房屋(含附属设施)的,每平方米二次补助200元;21日—30日(含30日)搬迁完毕并拆除房屋(含附属设施),每平方米二次补助100元。超过30日搬迁完毕和拆除房屋的,不再进行二次补助。经营性构建筑物、畜圈、厕所、煤房、烤烟烘房、简易结构等不属于主体住宅的房屋不予二次补助。
三、其他事宜
(一)煤矿企业(责任主体)主体责任。煤矿开采主体应按照要求设立和更新矿业权标识牌,将采矿许可证内容及采区范围向社会公布。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防治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最新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采区(面)专项评估(评价)报告,并按照评估(评价)结论和建议措施,积极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若责任主体未按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价)结论和建议措施落实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切责任由责任主体承担。因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时,责任主体无条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好避灾疏散人员的安置工作,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负责搬迁农户新建宅基地占地所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相关费用。
(二)煤矿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新建房屋补偿补助事宜。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区域划定后,群众不得在划定的威胁区内擅自新建、加层、扩建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认定;因抢险救灾新建、抢建的住房,经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矿山企业责任单位共同确认,确属抢险救灾需要而建设的,按照本指导意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搬迁户原房屋的处置事宜。自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搬迁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主动搬迁并将房屋拆除的,责任主体已按搬迁协议将补偿补助款(不含本文规定的二次补助)支付完毕的,由责任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帮助组织协调群众进行拆除,受灾群众仍拒绝拆除的,由责任主体依法申请拆除。
(四)搬迁选址。搬迁安置的村民,优先引导购房安置,确需另行选址新建的,应在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新的宅基地选址,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区域内选址安置。村民因私自选择安置地造成二次搬迁安置的,一律不予认定。
(五)搬迁人数认定。以实际居住人口及上一年的公安户籍和当年的结婚证、出生证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已婚嫁(入赘)到其他地方居住,未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不予认定。
(六)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构建筑物、装饰、装修材料等补偿补助事宜。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场询价或根据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组织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进行协调解决,也可开展评估。
(七)其他事宜。在本指导意见执行之日前已经签订补偿补助协议的,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执行。县域内非煤矿山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安置补偿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露天开采矿山在开展土地流转、占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林木补偿等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相关标准执行。
(八)生效执行。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煤矿开采诱发地质灾害安置补偿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金府办〔2018〕96号)同时废止。在执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指导意见、行业标准等不符的情形,从其规定。具体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特别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为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系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的范围。本指导意见是政府为促进纠纷解决提供的协调处理标准和指引。如果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侵犯而不同意按照本指导意见补偿的或当事人认为按照本指导意见获得的补偿补助无法弥补其全部损失的,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协商达不成一致补偿补助意见的,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民事侵权赔偿权利。本指导意见的实施不影响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附件:
1.房屋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2.房屋室内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4.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5.坟墓补偿补助指导标准
6.经济林补偿标准
7.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8.补偿补助办理流程
注:1.本标准不含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2.房屋基础计算标准:表中序号为1.2.3栏的补偿标准为290元/m³(按深度0.8米*宽度0.5米为基础计算,含基础土方及工程费用等),表中序号为4.5栏的补偿标准145元/m³(按深度0.8米*宽度0.5米为基础计算,含基础土方及工程费用等)。
附件2
房屋室内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3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注:1.内外墙装饰补偿以最外层为准进行计算;
2.畜圈、厕所、煤房、烤烟烘房等非主体住房室内装饰不予以补偿。
附件4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5
坟墓补偿补助指导标准
注:1.搬迁补助时限从煤矿企业与坟墓管理人签订搬迁协议之日起计算,分别分为30日、31日至45日搬迁完毕,并经验收确认后兑现补助,45日以上搬迁完毕的不予补助。
2.经煤矿企业申请涉建村(社区)或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告规定期限截止时无人认领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
3.无主坟按2300元/座补助,由所在地村(社区)组织搬迁。
4.墓地按原土地属性进行补偿;迁入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另增加入墓费800元/座。
附件6
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注:1.苗期特指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苗期补偿标准按产前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主要经济林树种和零星林木控制密度标准如下:板栗、核桃、枇杷、杨梅、石榴、柿树、橙子、枣树、柑、桔、橙、柚、乌桕、油桐、油茶74株/亩;李、拐枣、苹果、花红、杏、樱桃、梨、桃、果桑、刺梨、无花果110株/亩;杜仲、黄柏、厚朴、漆树、花椒、木瓜、吴茱萸、黄栀子167株/亩;葡萄、猕猴桃222株/亩;食用玫瑰1200株/亩;密植蚕桑(实生苗3000株/亩、嫁接苗1500株/亩);茶叶:苗期5000株/亩、成熟期500丛/亩。
3.面积小于1亩、同时栽植密度小于等于控制密度的为零星树木,按附件7补偿;若栽植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则以实际栽植面积按附件6补偿,超过控制密度数量的树木不予补偿。
4.本附件所含经果林苗木均指嫁接苗木,若种植合理、规范,长势良好,并已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经果林实生苗木可参照嫁接苗补偿。
5.未列入表中的项目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附件7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注: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 管护全部投资,计700元/亩。
2.木材产值:(1)松类800元/立方米;(2)杉类800 元/立方米; (3) 杂木(柏木、阔叶树)650元/立方米。
3.面积小于1亩、同时栽植密度小于等于控制密度的为零星树木,按附件7补偿;若栽植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则以实际栽植面积按附件6补偿,超过控制密度数量的树木不予补偿。
4.本附件所含经果林苗木均指嫁接苗木。若种植合理、规范、 长势良好,并已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经果林实生苗木可参照嫁接苗补偿。
5.零星林木补偿一律无时限奖励。
6.种植后1年为苗期、1年以上至初挂之前为产前期。
7.涉及未尽的其他零星树木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补偿。
8.珍稀树种盆栽不补偿。
9.集中连片面积≥1亩的竹林按9000元/亩补偿、面积<1亩的零星竹子按15元/平方米补偿。
10.未列入表中的项目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附件8
补偿补助办理流程
按照本指导意见开展补偿补助的,可参照“申请→责任认定→补偿补助数据采集→补偿补助金额测量→签订补偿补助协议→督促双方履约”的流程开展补偿补助工作,具体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代表共同协商决定,但不包括成因或责任存在争议需开展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的时限,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程序和要求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执行。
一、申请
(一)煤矿企业根据编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采面专项评价,拟对危险区域内群众进行搬迁的,由煤矿企业向属地政府提交申请组织搬迁,并同步提供搬迁实施方案。
(二)群众房屋受损,未有煤矿企业主动提交申请开展补偿补助的,由群众向所在的村(社区)提交申请,由村(社区)初步调查属实后,组织周边区域受灾群众共同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责任认定:
(一)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予以认定责任主体。
(二)对地质灾害成因或责任存在争议的,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受灾群众共同向自然资源部门提起地质灾害责任认定申请,或经申请人委托,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代理申请人提起责任认定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成因分析论证,认定责任主体。
(三)煤矿企业与群众就采取搬迁补偿或维修补助存在争议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调组织指导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代表共同委托聘请具备房屋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结果,按本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进行协调处置。
三、开展补偿补助
(一)补偿补助数据采集。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代表共同协商决定房屋、附属设施、土地、林地等需要补偿补助的标的物的数据采集方式。也可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代表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采集。
(二)补偿补助数据的复核和补偿补助金额测量。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对采集数据和按本指导意见测量的补偿补助金额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双方签字认可。对存在异议的部分,组织重新开展数据采集和补偿补助金额测量,再次组织开展复核,复核无误的,双方签字认可。
(三)签署补偿补助协议。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签署补偿补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补偿补助资金的支付方式、房屋拆除或维修方式等。
四、督促双方履约
由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煤矿企业与受灾群众按照签署的补偿补助协议开展后继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