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局),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委属有关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社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与指导,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2月26日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是指由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见附件1)。
第三条 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贵州省对社会组织的有关管理规定,围绕国家、社会、群众和卫生健康工作需要,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建立委科技教育处统筹管理、相关职能处室归口管理、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日常管理、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协助管理的机制。对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情况纳入相关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述责述廉内容。
第五条 委科技教育处负责综合协调管理,牵头监督指导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换届、年度检查、注销登记等工作。委人事处负责委管及以上干部(含退休)兼职审(报)批、备案手续;监督指导负责人人选提名、任职资格条件审核、任期制实施;监督指导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等活动。委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处(机关党办、机关纪委)在卫生健康行业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工作。委财务处负责监督指导财务资产管理,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清算事宜。委宣传处负责监督指导意识形态、新闻出版、媒体应对和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委交流合作处负责监督指导涉境外事项。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配合支持业务工作、开展基层走访调研等;负责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换届、年度检查、注销登记等初步审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协助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六条 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 要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机制。专职工作人员中有党员的全部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由委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处(机关党办、机关纪委)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要健全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党组织书记,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要实现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刻认识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的重要意义,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夯实风清气正的行业风气,增强群众健康获得感。
第十条 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委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登记
新成立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坚持“非必要不新增、有重复不新增”的原则。拟新成立的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在向省民政厅申请名称预登记前,发起人须先向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协助进行材料审核。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不同意成立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拟同意成立的,向委科技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委科技教育处会同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按程序提请委相关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向发起人出具同意成立相关文件,由发起人到省民政厅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成立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成立的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成立的必要性、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场地使用等情况);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含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无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不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者期满不影响使用等);
(三)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须向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协助进行材料审核。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不同意变更的,应向相关社会组织说明理由。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拟同意变更的,向委科技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委科技教育处会同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相关同意材料,相关社会组织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请示;
(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换届
(一)换届须在届满前三个月向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协助进行材料审核,委人事处根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书面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向委科技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委科技教育处会同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按程序提请委相关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相关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
换届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加盖公章的换届请示;
2.换届工作方案;
3.章程修订草案;
4.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含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无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失信名单、不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者期满不影响使用的等),候选人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同时提交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二)要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酝酿提出新一届负责人建议人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可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员代表和会员代表共同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本会党组织书记担任;没有成立党组织的,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会长)不能担任的,可由主持日常工作的驻会副理事长(驻会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届中调整负责人时,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会长)办公会酝酿产生建议人选。
(三)应根据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同意后向委科技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委科技教育处会同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应当在选举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报送委科技教育处、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以及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
须按法律、法规和民政部门规定的年度检查时段和材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提出年度检查申请。委科技教育处会同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按程序报委领导审签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由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会同委财务处监督指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向委科技教育处提出书面申请以及佐证材料,省卫生健康学术促进中心协助进行材料审核。委科技教育处会同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
(一)应当落实法人治理责任,加强组织建设,科学划分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健全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会员入会条件、程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加强会员发展和服务管理。加强日常执行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和学术交流、接受捐赠资助、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等议事决策会议。会议的决议、纪要及负责人履职报告、年度考核结果应及时在组织内部公开。
(三)应当明确日常业务执行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主招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要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五)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推广产品,确需委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的,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协议,并严格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负责人管理
(一)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负责人任职前须经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和委人事处进行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专业能力、廉洁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上限为70周岁,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二)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理事长(会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由驻会副理事长(驻会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三)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除本人主动申请退会或因违纪违法等不符合任职条件外,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如单位调整或职务变动,其兼职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管理;单位调整或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应当在3个月内自行辞去。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一)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备事项和即时报告事项两类。报备事项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可按计划开展。
(二)报备事项包括社会组织换届、重要会议及活动、涉境外事项、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设立或投资入股经济实体、接受境内捐赠资助、开展基层走访调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相关事项向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和相关职能处室书面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即时报告事项包括涉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因违法违规受处罚、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网络炒作或舆情事件、财务及人事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相关事项向对应业务处室(局)、单位和相关职能处室书面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开展重要会议及活动应严格按照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和民政部联合印发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外办、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及所属处室(局)、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报备时须填写《社会组织开展重要会议及活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同时签订《社会组织重要会议及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规范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账户,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后方能生效,会费应由社会组织统一收取。
(三)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向非会员企业或者个人收取会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通过培训或评价发证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依据与捐赠方、资助人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在章程限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用于公益事业,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六)开展重要会议及活动应当厉行节约、勤俭办会。严禁借会议活动组织旅游、会餐宴请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合法合规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若本办法条款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要求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见附件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另行执行,未做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医学会由其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学技术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对其实行重大事项报备管理,委管及以上干部(含退休)在其兼职审(报)批、备案手续由委人事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名单
2.社会组织开展重要会议及活动备案登记表
3.社会组织开展重要会议及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4.省卫生健康委行业管理社会组织名单
附件1
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名单
附件2
社会组织开展重要会议及活动备案登记表
备注:1.涉及发放劳务费的要提供邀请专家基本情况和活动场次情况
2.社会组织完成备案后将此表送委科技教育处备案存档一份。
附件3
社会组织开展重要会议及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要会议及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三、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XXXX(社会组织公章)
XX年X月X日
附件4
省卫生健康委行业管理社会组织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