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高新管发〔2025〕2号
区管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25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20〕8号)《贵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贵阳市产业科技支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筑科通〔202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资源统筹配置,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结合贵阳国家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贵阳国家高新区战略和经济发展需要,由在贵阳国家高新区依法设立,按照职能部门管理合法经营且生产经营行为在贵阳国家高新区,并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它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承担,经贵阳国家高新区批准设立的政府扶持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贵阳国家高新区财政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项目扶持资金及为组织项目实施而开展的评审、跟踪、验收、委托服务等费用列入贵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创新局”)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是在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指导下,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区相关部门协同。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第五条 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创新发展项目、成果转化项目、重大专项项目、创新平台项目四类。
(一)创新发展项目。引导园区科研院所、科研机构开展基础应用研究,引导企业立足自身创新发展开展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撑产业创新发展。
(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三)重大专项项目。围绕贵阳国家高新区工管委重点产业部署,谋划重点项目组织实施,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链“建链、补链、强链、延链”,实现产业技术进步。
(四)创新平台项目。突出战略支撑,围绕成果转化需求及未来产业布局,支持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高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第三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
(一)区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专业管理机构
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项目的主要管理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理、监督、评估和组织项目验收。
(三)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咨询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为贵阳国家高新区相关部门、在贵阳国家高新区区域内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省、市属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区科技创新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本系统项目征集、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所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执行贵阳国家高新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专档专账明细核算,落实国家、省、市、区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中期检查资料、绩效自评材料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六)接受资金监管部门、区科技创新局、项目推荐部门和受区科技创新局委托的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是受区科技创新局委托,按照区科技创新局制定的项目管理流程规定职责开展项目管理、服务、监督评估等工作的机构,区科技创新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托管事宜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采用公开竞争、榜单制、定向委托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
(一)公开竞争。对于承担单位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的科技研发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榜单制。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关键技术和应用亟需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贵阳国家高新区与行业部门、重点企业共同发布榜单,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三)定向委托。对战略目标清晰、优势单位相对明确的科技攻关,或面向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而安排的项目,可采取推荐遴选、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征集机制。由区科技创新局统筹,围绕贵阳国家高新区重点规划任务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科技攻关领域和方向;充分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鼓励企业围绕科技攻关领域和方向,通过自主出题、联合高校院所出题等,常态化提出产业关键技术需求。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形式审查、现场勘查、立项评审、立项审批、合同签订、经费拨付八个环节。
(一)指南发布。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全区科技发展规划,总体部署、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主导产业需求,编制并面向社会发布征集指南,明确本年度项目申报类别、要求和申报方向。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填报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需是生产经营行为在贵阳国家高新区的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3.项目课题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4.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三)形式审查。区科技创新局或项目专业管理机构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科研诚信行为、申报材料规范性以及项目与年度研究方向相符性进行形式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理由和需补正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一次补正机会,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不予通过。
(四)立项评审。区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现场勘察结果,确定进入立项评审环节的项目,组织技术专家(3人)和财务专家(2人)共同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类进行集中评审。技术评审与财务评审同时进行并出具意见。技术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财务评审主要对经费预算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评审,出具经费预算评审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财务评审意见均建议立项的,视为评审组建议项目立项,并由评审组提出建议立项金额。区科技创新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同一实施内容同级财政不重复支持。同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只能获得1项项目立项,同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现场勘察。区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勘察企业名单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察,主要勘察申报单位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是否建立研发活动及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具备开展项目相关研发活动的人员、设备等条件,形成项目现场勘察意见。
(六)立项审批。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按程序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确有问题需要重新审定的,按程序重新审定。
(七)任务签订。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由区科技创新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双方签订《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签订任务书的,应主动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放弃立项申请,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区科技创新局拟定放弃立项的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八)经费拨付。采取前补助支持的项目,扶持资金实行分期拨付,立项后按程序拨付区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金额的40%,中间开展1次中期检查,检查结果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项目按期通过验收后按程序拨付剩余的60%;采取后补助支持的项目,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程序予以拨款。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及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不超过1次,超出项目合同实施期提交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在不改变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单位和参与人员,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资料作为项目验收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审核后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对在研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区科技创新局或项目专业管理机构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在实施过程中进行1次中期检查,并出具中期检查意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创新局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贵阳国家高新区区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文件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期满2个月内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尾款不再拨付;超期6个月以上不提交验收申请的,原则上按项目强制终止处理。因受重大因素影响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书面向区科技创新局提出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申请,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区科技创新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科技创新局或项目专业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进行资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其中,考核指标需第三方鉴定评估的,需附有效的第三方评估意见。经费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具体要求如下:
1.资助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需提供财务决算报告,并附上项目主要开支(80%以上)原始发票单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资助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省财政厅批准成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扶持资金的支出情况及自筹或配套资金的支出情况。审计所需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完整、规范的验收资料送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验收。区科技创新局组织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和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共同组成专家组,技术评审与财务评审同时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综合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区科技创新局结合验收情况、专家打分情况按比例提出拟拨付项目尾款金额,按程序拨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任务书规定考核目标和任务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尾款;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作项目终止处理。项目验收的结果,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分为申请终止、验收终止和强制终止三种类型:
(一)申请终止。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并参照项目验收材料要求递交相关资料,由区科技创新局参照项目验收形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
(二)验收终止。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估后按程序提出终止项目实施意见。其中,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一经查实,按强制终止处理。
(三)强制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执行强制终止:
1.超期6个月以上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2.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3.经查实,存在科研不诚信行为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创新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的。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活动审批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七)未尽事宜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取消3~5年其项目申报资格,同时不得享受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所有政策奖励,且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和实施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办法规定的扶持对象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者,能够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计划项目申请终止,不影响再次申请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一内容或相似项目不能再次申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解释权归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政策执行。2025年项目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贵阳国家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规程(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