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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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文县县级

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府办函〔2025〕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办公室,县各有关部门,县属有关国有企业:

《修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修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修文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菜籽油等口粮品种为主。原粮质量、食用植物油(菜籽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三级)以上标准,成品大米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三级)以上标准,小包装食用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含三级)以上标准。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对应调整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储备品种及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修文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粮食收购资格;

(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四)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油仓储管理等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存储企业应具备交通方便、调度灵活、有较强保管能力和经营能力,存储库点及仓号(油罐)一经确定,不能擅自变更,也不能露天储存,如需移库,必须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消费和耗用量较大的企业及组织建立粮食储备。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县级储备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完成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合理调整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向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以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库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县级储备粮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县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存放、单独建账并建立储备粮台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换架空期,严禁调换。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

“四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双低”“机械通风”等储粮新技术,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除常规性的粮情检查外,每季度企业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储粮安全普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管理局。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其承储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另行安排储存,报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未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

(九)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十)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县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每年至少开展春季、秋季两次全覆盖质量检查,检验结果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县级储备粮至少进行2次抽检,检验结果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内已检测过的粮食,未发现问题的,不再重复抽检。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检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年轮换一次。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按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的规定,承储企业必须在每年末提出次年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并下达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贵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动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及利息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100元/吨,食用植物油每年400元/吨,成品粮150元/吨。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补贴按县级储备粮实际占用贷款额及规定的利率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县农发行开设的专户。企业按规定及时划转贷款利息。

县级储备粮按照轮换计划轮换并验收合格后,轮换费用及轮换产生的价差补贴,经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完成政府签批程序后,由县财政局据实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县农发行开设的专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发行共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县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县农发行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储备规模或轮换计划核定的数量和入库成本给予信贷支持。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价差补贴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充分发挥好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作用,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轮换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级财政,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据实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农发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对县级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县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县农发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三十八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费用,包括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30日印发的《修文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府办函〔202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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