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2026年
至2031年烟花爆竹全流程安全生产
监管及布点规划的通知
修府办函〔2025〕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修文县2026年至2031年烟花爆竹全流程安全生产监管及布点规划》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
修文县2026年至2031年烟花爆竹全流程
安全生产监管及布点规划
前 言
近年来修文县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春节旺季非法违法行为猖獗,同时修文县烟花爆竹零售比周边区县偏高,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生存空间。为了规范修文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评价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打非治违”,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时根据2025年市人民政府下达给修文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书要求和结合修文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修文县2026年至2031年烟花爆竹全流程安全生产监管及布点规划。
本文件印发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被修订、调整、废止,以及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均以最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该文件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节 县情概况
第二节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基本情况
第三节 近五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颁证情况
第四节 存在不足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目标任务
第四节 工作重点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一节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节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三节 允许在修文县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一节 批发企业监管
第二节 零售店监管
第三节 修文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第五章 布点规划
第一节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二节 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
第六章 申办流程
第一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二节 申报材料
第三节 强化审批监管
附件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节 县情概况
修文县地处黔中腹地,是贵阳市所辖县。县境西南面以猫跳河为界与清镇市一衣带水,西北与黔西、金沙两县(市)隔六广河相望,北面与息烽接壤,东及东北与开阳县睦邻,东南与乌当区毗邻,南与白云区相连。地跨东经106°21′至106°53′,北纬26°45′至27°12′。东西长51.8千米,南北宽48.5千米,总面积1075.7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13.39%。
全县辖区龙场、阳明洞、扎佐、景阳、久长5个街道,六广、六屯、洒坪、六桶、谷堡、小箐和大石布依族乡7个乡镇,108个行政村,18个居委会。其中龙场街道辖区10个村,7个居委会,75个村民组,52个居小组;阳明洞街道辖区11个村,96个村民组;扎佐街道辖区5个村,2个居委会,54个村民组;景阳街道辖区4个村,4个居委会,63个村民组;久长街道辖区12个村,2个居委会,155个村民组;六广镇辖区12个村,1个居委会,141个村民组;谷堡镇辖区10个村,129个村民组;六屯镇辖区6个村,76个村民组;小箐镇辖区8个村,1个居委会,140个村民组;洒坪镇辖区10个村,70个村民组;六桶镇辖区13个村,1个居委会,172个村民组;大石布依族乡辖区7个村,82个村民组。
截至2023年末,修文县人口总数为370456人。其中龙场街道人口数为63989人,阳明洞街道人口数为45055人,扎佐街道人口数为30962人,景阳街道人口数为31307人,久长街道人口数为37044人,六广镇人口数为30813人,谷堡镇人口数为27066人,六屯镇人口数为18269人,小箐镇人口数为24640人,洒坪镇人口数为16940人,六桶镇人口数为30401人,大石布依族乡人口数为13970人。
第二节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基本情况
修文县共有1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营)。
2.1 贵州省修文县马家桥火炮厂
贵州省修文县马家桥火炮厂是一家私营企业,法人代表:陈丹。主要生产爆竹产品,始建于1986年,原址在修文县龙场镇马家桥白连村,于2009年搬迁到修文县龙场镇放马坪村,总占地面积约386亩,其中生产线占地约118亩,总投资3000余万元。公司烟花爆竹成品库2栋。其中1号仓库为1.3级爆竹成品库(限药量5000kg);2号仓库为1.3级爆竹成品库(限药量3000kg);仓库内安装有温湿度计,库区安装有监控系统。2013年2月正式投入生产,年生产鞭炮约12万箱,产值约720万元。产品均为线下销售。2020年至今因多方面的原因已经全部停止生产。
2.2 贵阳市修文县安雄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市修文县安雄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建成,仓储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放马坪村,法人代表陈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经营C、D级烟花和C级爆竹,库区总占地40亩,总投资800余万元,公司现有员工10人。公司烟花爆竹成品库3栋,库区面积15809m2,库房面积1069m2,核定药量13000kg,其中101号仓库为1.3级爆竹成品库(限药量3000kg);102号仓库为1.3级爆竹成品库(限药量5000kg);103号仓库为1.3级烟花成品库(限药量5000kg)。仓库内安装有温湿度计,库区安装有监控系统,配送采用专用车辆。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12月4日至2026年12月3日。
2.3 贵州省修文县日用杂品公司
贵州省修文县日用杂品公司于2005年建成,主要负责人韩立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集体所有制,经营C、D级烟花和C级爆竹,库区总占地7000平方米,总投资300余万元,公司现有员工5人,仓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小箐镇崇恩村下桂坝组,公司烟花爆竹成品库2栋库区面积7979m2,库房面积720m2,核定药量13000kg,其中1号仓库为1.3级爆竹成品库(限药量10000kg),2号仓库为1.3级烟花成品库(限药量3000kg)。仓库内安装有温湿度计,库区安装有监控系统,配送采用专用车辆。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6年10月24日。
第三节 近五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颁证情况
2020年至2025年,修文县各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证情况见下表:
自2020年至2025年,全县每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证总数均在140家以上,各乡镇(街道)所在村居每年颁证数量为每个村居1家,少数村居2家,有效期均为1年。限放区2022年颁证11家,其余年份颁证数量为10家,有效期均为20天。
第四节 存在不足
近年来修文县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春节旺季非法违法行为猖獗,同时修文县烟花爆竹零售价格比周边区县偏高,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生存空间。
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多位于居民区、废弃厂房或普通仓库,环境复杂且缺乏防火防爆设施,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周边居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挤压合法企业生存空间,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非法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宏观调控和安全管理,科学研判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分布特点,充分考虑村居(社区)数量和人口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证情况,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一款“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村居数量、人口总量、市场需求、环境条件及燃放要求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同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93号)、《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全流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打非治违”,力争把烟花爆竹经营各环节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节 目标任务
将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长期证总数控制在123家以内,该文件颁发后进入常态化办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规范性、合理性、安全性。通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排查、清理和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等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形势平稳有序。
第四节 工作重点
4.1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全流程安全生产监管
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加强监管执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销毁处置等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 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
根据近五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证情况,结合本县实际,制定2026年至2031年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原则将全县长期布点总数控制在123家以内。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一节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安监管三〔2018〕4号)要求执行。
1.2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1.4 根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除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烟花爆竹的专用仓库;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配送专用车辆;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配送制度、保管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5 根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二)批发企业应当向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向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三)采购、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四)零售点日常储存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五)批发企业统一配送零售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
(六)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
(七)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储存烟花爆竹实物,所陈设的样品应当为无药样品;
(八)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当设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周边安全距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6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还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 仓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1.6.2 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二)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品仓库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1.6.3 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围墙,与危险性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围墙应为密砌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可设置刺丝网围墙。
1.6.4 库区内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值班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做饭等)。
1.6.5 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产品陈列室应陈列产品模型。当陈列实物时应单独建设陈列场所,并应满足GB 50161第4.3节和第5.3节的规定。
1.6.6 库区内不应设置无线通信塔或基站。
1.6.7 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GB 50161中表4.3.2规定;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GB 50161中表4.3.3规定。
1.6.8 库区各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库区内20kV及以下独立变电所与仓库的内部距离、库区值班室与仓库的内部距离等均应符合GB 50161第5.3节规定。
1.6.9 企业展厅、办公室与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应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规定确定,不应小于GB 50161中表4.3.2、表4.3.3规定。
1.6.10 仓库外墙与仓库区外无线通信塔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6.11 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1.6.12 1.1级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1.3级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500m2。
1.6.13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仓库。装卸作业点宜位于仓库门前2.5m以外。
1.6.14 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161第8.1.1、8.1.2条的规定,不应有裸露的木门、木窗、木梁等。
1.6.15 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1.6.16 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应在梁底或板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纵、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1.6.17 1.1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设置、结构、形式等应符合GB 50161第5.4节的规定。
1.6.18 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2或长度大于18m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二)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三)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1.6.19 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
(二)当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1.6.20 仓库的地面应符合GB 50161第8.5.5条的规定。
1.6.21 仓库的室内电气线路应符合GB 50161第12.3节的规定,不应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绝缘塑料管、槽敷设,应穿钢管保护。
1.6.22 当仓库的建筑面积大于300m2时,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1.6.23 仓库的室外电气线路应符合GB 50161第12.6节的规定。
1.6.24 仓库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应符合GB 50161第12.7节的规定。
1.6.25 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6.26 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1.6.27 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中甲类仓库的规定。
1.6.28 库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符合GB 50161第13.3节的规定。
1.6.29 库区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装置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GB 50161第13.4节的规定。
1.6.30 库区的值班室应设置能直接报警的固定电话。
第二节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当符合的条件
2.1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1.1 符合修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1.2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
2.1.3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1.4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1.5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根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采购、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县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日常储存量应当符合AQ4128第5.2条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3 烟花爆竹零售点还应当符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3.1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店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必须实行专店、专人销售;保证货物摆放整齐,安全通道畅通;确保用电安全,经营场所严禁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2.3.2 不得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和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2.3.3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并符合防火要求。
2.3.4 零售店周边50m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m以上的安全距离。
2.3.5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易燃易爆物资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高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2.3.6 零售店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2.3.7 零售店应配备2个5kg的有效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符合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2.3.8 零售店要制定并张贴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制定现场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制定并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3.9 距离公路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影响车辆通行。
第三节 允许在修文县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产品技术要求
3.1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
3.1.1 C级产品
3.1.1.1 各种规格的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产品(仅限垂直升空类)。
3.1.1.2 爆竹类产品(安全环保型)。
3.1.2 D级产品
3.1.2.1 各种规格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产品。
3.1.2.2 组合烟花类产品(仅限喷花组合,最大允许药量50g)。
3.2 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一节 批发企业监管
1.1 龙场街道和小箐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2 修文县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复的监管计划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修文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1.3 修文县公安局、修文县应急局、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文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1.5 修文县供销合作社加强对修文县日杂公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管理。
1.6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可依照如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第二节 零售店监管
1.1 修文县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月对一个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点抽查不少于3家;修文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1.2 修文县公安局、修文县应急局、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修文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3 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可依照如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第三节 “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3.1 工作依据
3.1.1 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执法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
3.1.2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参与非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规定,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
3.2 协同配合
3.2.1 在修文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下,由公安牵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密切协作,开展联合执法,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同时通过12345等举报渠道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3.2.2 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交界处、城乡结合部、偏远乡(镇、街道)等重点区域和老旧厂房、闲置院落、废弃仓库、烂尾楼盘、养殖场、建材城等重点部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非法违法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根据问题线索进行查处。
3.2.3 按照乡(镇、街道)排查、村居报告的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的作用以及合法企业渠道广、情况明的信息优势,为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提供信息支持和帮助,提高工作效率。
3.2.4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等依法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及经营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5 对非法制贩、运输烟花爆竹等重大案件,采取挂牌督办,集群攻坚等有效措施,全力查源头、追流向、捣窝点,做到深挖彻底、打击有力。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发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坚持“一案双查”,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从源头加强管理、清除隐患。
3.2.6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3 处罚及罚没
3.3.1 对批发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罚没
3.3.1.1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1.2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3.1.3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3.3.1.4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四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3.3.1.5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二)未指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3.3.1.6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七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3.3.1.7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八条:批发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六)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
(八)其他事故隐患。
3.3.1.8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3.1.9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3.3.1.10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3.1.11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3.1.12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3.3.1.13 根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前款规定时间、地点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3.2 对零售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罚没
3.3.2.1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2.2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3.2.3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3.3.2.4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3.2.5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3.2.6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3.3.2.7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3.2.8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3.3.2.9 根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前款规定时间、地点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3.2.10 根据《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原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3.3 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及罚没
3.3.3.1 对危险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特别是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重点防火区域等重点部位等禁止燃放部位燃放,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罚,防止形成进一步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3.2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3.3.3.3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3.3.4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3.3.5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3.6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3.4 销毁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牵头安排布置后续工作任务,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安全封存非法烟花爆竹;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储存仓库各自建立台账,互为印证;待合适时机,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2026年至2031年依法查处的非法烟花爆竹由修文县公安局和修文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转运、封存和储存,在储存过程中应制定并落实仓库储存、保管值守、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修文县应急局将已结案没收的烟花爆竹移交修文县公安局组织对其依法依规进行销毁、处置。
第五章 布点规划
第一节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放范围为:东起阳明大道牌坊至贵毕公路原修文收费站,沿贵毕公路原修文收费站延伸至堡生路与龙扎大道交叉路口,经龙扎路拐至修文县第四小学,经修文县第四小学沿格致路至时珍学院(含阳明文旅城);南起时珍学院,沿白龙路拐至新寨路,沿新寨路延伸至龙场驿南路交叉路口,经龙场驿南路延伸至北大新世纪贵阳实验学校至川会馆;西起川会馆,经城北村边缘至潮水路中石化三潮水加油站;北起潮水路中石化三潮水加油站,由中石化三潮水加油站经贵酒厂、同济堂药业边缘至大寨边缘、修文县第三中学抵阳明大道牌坊。圈定控规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上述区域内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节 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
为规范修文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烟花爆竹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受影响群众的权益,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确定如下布点规划: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布规划数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村居数量确定烟花爆竹零售店(以下简称“零售店”)设立控制数,非限放区总数不超过123家(两年长期证)。烟花爆竹零售店控制数不分配到具体村(居),控制数直接分配到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控制数分别是:龙场街道非限放区域11家,限放区域10家;阳明洞街道非限放区域12家,限放区域4家;扎佐街道非限放区域8家;景阳街道非限放区域9家;久长街道非限放区域14家;谷堡镇非限放区域10家;六广镇非限放区域13家;六屯镇非限放区域6家;洒坪镇非限放区域10家;小箐镇非限放区域9家;六桶镇非限放区域14家;大石乡非限放区域7家。非限放区域办证有效期为两年。
为了解决春节期间老百姓方便购买烟花爆竹,在限放区内进行临时布点,限放区域不超过14家总量,其中龙场街道10家,阳明洞街道4家。限放区域办证有效期为20天(含准备时间),分别在2025至2030年12月15日起申办。。
根据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布点规划、消费者和其他受影响群众的权益可适当进行动态评估增减。对布点规划不合理的、年销售量较小的零售店作适度动态评估调整。
第六章 申办流程
第一节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县应急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限放区发证时间是2026年至2031年每年大年三十前五天发证。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点时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原经营户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失效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1.1 申请人自行备齐资料至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提交申请,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根据分配到各乡(镇、街道)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控制数进行受理,受理条件是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资料齐全,受理时间是申请人到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达到受理条件的时间,受理顺序是达到受理准许条件的先后顺序原则。受理后县应急局到现场审核,符合审批条件报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制证和通知申请人取证。分配给各乡(镇、街道)控制数名额满后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停止收件。申请书的申报日期是申报材料资料齐全时的日期。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受理烟花爆竹许可经营户资料后直接录入政务服务系统。
第二步:县应急局接到经营户申请后开展现场审查,现场直接反馈是否满足办证条件,达不到办理条件现场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批人员接到现场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表。
第四步:收到审批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发证。
1.2 已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如主要负责人或销售人员资格证失效后重新培训合格取证的,及时将相应资格证报县应急局报备,如主要负责人或销售人员资格证失效未重新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3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在修文县政务服务大厅法人区综合窗口统进统出。
第二节 申报材料
2.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申请书。
2.2 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检查表。
2.3 零售经营负责人或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所取得的证书。
注:申请书在政务大厅现场填写。
第三节 强化审批监管
3.1 在整个审批许可和监管过程中要严明纪律,不得有吃拿卡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2 在整个审批许可和监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许可条件把关准入许可,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
3.3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3.4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3.5 在整个审批过程中申请人申报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严禁出现材料不统一、经营户负责人年龄达不到法定要求、工商营业执照不属于本经营店等问题。要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日常监管,负责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本区域内一切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3.6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县政务服务大厅法人区综合服务窗口电话:0851-82370013。
附件:
1.修文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2.修文县2026至203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控制数
3.修文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5.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检查表
附件1:
修文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附件2:
修文县2026至203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控制数
附件3:
修文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在修文县政务服务大厅法人区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第二步:修文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人资料情况到现场审核,申请人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审核情况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受理。
第三步:修文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核查和资料情况达到办理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限放区发证时间是2026年至2031年每年大年三十前五天发证。
备注:申请书的申报日期是符合办证条件时的日期。
第四步:修文县政务服务大厅法人区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取证。
附件4: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制
表1:零售店(点)基本情况表(由申请人填写,带*号栏为必填项)
表2:审查情况表(由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填写)
附件5:
××市(州)××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检查表
名称:XX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