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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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播州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播府办函〔202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遵义市播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遵义市播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团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使用单位收入配置的资产;

(五)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监督、指导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本级人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和处置行为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财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时报告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机关事务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建立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台帐,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建立健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车辆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的充分利用和集中共享,避免闲置浪费,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益。

(五)审查核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编制及标准,规范车辆报废处置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坚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资产。

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标准配置、使用、租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将拟购置资产及经费额度列入年度预算,有配置标准的还应符合配置标准相关规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和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的资产,应当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若确须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的牵头负责单位、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按照相应程序报批,工作任务完成后,由机关事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坚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已制定配置标准的设施设备严禁超标配置,未制定配置标准的专项设备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资产管理权属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上级配置的资产、财政部门调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入账处理,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价值后,及时进行入账处理,并按照资产管理权属登记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由于历史原因未入账的无主资产,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及时入账,并按照资产管理权属登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按照不相容原则由各单位自行设置。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管理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参公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对外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事项需延长租赁期限的,在充分论证且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各单位对外租赁资产应当建立租金适当增长机制,租期超过3年的,根据市场情况每一年或两年一个档期,分档评估确定租赁价格。承租人应在每个租赁期前支付租金。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区属国有公司的,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划转。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类分级处置原则,以资产的类别和金额确定处置权限,并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一次性处置单件原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公务用车)或批量原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次性处置单件原值1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次性处置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同意,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关键设备、高精尖设备以及大型成套专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较高资产的转让、出售、报损、报废,需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部门的技术鉴定结果后,按程序进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的原则,通过采取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播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主管部门对申请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提供处置资产的相关文件、资产明细及图片;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三)审批。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对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备案;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主管部门应在资产处置具体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处置情况及处置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调账。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毕后,要根据资产处置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着节约、不超标、尽量满足本单位使用的情况下,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设备、门面、套房、楼房、场地、仓库、空地等应服从全区的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和拒绝调剂:

(一)办公设备。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审批后进行调剂使用;资产账面原值超过1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调剂使用。

(二)门面、套房、楼房、场地、仓库、空地等不动产由财政部门核实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营产生的收益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登记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资产清查、评估、统计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及隶属关系改变的;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五)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六)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七)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材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已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统一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作出报告。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用、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批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人大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实施特殊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遵义市播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播府办函﹝2016﹞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播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

播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备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面价值=原值—已提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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