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繁荣勘察设计创作,激发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责任感、荣誉感,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水平,我厅对《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2004版)进行修订,现将《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繁荣勘察设计创作,激发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责任感、荣誉感,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水平,为社会提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俱佳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参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
评选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0名。
评选活动周期因故延长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四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次评选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成立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领导小组由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勘察设计大师的申报工作和日常工作。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及其办公室自然撤销。
第六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经费由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承担,不向申报人及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受聘于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在贵州省工商注册的单位(不包括省外驻黔分支机构),无违法违纪等情形发生。
(二)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望。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工程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建筑、结构专业应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 15年及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按申报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四)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含省外及境外工程),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先进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在申报工作开始近10年内获得奖项,满足下列奖项之一的:
1.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贵州省科学技术奖;
2.国家部委、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或国家部委、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1项及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项及以上;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六)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有较高造诣,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过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标准设计等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编过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等2项,并已正式发布;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专著;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SCI或EI检索论文;
4.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
5.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2项以上,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申报评选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二)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三)作为专家组组长参与过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灾害处置等;
(四)主持或为主开展过省级以上科技研究项目或所承担的科技成果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评价,评价等级在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申报不予受理: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
(三)因失信行为被列为惩戒对象处于惩戒期的;
(四)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五)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第十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本人申报,明确申报专业,且须有行业主管部门或推荐人推荐。
(一)所属行业省级主管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行业,申报人可提供省级及以上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学会有关推荐,供评选时参考。
每个推荐单位每次最多可推荐3名申报人。
(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中国工程学部院士(非资深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每名申报人须取得2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每位推荐人每次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六)其它证明申报人在省内外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佐证材料。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需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道德品德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等部门意见并上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人2 次申报资格;情节恶劣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章 评选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时,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在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业初评组,指定初评组组长,负责初评工作。各初评组评选出候选人名单,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30% 。
第十七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选,各初评组组长参加会议并说明有关情况。评选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 且排在前20位的候选人列入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 的候选人不足20名,不再补选。
第十八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授予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申报人及其身边人员和所在单位不得以助选、拉票等方式干扰评选工作。有上述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将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与被评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对评审结论产生影响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未主动申请回避的,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应要求回避;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违反评选纪律,将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表彰工作组办公室可提出撤销其称号的建议,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2/3以上成员同意,由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告: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章 权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优先推荐“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十五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加国家、省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咨询、评审、相关技术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六条 鼓励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有对申报人的推荐权,并对推荐行为负责。
年满80周岁的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成为资深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资深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再参加对申报人的推荐和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包含“城乡规划设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项目规模划分表进行界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