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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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镇宁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工信通〔2025〕14号

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

现将《镇宁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宁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镇宁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7月24日

镇宁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宁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3〕19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宁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管理,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县级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使用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资金监控、绩效评价,负责县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等。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指导和监督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也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向结合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法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年度工作重点安排,适时对因素法涉及的分配因素和占比进行调整。

第六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如下:

(一)支持产业发展。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构建高质量发展工业产业体系,推动特色化工、特色轻工两个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装备制造业、新型建材等重点产业及石材产业做大做强,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做特做优、新兴潜力产业做专做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支持打造“一区三园”大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产业园区聚焦主导产业、重点产业、潜力产业发展,加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提升产业承载和吸附能力,培育打造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支持产业园区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和发展质效。支持安顺红星精细化工产业园、镇宁特色轻工产业园、镇宁石材产业园三个园区加快发展。

(三)支持创新发展。大力推动“六大科技战略行动”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推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申报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及“专精特新”认定。

(四)支持融合发展。推动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 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开展融合示范试点,支持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

(五)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深入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加快推动“链主”型龙头企业再上新台阶,培育一批1亿元级、5亿元级、10亿元级、甚至15亿元级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创建,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支持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清洁化生产、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积极引导园区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支持钡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工业能效、水效提升,推动节水改造、废水废气回收利用等领域的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持续开展节能监察 和节能诊断,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工作,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

(七)其他。保障会议会展、工业产业招商、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投资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

(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

(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根据项目特点和企业发展情况,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合同额、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融资贴息。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 (LPR) 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以奖代补。根据项目特点和企业发展分别以实际投入、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利用量)等指标为测算依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资金补助,也可采取预拨加清算方式进行奖补。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奖励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 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年度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 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 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初审、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材料初审、评审和现场考核结果,结合吸纳就业、税收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财政厅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同县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在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项目单位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暂停相关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进一步细化完善项目调整相关程序,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按要求收回相关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全部交回县财政局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全部交回县财政局统筹使用。

4.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县本级拨付资金的项目(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3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申报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 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 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 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同步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调整、公开绩效目标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八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能够按计划竣工,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保持对项目实施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险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项目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县财政局配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

第二十八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3〕19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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