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星府办通〔202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毕节市七星关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三届人民政府11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贵州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使用和退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类,乡(镇、街道)、教育、卫健、园区和高校等部门(单位)修建的公租房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修建的面向中心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危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家庭申请的属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租金减免、有序腾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审核、动态管理和复核工作;负责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指导各涉及乡(镇、街道)做好申请家庭成员中低保人员及收入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所需的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审核申请家庭户籍、居住证、车辆等信息。
区生态移民局负责核实认定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名单。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接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不动产备案信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社保缴纳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注册企业登记记录。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名单和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价等情况以及负责核实认定并提供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领取超期过渡费2倍(含2倍以下)的被征收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名单。
教育、卫健、乡(镇、街道)政府和园区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管理等工作。
其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如残疾等级、见义勇为、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失独等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初审、公示、上报,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动态审查、公示,对保障房小区履行管理服务职能。
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建设计划和项目按各自渠道分别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后期管理、维修维护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和融资贷款等其它资金。
第三章 保障对象与方式
第十条 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落户家庭、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危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进入规划区有稳定就业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员。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满足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后,所剩房屋,纳入政府统筹房源。
第十一条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
(一)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只进行实物配租。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教育、卫健、园区和高校等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审核、公示、分配和退出管理等要求,各建设单位在本办法框架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二)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类型分为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
1.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落户家庭、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危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进入规划区有稳定就业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代本单位职工按住房保障申请程序统一申请。
3.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领取超期过渡费2倍(含2倍以下)的被征收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生态移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提供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名单。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分类准入:
(一)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该标准按照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每年以区统计局面向社会公布为准;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今后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因家庭人口增加至5人(含)以上导致分配的住房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相应住房租赁补贴;
4.具有独立户口、年满18周岁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时需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10万元以上的生产、生活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中心城区规定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且就业年限未满5年(从录用或聘用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的大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进入规划区有稳定就业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非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规定范围内稳定就业且持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驻地(生产经营地)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出具的工作年限满1年及以上证明;
3.申请人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每年以区统计局面向社会公布为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进城落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迁入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2.满足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满足的条件。
(五)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
2.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的搬迁家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移民局核实认定、公示、统一提出申请;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被拆迁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
2.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现领取超期过渡费2倍(含2倍以下)的;
3.唯一生活用房被征收且申请家庭无其他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危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
2.该危房是申请家庭的唯一住房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实认定;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个人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其监护人也应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危房家庭、进城落户家庭
1.宜提交资料
(1)《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书(简要介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情况)1份;
(3)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房产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房产证明原件1份;
(5)无自建或私有房屋情况证明原件1份;
(6)车辆登记信息原件1份;
(7)低保家庭需提供由乡(镇、街道)出具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1份;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1份(含户口簿首页);
(9)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1份;
(10)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征收安置户情况证明;
(11)优先条件证明(如重度残疾、烈士家属、退伍军人、失独、见义勇为人员、计生特殊家庭、劳模等)复印件;
(12)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资格初审、公示→区民政局审核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公示→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进入规划区有稳定就业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员
1.提交资料
(1)《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书(简要介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情况)1份;
(3)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房产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房产证明原件1份;
(5)单位证明原件1份(含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等信息);
(6)录用或聘用文件复印件1份;
(7)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除外);
(8)申请人家庭户口复印件1份(含户口簿首页);
(9)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1份;
(10)优先条件证明(如残疾、烈士家属、失独、见义勇为人员、劳模等)复印件1份;
(11)单位公示图片;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办理流程
申请→所在单位调查、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公示→保障。
(三)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安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初审、公示→区生态移民局审核、公示、提供发放名单→保障。
(四)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现领取超期过渡费2倍(含2倍以下)的被征收家庭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房屋征收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提供发放名单→保障。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落户家庭、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危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审核: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送区民政、人社部门复审。
(二)区民政、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轮候与分配
第十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轮候秩序和房源筹集情况及时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分配工作。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对于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轮候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中若有重度残疾、退伍军人、烈士家属、失独、见义勇为、计生特殊等家庭的,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轮候对象应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通过复审的轮候对象,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当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且2年内不再予以住房实物保障:
(一)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6个月未入住的;
(五)其他放弃配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教育、卫健、高校、园区等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租赁分配方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分配,并按财经纪律进行收支管理,接受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在轮侯期间,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对已纳入保障的住房困难轮候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城区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城区非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租赁家庭按年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申请人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按双方签订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合同到期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因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租赁期内,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
(五)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六)租赁期内,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进入规划区有稳定就业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员因工作原因离开本辖区,未继续在本辖区就业、务工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搬迁期满仍不腾退的,如承租人他处确无住房,可继续居住并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有房屋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责令其限期退出公租房,并应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价格收取租金,如承租人他处房屋为期房的,可继续居住并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在期房交房后予以合理的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装修期满后腾退房屋。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或用途;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六)破坏或改变住房配套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如经书面通知仍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限期退回公租房的行政决定书,并明确告知承租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承租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交付使用后,可以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园区建设部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选聘物管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民政、卫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或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区住房保障、发改、财政、民政、公安、教育、卫健、乡(镇、街道)和园区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会同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审核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收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事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移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条 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及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等管理办法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24〕22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贵州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等精神,为解决我区城镇“双困”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已纳入我区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包含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落户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领取超期过渡费2倍(含2倍以下)的被征收家庭、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危房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进入规划区有稳定就业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员等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一定的租金补贴。
第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本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
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调查意见,负责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的调查、核实、认定、资格复审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指导各涉及乡(镇、街道)做好申请家庭成员中低保人员及收入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按申请及时核拨住房租赁补贴所需的资金,保障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提供申请家庭户籍、居住证、车辆等信息。
区生态移民局负责核实认定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名单。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接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的不动产备案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注册企业登记记录。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员名单和征收房屋的面积、补偿价等情况以及负责核实认定并提供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领取超期过渡费2倍(含2倍以下)的被征收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名单。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社保缴纳情况。
其他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如残疾等级、见义勇为、计划生育、二女结扎户、失独等证明材料。
七星关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其监护人也应同时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城市规划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该标准按照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确定,每年以区统计局面向社会公布为准;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今后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调整。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因家庭人口增加至5人(含)以上导致分配的住房不能满足居住需求,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相应住房租赁补贴;
4.具有独立户口、年满18周岁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时需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10万元以上的生产、生活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和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中心城区规定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就业且就业年限未满5年(从录用或聘用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的大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
2.申请人及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进入规划区有稳定就业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非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规定范围内稳定就业且持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驻地(生产经营地)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出具的工作年限满1年及以上证明;
3.申请人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每年以区统计局面向社会公布为准;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进城落户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迁入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2.满足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满足的条件。
(五)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
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
2.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的搬迁家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移民局核实认定、公示、统一提起申请;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被拆迁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
2.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现领取超期过渡费2倍(含2倍以下)的;
3.唯一生活用房被征收且申请家庭无其他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经第三方机构鉴定为危房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常住户口2年(含)以上;
2.该危房是申请家庭的唯一住房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实认定;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不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三)现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
第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下列要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及户口簿;
(三)家庭人员情况、收入情况、现住房情况,所在办事处、民政和社保等部门的证明;
(四)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独、有见义勇为行为和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家庭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以家庭人均15平方米为标准,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差额面积计算租金补助,补助面积最多不得超过60平方米/户,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二)补助人口按实际申请符合条件人口计算;
(三)重度残疾(一、二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独、有见义勇为行为和二女结扎户等特殊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四)其他普通申请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补贴8元;
第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可统筹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按季度实行资格复审制度。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应当于每季度末月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等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家庭住房等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拆迁安置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二)申请家庭因更换电话等联系方式未及时申报,住房保障、乡(镇、街道)等部门不能与之联系进行复审的;
(三)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四)未按时复审的;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辖区内进入规划区有稳定就业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人员因工作原因离开本辖区,未继续在本辖区就业、务工的;
(六)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七)其他不符合保障的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出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联系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决定书的,做好证据保全后,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法追回其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对擅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补贴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核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共租赁住房及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等管理办法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24〕22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