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府办发〔2025〕1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镇宁自治县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主城区公租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府办发〔2023〕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主城区公租房管理,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努力实现辖区内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结合我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主城区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建立健全主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制度,并动态调整。
(二)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差额保障,即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或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予以差别化和差额化的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以确保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三)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直有关部门对主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家庭实行年度核查,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清退公租房保障对象及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保障范围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辖区内城镇居民;(2024年镇宁县属于贵州省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
2.辖区内新就业职工;
3.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并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4.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等新市民;
5.乡镇教师、青年教师、卫计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从业等公共服务人员;
6.见义勇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社会救助等家庭;
7.城市更新被征收户。
四、申请对象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个人。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 扶养关系,且在辖区居住,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多人口、代际关系超过三代的家庭,可按自然家庭分解,每个自然家庭、婚后因无住房而无独立户口的自然家庭可进行申请。每个申请人(含家庭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申请到公租房的家庭半年内必须办理自然家庭独立户口并入住,否则按商品房市场价收取租金。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个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需要保障的家庭成员数进行如实填报,需根据实际保障的家庭人员进行申请,不能按户口簿人口数或家庭总人口数进行申请。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辖区内城镇居民
1.在主城区(环翠、白马、宁西街道)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相关部门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个体工商户。
(二)辖区内新就业职工
1.在主城区(环翠、白马、宁西街道)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入职时间不满5年;
3.申请人员属于辖区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相关部门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6.住房保障过渡时间为一年。
(三)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并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主城区(环翠、白马、宁西街道)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劳动用工合同或近一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的情况说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相关部门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四)农业转移人口、生态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等新市民
1.在主城区(环翠、白马、宁西街道)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3.新增加的人口必须与原搬迁户主在同一个户口本;
4.从搬迁时间起算,因人口增加、代际关系超过三代的家庭,可按自然家庭分解;每个自然家庭、婚后因无住房而无独立户口的自然家庭等参照保障范围内相关人员类型进行申请;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相关部门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五)乡镇教师、青年教师、卫计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从业等公共服务人员
1.在主城区(环翠、白马、宁西街道)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申请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相关部门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
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六)见义勇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社会救助等家庭
1.在主城区(环翠、白马、宁西街道)无房或家庭人均住
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属于以上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
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拆迁后经相关部门核实 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15万元的
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七)城市更新被征收户
1.在主城区(环翠、白马、宁西街道)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属于房屋征收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被征收后经相关部门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五、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优先分配、租金缴纳、减免政策及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优先分配政策
1.70岁以上老年人、双目失明或不能正常行走的持证残疾人(依照就低安置原则优先安置在低楼层);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3.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和退役军人(特别是伤病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环卫、公交等行业住房困难群体;
4.居住在D级危房内的家庭;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较多,房源不足时,申请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个人)纳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管理。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按轮候先后顺序提供实物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轮候期发放租赁补贴,如轮候期满仍未有房源进行安置,次年需重新提供申请资料,轮候按照以下顺序:
第一顺序:70岁以上老年人、双目失明或不能正常行走的持证残疾人(依照就低安置原则优先安置在低楼层);
第二顺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三顺序: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和退役军人(特别是伤病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环卫、公交等行业住房困难群体;居住在公房中D级危房内的家庭;特殊疾病患者(HIV感染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
第四顺序:其他保障对象。
(二)租金缴纳及减免政策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租房周边市场租金,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分档确定租金标准,实行梯度保障。
1.主城区一、二、三期公租房(统称环翠小区)按5元/平方/月核算,四期公租房(统称五里坪小区)按3元/平方/月核算。
2.城镇低保户、特困供养住房困难家庭免收公租房租金;
3.抚恤优待对象、退役军人(特别是伤病残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环卫工人家庭按照标准租金减免40%。
4.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公交等行业住房困难群体按照标准租金减免20%。
5.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辖区内城镇居民按照标准租金正常收取。
(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及补助金额标准
按照分类保障,差别补贴开展租赁补贴工作,采取按季度进行发放。
1.无房家庭:补贴面积标准按照每户家庭最少不低于2人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即30平方米,最高保障住房面积每户家庭不超过4人6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每月补贴8元标准核发。如有调整以县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2.有房家庭:实行差额补贴,补贴面积=(保障人口数×15平方米)-自有房屋总面积。补贴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每户家庭最少不低于2人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即30平方米进行保障,补贴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最高保障住房面积每户家庭不超过4人60平方米进行保障。按每平方米每月补贴8元标准核发。如有调整以县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六、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书(原件);
2.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原件);
3.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以户申请的复印整本户口
簿;以户口本中自然分解家庭申请的复印实际申请人口;
4.婚姻状况凭证(复印件):户口本上所有人或实际申请
人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离婚证明文书,未婚的免提供;
5.住房情况证明(自有房屋及居住情况说明、有房产的提
供房屋产权证、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收入情况佐证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 活保障的凭证、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或有关单位(部门)出具的收入凭证(在政府、企业、公司等部门务工的需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零散务工人员需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
7.户籍不在镇宁县的家庭(个人)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或近一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的情况说明;
8.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租赁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在合同空白处签属实并盖章;
9.第三代社保卡(开通金融服务):复印件一份,卡须由主申请人身份证办理(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提供);
10.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原件):申请人自行到县不动产
登记中心出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购买登记备案情况和不动产权登记情况;
11.其他补充证明材料(残疾证、优抚证、营业执照、车辆
购置发票等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申请保障家庭条件的认定及公租房退出机制
(一)申请人家庭人口的核定
1.申请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
2.正在服兵役人员不计入共同申请人;
3.正在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面积的认定
1.租赁私房及居住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集体宿舍、危险房屋、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视作无房户。
2.自有住房(自建房、购买原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按照人均居住面积进行差额补贴。
3.居住父母、子女所有房屋的,按照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人口数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的不予保障。
4.未婚在外租房居住,父母在申请地辖区内有房产的,以申请人与父母房屋长期共同居住人口共同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予保障。
(三)申请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或个人领取拆迁过渡费的;
2.在校大中专院校及以上大学生;
3.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刑事拘留、在押服刑人员;
5.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
(四)退出机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各乡镇(街道)对主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家庭实行年度核查,不定期进行抽检,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应退出公租房,享受租赁补贴家庭应退出政策保障;同时实物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与实物配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的;
(5)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
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6)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对承租住房进行破坏性改造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9)经年度核实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在5个工作
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租赁合同解除后,搬离公租房的期限为20天,拒绝搬离公租房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超过搬迁期限的,从超过搬迁期限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直至退出公租房。对承租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并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八、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后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告知书及相关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照一次性告知书内容准备好相关申请资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所属村(居)委会在村公示7天,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资料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移民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示。
(四)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对申请对象实施住房保障。
九、住房租赁补贴变更
(一)增加补贴
1.因新生、婚姻等情况增加人口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初审单位(部门)提交新增加人口情况证明,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初审单位(部门)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
2.因房屋损毁。原来自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人为过失导致居住房屋被损毁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初审单位(部门)提交新增加人口情况证明,逐级审核通过后,由初审单位(部门)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
(二)减少补贴
1.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家庭成员数减少补贴;
2.户口迁出。因子女婚出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成员减少(除读书或当兵迁出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家庭成员数减少补贴;
3.其他适合减少补贴的情况。
(三)重新申报
1.主申请人死亡,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家庭成员更换主申请人重新申报;
2.离婚。离婚导致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报。
十、组织实施
(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主城区公租房及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资格初审、建立保障户档案及联合审查等。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所属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上报和公示。
(三)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生态移民搬迁房屋的信息核查及配合做好公租房租金核定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申请对象不动产购买登记备案、产权登记、交易登记及地质灾害搬迁房屋信息核查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
(七)县交警大队负责申请对象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工作;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申请对象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等情况核查工作;
(九)县民政局负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及特殊家庭的收入情况认定工作,并按程序出具相关证明;
(十)县税务局负责申请对象的税务登记情况信息核查工作;
(十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优抚对象等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
(十二)县生态移民局负责申请对象的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的信息核查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的有关准入标准、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时限等有关政策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公示制度。根据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进行公示。
(四)对应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 (企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强制执行腾退公租房的家庭(个人),住建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十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移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税务局、县交警大队、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资格初审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
(二)严格程序规范。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初审、联合审查及各种手续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三)严明纪律。申请人谎报、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回所得的租赁补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附则
(一)本方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乡镇(街道)公租房管理按照《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镇府办发〔2019〕44 号)执行。
(三)本方案由镇宁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镇宁自治县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
表(2025版)
2.申请人自有房屋及住房情况说明(模版)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务工收入证明(模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