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2025年-2030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54
收藏
详情

兴义市2025年-2030年地质灾害避险

搬迁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受威胁群众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用五年时间分阶段分批次对全市18处较高及以上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834户3301人实施避险搬迁。

第一阶段:用一年时间(2025年-2026年),搬迁2处极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27户137人;

第二阶段:用两年时间(2027年-2028年),搬迁3处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232户830人;

第三阶段:用两年时间(2029年-2030年)搬迁13处较高风险隐患点威胁群众575户2334人。

二、搬迁原则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协同指导、乡镇具体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轻重缓急原则,通过政策宣传引导,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确保受威胁范围内群众应搬尽搬。

三、搬迁对象认定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区域,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由拟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属地乡镇(街道)组织进行对象识别。以户为单位,原则上搬迁人口以公安户籍人口为准,统计时间节点以每个隐患点避险搬迁项目申报时为止,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搬迁范畴,在公示后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婚入、新生等新增人口不享受搬迁政策。

(一)项目申报统计时,下列情形可纳入搬迁范畴:

1.未上户籍的新出生人员;

2.因服刑、求学、服兵役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

3.户籍未迁入的婚入人员(需取得合法的婚姻证明);

4.地质灾害隐患点内有经公安部门认定投亲靠友,经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为实际共同生活,且居住满2年以上的人员,可列入享受搬迁政策人口;

5.人口认定时间节点前因离婚(以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等为准)等原因返回地质灾害威胁区内实际常住半年以上的外嫁人员及判决由其抚养的子女;

6.因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生育子女的,本人及子女纳入搬迁对象;

7.再婚,由法院判决书及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规定由其本人抚养的人口;

8.人口认定时间节点后婚出、死亡等人口不再进行核减;

9.其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虽在隐患点威胁区域,不纳入搬迁范畴:

1.已婚出到其他地方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2.已死亡未销户的人员;

3.享受过生态移民搬迁、水库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政策的人员;

4.在威胁区内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5.在威胁区范围划定后,返回威胁区内搭建临时构筑物或修建房屋的人员;

6.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在威胁区外建房,威胁区内房屋未拆除的;

7.因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且未生育子女的;

8.人口认定时间节点后婚进、新生等新增人员;

9.判处死刑的人员;

10.其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判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认定程序:

按照“户主申请、村(社区、组)评议、乡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市备案”的程序确定搬迁对象,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具体程序为:户主申请,由户主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搬迁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基础资料;村(居)委会评议,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搬迁的对象进行集体评议,通过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搬迁对象进行入户核查,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四、安置方式

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购房安置、集中安置(统规自建)、分散安置、其他安置等方式分类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

(一)购房安置。由搬迁群众自行选择购买商品房等,搬迁入住后按要求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强化安置房源储备。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引导群众优先采取进城购房安置,利用经盘活后的存量商品房,以合理价格出售给搬迁群众进行安置。协调商品房优惠。强化与房地产企业沟通协商,根据拟售房屋近3个月同类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平均数,鼓励房地产企业提供打折优惠,降低购房成本。发布安置房源清单。建立安置房源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各乡镇(街道)积极探索跨地域搬迁安置新模式。

(二)统规自建。由政府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统一完成安置区场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含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等),划定宅基地,由搬迁对象按照统一标准自行建设新房搬迁入住,完成旧房拆除复垦。

(三)分散安置。由搬迁群众自行选择安全地点,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设,不得超面积建房,要按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手续后自行建设,或者按程序购买农村闲置住房、闲置公租房及各类移民搬迁剩余房源、保障性住房等,搬迁入住后按要求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盘活利用闲置住房,通过修缮改造、功能整合等方式,转化为适宜的安置房源,在房屋流转过程中明确原产权人的收益分配机制,维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积极统筹盘活闲置公租房、各类移民搬迁剩余房源、闲置村小学和集体房屋等,通过改造、装修转化为安置房源,以合理价格出售给搬迁群众进行安置。

(四)其他安置。未选择以上安置方式或投亲靠友的受威胁群众,在签搬迁安置协议后,确定对其原旧房拆除且复垦复绿后,可直接予以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采取购房安置、统规自建、分散安置、其他安置的,按照人均6万元给予补助。统规自建的,新建房屋规划设计、安全评估、征地、场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含道路、供水、供电、排污等)等费用从省、州、市补助结余资金解决。

(二)搬迁奖励。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入住、拆除旧房并完成复垦复绿的,经市、乡镇(街道)验收合格后,按照搬迁人口人均2000元给予奖励。

(三)拨付方式。在项目资金批复后,及时启动项目实施,分步骤拨付搬迁补助资金。根据群众选择的搬迁安置方式,按比例支付。

1.搬迁群众签订《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动工建设后或提供购房产权证明购房,结合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20%;

2.搬迁群众完成新建房屋搬迁入住后,或提供购房产权证明购房入住后,结合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

3.搬迁群众完成旧房拆除复垦复绿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结合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支付补助资金总额剩余的40%。

(四)其他情况。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参考自然因素搬迁补助标准,共同督促责任企业通过提取矿山生态修复基金、银行贷款、出让股份等方式筹措搬迁资金。对责任企业自身确实无力解决搬迁问题的,积极争取中央、省、州财政资金支持,多渠道筹资开展避险搬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对责任企业资产进行清算拍卖解决避险搬迁资金问题,并按上述方式进行支付。

六、项目实施程序

(一)准备阶段

1.动态更新。依托地质灾害专业调查、群测群防等手段,持续对隐患点台账进行调查更新,及时将达到较高及以上风险且需要实施避险搬迁的隐患点纳入搬迁计划。

2.搬迁动员。由各乡镇(街道)牵头,通过入户走访、问卷调查、召开群众会等方式帮助群众算清“安全账”、“经济账”、“长远账”,通过对比分析和历史灾害案例警示,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组织村(社区)干部系统解读搬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帮扶政策,提高群众搬迁积极性、主动性,发动已搬迁群众“先搬带后搬”。

3.项目申报。依据本方案和搬迁协议,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黔自然资发〔2024〕6号)有关要求,编制年度避险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安置方式、规划选址、资金保障、时间节点、任务分工等具体内容,按程序报请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二)实施阶段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项目设计、旧房拆除复垦工程、审计及验收等情况,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房屋结构和面积、搬迁人口等实际情况,拟定乡镇级搬迁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召开群众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确定安置方式、规划选址、资金保障、时间节点、任务分工等具体内容,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形成年度避险搬迁实施方案,及时按规定报批准后实施。

1.签订搬迁协议。各乡镇(街道)按程序对拟搬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按照搬迁计划,乡镇(街道)与搬迁群众签订《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明确搬迁时间、安置方式、补偿标准、旧房拆除复垦、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确保合法合规,并留存影像、签字等档案资料。

2.购置住房。组织完成商品房或其他房源购置工作,签订《购房协议》或《房屋购置合同》。

3.房屋建设。在选址合法合规、保障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完成项目主体、室内外装修、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对群众自建的,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4.组织搬迁。按照“成熟一批、搬迁一批”的要求,有序组织搬迁安置。

5.拆除旧房复垦。搬迁结束后,由搬迁户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含房屋附属设施),对搬迁的院宅进行复垦,农户可自行选择复垦,让更多的土地资源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隐患彻底消除。

(1)复垦要求。拆房后的旧木料、旧门窗、旧家具、生活垃圾等必须清运处理,石头砖块类建筑垃圾做平整化处理,覆土50厘米厚。

(2)其他要求。享受搬迁对象在威胁区内房屋拆除复垦后,严禁返回原地灾威胁范围内搭建临时棚或建设房屋。若擅自返还建设的,属地乡镇(街道)督促农户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属地乡镇(街道)有权组织拆除,拆除产生的费用由搬迁农户自行承担。

6.资料收集及归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分阶段收集整理完善搬迁资料后移交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黔自然资发〔2024〕6号)文件要求,及时录入“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等平台,确保纸质档资料、电子档资料、系统录入资料一致。归档资料应做到全面、系统、规范。

(三)验收阶段

在完成年度绩效目标任务,以及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后,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资环〔2024〕28号)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投入的各项工程分别进行市级验收,验收通过后,向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筹、行业部门指导、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政策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各行业部门职责要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文件中的《附件2:行业部门责任分工》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责任主体,要按照搬迁计划抓好本辖区工作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搬迁实施,按照优先支持进城购房、统筹推进统规自建、适度补充分散自建的原则,引导群众合理选择最优安置方式;要组织村组(社区)逐户动员、签订协议,推进购房、建房安置和旧房拆除等工作,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对安置用地审批、补偿争议等事项及时研究解决;要分析研判搬迁工作中的各种潜在隐患,提前制定应对预案,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做好搬迁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安全和质量管理,确保纳入避险搬迁项目的商品房和安置住房的质量安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开展跟踪调度,对推进不力甚至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加强资金管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侵吞等违纪违法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行业部门责任分工

2.兴义市2025至2030年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台账

3.兴义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申请书

4.兴义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

5.兴义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审批表

6.兴义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新房和旧房拆除前、中、后图片

7.兴义市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复垦复绿验收表

8.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202X年度XXX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公示信息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