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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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

定》的通知

各专业部门、职能部门: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

点布局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16日

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修文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修文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含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区域经济水平、烟草制品消费状况、控烟履约情况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同时,为保障布局规定的合理性,修文县会根据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六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结合修文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综合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修文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七条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修文县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为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对总量逐级进行分解,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数量设置上限,并向社会公布。三级单元格(该处及下文中的“三级单元格”均指第三级最小单元格)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该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八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内(商场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

(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间距标准详见附件1)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八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企业类型改变的(原许可证系享受优惠办证条件办理的除外);

(二)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六)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配合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原持证人重新申领回迁至原址经营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八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龙场街道、阳明洞街道、扎佐街道、景阳街道、久长街道经营商品经营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其余乡镇经营商品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一个加油站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于烈士遗属(凭烈士证),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30%。

第十二条 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以下情形之一,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证);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因修文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5.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修文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修文县政务服务窗口(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每3个月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附件2),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七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附件3)。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十八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修文县人民政府网、修文县政务服务窗口(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4、5)。

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固定的场所,需满足烟草制品对外陈列展卖与安全储存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修文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许可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或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6)。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在本规定生效前发生的,适用《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烟专〔2023〕1号),本规定生效后发生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修文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5日起施行,原《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xx年/上、下半年)

2.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

3.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补充公告

4.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新办情况公告

5.修文县xxxx年第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情况公告

6.修文县烟草专卖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附件1

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XX年/上、下半年)

注:本规划表自x年x月x日x时x分起生效。

附件2

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

依据《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综合修文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市场需求、烟草制品供给、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我局测定XX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并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现将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办时间

本期申办时间:xx年x月x日x时x分x秒至xx年x月x日x时x分x秒。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包含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二、申请方式及渠道

(一)线上申请。通过多彩宝APP、贵州政务服务网等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在线提出申请。

(二)线下申请。在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翠屏西路1号)、修文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线上申请的,申请时间以达到业务办理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通过线下申请的,申请时间以录入业务办理系统后显示的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退回的,以材料补正后的申请时间为准。

三、其他事项

(一)符合《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二)在批次周期公告已发布、但尚未生效期间收到的新办申请,根据收到申请时生效的批次周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因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导致已公布的下一批次周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实际减少的,另行发布补充公告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应减少下一批次周期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

(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亦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许可业务,请广大群众切勿轻信中介机构或个人的不实承诺,以防上当受骗。

(四)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咨询、监督电话:12313,0851-82330873,欢迎广大群众通过公布的渠道进行监督,同时也可致电咨询查核许可证办理有关情况。

(五)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收费、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许可业务,切勿轻信中介机构不实承诺,谨防上当受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严谨的法律程序,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许可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次提醒广大申请人,要提高警惕,不听信虚假宣传,按照正规渠道办理,切勿轻信低价代办和虚假承诺。

以上未尽事宜,由修文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数量分配表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X年X月

附件:

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数量分配表

注:1.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指现行《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中确定的XX年度(上半年/下半年)零售点设置数量;

2.本期申办时间为x年x月x日x时x分x秒至x年x月x日x时x分x秒;

3.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不含符合现行《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xx条、第xx条规定的情形。

附件3

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补充公告

依据《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xx年xx月xx日我局将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在xxxx进行了提前公示,第x期申办时间为xx年xx月xx日x时xx分xx秒至xx年xx月xx日x时xx分xx秒。

在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x时xx分xx秒提前公示期内产生的许可业务,按照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业务公告办理,导致已发布的修文县xx年第x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发生变化,现就实际数量变化情况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具体见附件。

附件: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数量调整情况表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

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制品零售点可设置数量调整情况表

注:1.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指现行《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中确定的xx年度(上半年/下半年)零售点设置数量;

2.本期申办时间为x年x月x日x时x分x秒至x年x月x日x时x分x秒;

3.可增设零售点数量不含符合现行《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xx条、第xx条规定的情形。

附件4

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准予新办情况公告

修文县广大市民朋友:

修文县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秒至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秒。根据《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将我局xxxx年第x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及准予新办明细进行公示。

附件1:修文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附件2:修文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新办明细表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附件2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xx年第x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新办明细表

注:本表申请时间是指收到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包含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具体时间。

附件5

修文县xx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情况公告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xxxx年xx月对修文县许可证号为:xxx等xx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作出收回、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附件:xxxx年xxx月开阳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取消经营资格等公示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

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撤回、撤销、注销、吊销、取消经营资格等公示

(xxxx年xx月)

附件6

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修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修文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五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六条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修文县烟草专卖局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七条 测量标准。

(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六)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七)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距离最短的一面进行测量。

(八)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九)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十一)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十二)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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