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惠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惠水县农村集体
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发〔2025〕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惠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惠水县农村集体
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惠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惠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3.惠水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附件1
惠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金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应当坚持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保护村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资金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资金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董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重大资金决策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计划,重大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
(三)重大集体经济、大额工程、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实施方案。
(四)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对外合同签订。
(五)重大债权债务处理,举债、融资从事经营活动。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八)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二章 成员职责
第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资产经营管理、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报账员。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三章 资金流入与流出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包括经济利益总流入和总流出两部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1.经营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
(1)销售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销售产品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劳务收入。
(3)出租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租金收入。
(4)发包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由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因承包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资源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润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于收讫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时,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项的,应当将收款金额分摊至各个受益期,分期确认出租收入、发包收入。
2.投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等,以及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投资损失是指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相关税费的差额等。
3.补助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补助收入。政府给予农户的经营性补贴不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
4.其他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除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收入实现时确认其他收入。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收益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主要包括:
1.日常经营活动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销售商品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管护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出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等。
2.日常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用无形资产摊销、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等,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
3.村内公益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等,包括为成员支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照顾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的支出,支付成员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4.税金及附加,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5.其他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外的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或存货的盘亏损失和非常损失、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处置非流动资产净损失、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罚款支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
第十二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推动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公益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管理纳入组织章程予以约束,约束范围包括:
(一)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二)新建村级办公场所(用于生产经营的必要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三)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工具除外)。
(四)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集体经济项目。
(五)以各种名义修建小广场、小花园等面子形象工程。
(六)变相发放各类津贴补贴。
(七)不在相关部门下达征订范围内的报刊杂志。
(八)用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九)与发展村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应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承担的费用不能转嫁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范围。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已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赋码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开设专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存入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收取单位或个人垫支资金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纳入账内管理,严禁坐支现金、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混淆资金来源,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现金结算起点制度,超结算起点往来业务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保持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村合作社银行账户,确保集体资金安全;超过限额未及时存入银行账户或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规划各项支出,按照财务审批权限(限额标准)进行审批,并在财务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单项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单项支出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召开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上会研究通过后,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如以上农村集体财务支出审批限额制度制约本村发展的,可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支出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公开实施过程,属于工程项目类的支出,应执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推动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预支资金管理,并将相关规定纳入组织章程。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实行监事会和委托代理机构“双印鉴”监管制度。原则上日常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品类超过两项的附清单;与内部成员发生付款事项及零星开支无法取得国家合法票据的支出事项,如雇佣村民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货款等统一使用收款票据。
(二)村会计或委托代理会计审核并签字。
(三)监事会进行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监事长签字。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长审批同意并签字。
(五)符合镇级审核要求的,按照第十七条审批权限报镇级审签。
(六)财务人员支付并记账。
(七)按照财务公开程序在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推动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差旅费报销,并明确在组织章程。未制定差旅费报销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适用《惠水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拍卖、出售等形式发生集体资产所有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资产所有权价值的依据,经民主决策后签订相关经济合同或协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时应当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进行交易,集体资产的交易价格应不低于资产评估价值。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或对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投资经营时,必须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投资预算,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或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必须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上交集体的经营收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固定收益投资入股经营稳定、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时,原则上投资合同期限不能超过5年,长期投资项目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固定收益参照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执行,下浮不超过1%。合同到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主体履约和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后,可优先续签合同,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投资入股的经营主体要将固定资产本金全部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财政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和补助收入,严格按照资金的使用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土地征用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坡、荒滩和荒地等使用权得到的款项,直接计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用于扩大再生产、承担经营风险和集体文化、福利、卫生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
第五章 票据凭证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规范使用发票和往来结算票据。需开具发票的收款事项,必须取得相关税务发票。其他的收款事项必须开具统一收款票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制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并经董事会议审核后签订合同。
收取工程劳务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企业上交收入及入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时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在保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有纯收入并符合分配条件的,要进行股份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收益分配要以当年的收益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比例。收益较少的年份,经集体经济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不进行分配,将收益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收益较多的年份,经集体经济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向成员分配,但要控制分配额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对外投资、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接受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并扣除当年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等各种支出,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的数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经营支
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多年收入,如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收入等,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至各受益年度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未实施完成的项目已产生的收益不分红;不得将国家财政补助、社会团体及他人捐赠的财物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专项应付款、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后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结合《惠水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综合考虑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现状提出收益分配比例,参考标准如下:
(一)严格分配条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扣除税金、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后,经营性收入持续稳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发展情况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制定分配管理制度,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分红,分红后剩余收入纳入村集体经济滚动发展资金,严禁超支或透支分红、举债分红、侵分集体资产。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计提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总额的50%。
(四)加大干部奖励。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奖励。详细参照《中共惠水县委办公室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水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委办字〔2024〕16号)、《中共惠水县委组织部关于<惠水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惠组通〔2024〕14号)执行。(如县级有新的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印发同步参照新办法执行)。但村“两委”干部不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资企业中领取工资。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干部奖励。
(五)福利费。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核实经营成果。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度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债权债务,清收应收款项,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款项;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
(二)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村党组织审核通过。
(三)征求意见。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通过张榜公示的方式征求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日。
(四)镇(街道)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等材料提交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示,接受监督。
(五)召开会议。修改完善后的分配方案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应到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等书面材料须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六)公示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实施分配。按照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利益分配。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权户代表签字确认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股权户代表或各成员,发放方式应通过银行转账兑付。
(八)备案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将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表以及相关材料,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同时进行电子备案。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私分集体资产,严禁举债分配,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如下:
组织部门负责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纳入乡村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提升管理能力。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依纪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指导规范其财务活动程序,督促检查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不定期联合农业农村部门抽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村和接受、运用财政资金项目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并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全面实行“村财镇管”,各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机构改革后承担财政所工作职责的部门)等工作部门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监管、会计凭证的审核及时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档案管理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应进行专项审计,县级每五年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实现全覆盖审计一遍,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根据部门项目实施或开展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项目资产资金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
(二)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要求,抓好村集体资金使用常规性审计、村干部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等涉及集体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审计事项。
(三)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可采用定期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财经法纪、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为促进村集体资金规范使用提供建设性的审计建议。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对外筹集资金、村集体资金支持发展重点项目、集体工程项目实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事项,均需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准确,自觉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适时对下列方面进行民主监督: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农村集体资金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在财政支农资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
附件2
惠水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并依照有关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在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协商,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权属
第七条 下列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一)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经营性资产。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章 台账登记制度
第八条 村(居)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圩堤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台账,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中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资源,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转让、发包、租赁、处置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十八条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以及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事项的实施方案,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监控,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抓好落实。各村级会计代理机构要以村级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分设银行账户,严禁多个村级组织共用一个银行账户;要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管理和调阅登记制度,按照“一村一柜”的要求妥善保管、使用各项会计资料。
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开设专户或临时账户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应当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第六章 股份合作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
第二十三条 将村集体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非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鼓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第二十四条 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及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股份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发生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继承、转让、退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
例。
第七章 产权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和农村建设事项招投标项目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依照《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暂行)》《惠水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产权价值评估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在惠水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包括资产折股出售)、转让。
(二)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八章 清查报告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并通过全国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上报,同时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清查范围包括:资源、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用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的方法:
(一)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二)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三)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四)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一)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理。
(二)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三)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根据监督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八)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
附件3
惠水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属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登记、运营管理
第六条 资源登记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必须加强对集体资源的管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
要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资源分类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内容主要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使用状况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八条 在不改变农村集体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源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租赁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租赁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要及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公益田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源、库塘等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先制定处置方案并提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办理,不得由干部个人或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
第十五条 集体资源的发包、租赁必须有明确的期限,耕地的发包原则不能超出家庭联产承包政策期限,严禁永久转让和买卖。发包方案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和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合资、合作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经理事会讨论后,必须向成员(代表)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并及时进行归档。承包、租赁费用的收取实行一年一收,若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几年一次性收取的,原则不能超过村干部届期。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发包、租赁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方案,充分征求成员(代表)意见后,相关材料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或转让,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应建立土地征收台账,依据实际征收情况逐块逐笔进行登记,包括土地性质、类型、地块名称、位置坐落、面积、四至、征收时间、征收单位、征收用途、补偿标准、补偿情况等。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收入、农户开荒地资源使用费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收入等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根据群众意见可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也可直接进入年终收益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等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清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年度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源的清查、核实、登记工作,经公开公示程序确认后,上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录入。
第二十二条 按一年度一清理一公开的原则,年终将集体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的清查公示制度。重点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