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毕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毕节市工业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市工信通〔2025〕8号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加强《毕节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毕节纺织服装产业提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案》资金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工业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毕节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9日
毕节市工业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毕节市工业领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26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毕节市工业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毕节市工信局、毕节市财政局牵头管理实施,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纺织服装及其配套产业等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期内按照每年年初资金预算总额进行控制,后期根据政策评估结果,确定相关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更新出台前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项目储备、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等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项目储备、申报、初审、监督、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县级能源部门配合做好能源领域项目储备、申报、初审、监督、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辖区项目申报,根据项目计划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用款单位负责按照绩效目标开展项目建设,履行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且照章纳税、信用良好的工业企业及其实施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毕节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毕节纺织服装产业提质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一)存在严重失信(已通过整改并移除失信名单的除外)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已完成整改的除外)。
(二)在申报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报企业因纠纷涉及司法或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
(四)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依据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编制和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项目(企业)申报具体要求。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及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且不存在偷税漏税、拖欠工资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以上相关内容,企业已完成整改,并补充相关资料,经核实后可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二)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已通过整改并移除失信名单的除外),未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失信行为(已完成整改的除外)。
(三)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四)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以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五)申报要素齐备,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和初审。项目(企业)自愿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并提交申报材料,能源领域项目(企业)由县级能源部门初审,其余项目(企业)由县级工信部门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主体的合法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能源领域项目(企业)提交县级能源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能源部门出具正式审核文件反馈至县级工信部门。县级工信部门汇总能源领域项目(企业)且审核无异议后出具推荐意见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审核文件报送市工信局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复审。市工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复核申报材料,结合初审意见、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以及现场抽查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审核报告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三)公示。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市工信局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企业)清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信局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按程序报经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同意后拨付资金。原则上未纳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市工信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拨付资金到项目(企业),并跟踪资金执行情况。县级工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拨付县级匹配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市工信局可暂停相关县(市、区)项目(企业)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资金安全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作出暂缓专项资金拨付的处理,并责令项目(企业)实施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根据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预算,并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预算完成后,如因新增支持项目、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除事后补助(以奖代补)项目外,资金支持项目均需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及支付情况。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原则上验收人员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工作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结论建议。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验收程序和验收结论参照《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工信部门应对申报资金的项目(企业)实施跟踪监控、中期管理和项目验收,督促项目(企业)如期完成绩效目标。
(一)事中管理。申报项目(企业)应按要求向县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发生变更、调整、终止或撤项的,项目申报企业应当及时向县级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参照《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和《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程序开展项目调整、撤项或终止,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
(二)事后验收。项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及时准备项目验收材料,并在建设期满六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县级工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相关工作,完成验收后,向市工信局提交验收报告。对不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的,县级工信部门应当撤销逾期未验收项目并上报市工信局,收回已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工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实施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工信局及县级工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报预算的重要依据。编报预算时,同步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编报绩效目标,严格审核汇总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工信局及县级工信部门按要求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确保绩效监控情况真实、合理、客观。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应当接受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按规定使用资金和完成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市工信局及时组织对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企业)开展绩效自评,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部门内部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加强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监管。县级工信部门应对辖区内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全面开展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督促企业抓好问题整改。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每季度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工信局。
第二十八条 市工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申报项目(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一)申报项目(企业)虚假申报骗取资金的。
(二)申报项目(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损失的。
(三)申报项目(企业)违反自主申请承诺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申报项目(企业)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
(五)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需要申报项目(企业)退回资金的。
(六)其他需要退回资金的。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涉及县(市、区)需要匹配县级财政资金的,县级工信部门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毕节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后实施,有效期随《毕节市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废止后自动失效,相关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关精神不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适时根据国家、省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