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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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村民住宅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星府办通〔202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属机构: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村民住宅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3〕40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的通知》(毕府办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七星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不得以未分户登记为由,拒绝受理宅基地申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需分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按以下原则把握:在农村村民现有住房确实无法满足正常居住,农村村民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要严格审查、审核。

第五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七)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八)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 村民原住宅承载力符合加层条件,建筑面积、层数等未达到第十八条限额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加层扩建。

(一)村民原住宅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有用地批文等)。

(二)因历史原因,符合农村宅基地办理条件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可完善手续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级组织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选址。

(二)实地选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业务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三)选定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实地选址后,引导村民选用省(市、区)现行使用的《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提供符合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属于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四)村级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讨论通过的,将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所选用图集或提供符合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政府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实行“一站式”农村村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由以下单位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承担农业农村部门职能的机构填写该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内容,并综合其他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承担自然资源部门职能的机构填写该户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若涉及),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的机构填写该户是否选用省(市、区)现行使用的《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提供的住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相关部门列席会议并填写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相关单位意见填写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住宅建设审批条件、住宅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同意建房。

(六)证书核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且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或控规已覆盖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中心城区内的将审批资料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心城区外的将审批资料报送区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按程序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再审批、核发证书。

第四章  宅基地管控

第九条 鼓励盘活利用下列闲置宅基地:

(一)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二)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

(三)已按照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级组织可参照区级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腾退后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腾退后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建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级组织做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无法置换调整的,参照七星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村级组织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经村级组织同意,农村村民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与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或受赠与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或赠与。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村民宅基地用地面积限额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五章  规划管控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范围和宅基地建设范围,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位于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在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属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零星布局的农户,引导其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建房区选址新建,一般不得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宅基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或控规已覆盖的区域及利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村民住宅的,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宅基地选址要求。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可在原址原宅基地面积以内选址;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国有林地和赤水河流域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地;

(四)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五)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不在河道防洪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七)城镇开发边界内或控规已覆盖的区域,拟选地块不符合控规,若该区域近期暂不考虑城镇建设,周边也没有村集体土地符合另行选址要求的,可在拟选地块内选址;

(八)城镇开发边界内或控规已覆盖的区域,中心城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近期是否考虑城镇建设;中心城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近期是否考虑城镇建设。

第十七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及《村庄规划》要求: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不少于3米。

第十八条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村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工放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村级组织、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宅项目竣工1个月内,村民应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六章  风貌管控

第二十二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引导选用省、市、区现行使用的《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设计方案建设,鼓励村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其中加层扩建的住宅风貌应与其周边住宅风貌相协调。充分利用闲置地,在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三园”(菜园、果园、花园),丰富村容村貌形态。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外立面建议采用黔西北民居造型。少数民族民居可在通用型民居的基础上加上颜色变化和民族特色。太阳能热水器、墙面雨污水立管等宜统一规划布置,做到整齐有序。

第二十四条 门框、窗框除使用木质可保留本色外,金属窗框、门框建议采用黑色、灰色或深咖啡色;外栏杆建议采用木质栏杆或采用仿木涂漆,不宜使用罗马柱等与地方元素不符的外来装饰。

第七章  质量管控

第二十五条 强化质量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一)实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全过程监管。农村村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教育培训。对采用委托个人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低层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乡村规划许可证》编号和《宅基地批准书》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边界、建房层数、施工单位或个体建筑工匠、选用通用图集全称(自行设计方案名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五到场”(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要建立到场台账,日常巡查中要对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界限等使用宅基地,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是否按选定的图集户型和批准用地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巡查、检查记录。

(四)加大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及宣传培训力度。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基层干部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培训,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宣传力度,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要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增加层高和建筑面积。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一)村级组织:负责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进度、消防、安全、管理等纳入村规民约。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相关事宜,落实动态巡查管控。会同村民到现场进行初步选址,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协调开展农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和有偿使用,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联审联办、现场放线、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建立宅基地档案等工作。全方位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管理。负责宅基地纠纷调处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未利用地)的,按规定分批次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批后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包保责任制,强化驻村干部、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早发现,早制止,将违法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个体建筑工匠技能培训。

(六)区林业局:负责办理符合林地使用条件的林地使用手续,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

(七)区水务局:负责对千人以下水源保护区宅基地选址进行指导,出具指导意见。

(八)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千人以上水源保护区宅基地选址进行指导,出具指导意见。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宅基地选址是否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指导,出具指导意见。

(十)区司法局: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咨询服务。

(十一)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受理、查处,对阻碍干扰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依规履职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市郊供电局:负责保障经批准建房户的施工用电及生活用电。

(十三)区财政局:负责加强经费统筹,将村庄规划编制费用、集中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用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勘界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专项经费预算,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对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我区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市、区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8.七星关区农村村民建房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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