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畜禽养殖
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凯府办函〔2025〕14号
黔东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凯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凯里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凯里市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调整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综合考虑全市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根据畜禽养殖不同种类对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差异性要求,结合区域河流水系、地形地貌及土壤类型特征,综合考量水环境和土壤环境承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有效推进。
(二)科学合理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是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划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保护地、生态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高速铁路、普通铁路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等边界确定方法和范围划定原则为依据,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三)协调一致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强制动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必须实行严格保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控措施;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修改,2016.9.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1.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1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7.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1.8)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12.1施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10.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1.1)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2.6修正)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修正)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5.1)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7.1.1)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8.1)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黔环通〔2017〕189号)
《贵州省水功能区划》(2015年)
(三)相关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4—202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2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贵州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12.31)
《凯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简称养殖场),标准规模为: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10000羽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省人民政府有新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猪当量
根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的技术指导意见,基于粪便氮养分排泄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区域。
五、划分内容
禁养区、非禁养区。
六、禁养区的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1000人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经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凯里市境内暂无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
凯里市境内暂无风景名胜区。
(四)文物保护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五)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凯里市大十字街道、西门街道、城西街道、湾溪街道、洗马河街道、炉山镇、三棵树镇、舟溪镇、凯棠镇、旁海镇、碧波镇、大风洞镇、龙场镇、湾水镇、万潮镇、下司镇、白果井街道、开怀街道、鸭塘街道、白午街道等含村庄规划城市建设区范围。
2.全市已建成并在办学的幼儿园、小学、中学。
(六)交通干线划定的区域
铁路(湘黔铁路和沪昆高铁)、高速公路以及主要交通干线(一、二级公路)边界线范围。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
凯里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执行,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本方案不做具体划定。
(八)划定结果
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各类区域划定总面积297.3747平方千米,其中重叠面积37.7749平方千米,实际划定面积259.5998平方千米。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禁养区划定完成后,禁养区内的原有养殖场,如环保设施完善的、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对自然环境未造成实质影响的,原则上可以适当保留。
(三)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四)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受理办理畜禽养殖项目环评、规划、用地、备案、资金补助时,应严格执行本方案,切实推进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六)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方案经州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定区域,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市直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税)。市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审批,完善畜禽养殖备案登记。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温室发酵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本方案适用于凯里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本方案由州生态环境局凯里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27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凯府办函〔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凯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目录
2.凯里市畜禽禁养区规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