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操作指南》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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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毕农发〔2025〕6号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巩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现将《毕节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毕节市委组织部

中共毕节市委社会工作部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毕节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毕节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

操作指南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机制,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毕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有关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决策程序执行,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备案。聚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中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短板弱项及制度漏洞,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经本村(含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执行;制定的制度,必须落实到位,杜绝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应定期检查各村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财务机构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或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代理记账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委托代理记账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等事项。

(二)岗位职责

应明确各财务会计岗位的职责与权限。会计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会计、出纳,三者不能兼任。应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及监事会财务管理职责。

1.会计主管:分管财务工作,可由副理事长或理事会明确的理事会成员担任;负责组织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签名并盖章,对财务工作质量负责。

2.会计: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止和纠正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参与财务预算方案编制;配合资产清查、审计和相关调查工作。

3.出纳:负责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收集及移交、银行对账、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妥善保管货币资金、空白支票及相关票据,确保资金安全;监督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时制止违规收支行为。

4.理事长: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5.监事会:监督本组织财务活动、资产经营管理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履职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可按程序对相关人员的罢免或解聘提出建议。

(三)岗位牵制要求

1.会计与出纳不得兼任,严禁一人包办资金收付与会计核算业务;

2.财务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原则上由本人保管,确需代管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明确责任;

3.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财务会计岗位;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不得在本组织从事会计工作。

三、收支管理

(一)账户管理

严格规范财务账户管理,严禁违规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等行为。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1.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上只开设一个账户,用于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严禁将集体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严禁将对公银行账户出租、出借他人使用,或者为他人收付款。

2.专用账户。因征收补偿款等特定资金管理需要,可按规定设立专用账户,相关资金使用完毕或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注销。

3.现金管理。收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不留库存现金或备用金。特殊情况下,只能现金支付的款项,出纳按照“一事一申请”制度,根据所需支付额度从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提取现金支付,如支付后还有结余,应于3个工作日内存回银行账户。

(二)收入管理

1.收入分类

经营收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等净收益;

补助收入:各级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项目扶持资金等;

其他收入:盘盈收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2.收款缴存

优先通过对公转账、对公收款二维码等方式进行收款,减少现金收款。确需通过现金收款的,应于当日或最迟3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

银行存款收入需及时入账,每月必须核对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相符。

3.收款流程

发生收款业务(对接付款方打款)→出纳确认收款信息→经办人(或出纳)归集收款票据(银行凭证、合同、发票、文书等)交给会计审核→会计审核票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相关资料归档→流程结束。

(三)支出管理

1.支出分类

经营支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管护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出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等;

税金及附加: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

公益支出:用于村内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

运转支出: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等农村自治组织运转的各项支出;

其他支出:包括生物资产的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存货等的盘亏、损失,防灾抢险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2.支出审批制度

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按照“小额、中额、大额(重大)”参考标准划分审批权限。审批过程严格执行回避原则,理事长经手的开支须由会计主管或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批自用。

小额支出:支出资金低于2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

中额支出:支出资金超过2000元(含)低于1万元的,由理事会审批;

大额(重大)支出:支出资金超过1万元(含)的,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由联系村领导提请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备案,按程序审批。

如以上参考标准不符合本地实际的,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执行。

3.支出审批流程

小额支出:经办人归集相关凭证提出支出申请→会计或会计主管对票据进行审核→监事(长)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财务付款;

中额支出:经办人归集相关凭证提出支出申请→会计或会计主管对票据进行审核→监事(长)审核签字→理事会集体研究表决→理事长审批→财务付款;

大额(重大)支出:经办人归集相关凭证提出支出申请→会计或会计主管对票据进行审核→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形成决议→联系村领导提请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监事(长)审核签字→理事长审批→财务付款。

(四)报账票据管理

1.票据收集

经办人(或出纳)填写支出报账申请单,归集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费用类:询价、发票、合同、验收、会议记录等;货物类:发票、销货清单、根据金额额度需要的合同、询价、验收等;工程类:招标或询价、发票、合同、验收意见、会议记录等;借款类:借款合同、借条、会议记录等;短期投资类:收据、投资合同、会议记录等;补助或工资类:会议纪要、工资发放审批表、农户务工工资花名册、考勤表、合同等),确保票据齐全,真实合规。

2.票据审核

会计对报账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查资金流(包括发票、明细清单、银行支付单据、合法的其他票据等)、业务流(包括签订的经济合同、实施方案、有关文书等)、审批流(包括按付款审批流程产生的会议纪要、决议、审核备案表、审核批准签字资料等)是否一致,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对票据不全、不合规的,不予报账,须补齐或更正后再予报账。

票据审核中,对报账票据不全、不合规的,涉及到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经办人或会计补齐、完善应有票据资料。

(五)收益分配管理

1.收益计算:可分配收益=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费用+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

2.分配顺序: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剩余部分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向成员分配收益。

3.分配流程:理事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报乡镇备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收益(收益分配发放的相关决策依据均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存档)。

四、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

(一)决策程序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必须严格参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执行,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备案。

(二)重大财务事项内容

1.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含报废、转让、变卖等);

3.重大集体经济项目、大额工程项目、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与实施;

4.重大对外投资、重要合同签订(含标的额较大的承包、租赁协议);

5.重大债权债务处理,包括举债、融资、大额债务偿还等经营活动;

6.集体土地、山林、水域等资源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安排,土地征收及补偿使用分配方案;

7.本组织主要管理人员报酬及其他大额补助标准制定或调整项目;

8.其他事关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的重大“三资”管理事项。

(三)细则说明

1.单项支出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重大、大额”支出,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2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集体审定;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

2.年度预算调整金额超原预算10%及以上的,认定为重大预算调整,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低于10%的,由理事会集体审定。

3.集体土地、山林租赁、流转面积10亩及以上,或年租金1万元以上的,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年租金1万元以下的,由理事会集体审定。

4.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重大债权债务处理,集体土地承包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5.本指南未明确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

五、厘清现有村级财务账户之间关系

各村(社区)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与村民委员会账户、村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的边界,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各类账户各司其职、规范高效运转。

(一)财务账户方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设管理财务账户,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等;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公益支出、运转支出等。

2.村(居)民委员会:严格执行“村财乡代管”制度;收入包主要括财政拨付的运行经费、工作经费、集体划转的公益金等;支出包括办公费、人员经费及公共服务支出等。

3.村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开展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资产管理方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乡镇(街道)不得挤占、挪用村集体资金。

资金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分类核算。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等资金,均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资产管理:财政投入修建的学校校舍、文化室、卫生室、党群服务中心、体育设施设备、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小型水利设施、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明确权属为政府或其他单位的外,所有权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其财务核算。交由集体管理的国有资产,其经营收益纳入村集体财务核算。

2.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资金来源分类核算,政府拨付用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资金、社会捐赠等归其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基层自治和公共服务事项。

原确权给村民委员会代管的集体资产,应由原确权单位变更到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名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

3.村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行分类清理,力争2026年6月底前实现规范化管理运营。村党组织领办的企业等其他实体参照执行。

完全集体财产出资类:即成员均为村支两委人员及各级财政、帮扶、捐赠等资金利益联结的农户,全部以村集体和各级财政项目资金投资入股的合作社。该类合作社的财产,原则上划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后,逐步清理退出。

部分集体财产出资类:即实际有部分脱贫户、大户、社会资金以个人资金或资产实物投资入股的合作社。可以将其作为合股联营的市场主体,应明晰农民成员与村集体所占股份份额,各自按股份份额分配收益及承担责任;也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方式,将脱贫户、大户、社会资金实际投资入股的份额按合作社实际盈亏情况进行股份清退后,保留村集体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投资部分,转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市场主体进行管理。

无集体财产出资类:即名义上是村党组织领办,实际由村干部或农户个人出资入股,没有村集体或国家项目资金投资入股的合作社。取消其村党组织领办等关联及集体属性,作为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发展。

无实质性运转类:无债权债务,或有债权债务但已清理清楚的村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注销。

其他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理。

本操作指南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各地可以参照本指南,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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