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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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科发〔2025〕1号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直有关单位,州属(驻州)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新修订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2025年2月8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组织实施成效,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是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经一定程序列入州科技计划并获得州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包括竞争性项目和定向组织项目。

第三条 根据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分类设立科技计划项目。

(一)社会事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聚焦科技人才队伍和重点学科建设,支持科研人员在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开展应用性、探索性等基础研究,增强源头创新能力。聚焦人民生命健康和重大民生急需,支持在医疗卫生、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开展技术研发、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等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二)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聚焦全州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支持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项目。聚焦全州创造经济社会效益主要目标,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发展新兴产业,支撑产业创新发展。

(四)科技创新平台计划项目。聚焦国家和省、州战略需要,支持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五)科技揭榜挂帅项目。聚焦国家、省重大战略任务和全州高质量发展、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充分利用优势创新资源支持关键技术、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实现关键技术攻关突破。

(六)其他。聚焦抓战略、抓规划、抓改革、抓服务,加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科技管理体制机制等研究,设立决策科学、创新联合体、对外科技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等项目。

第四条 对州委、州政府部署安排、科技入黔等不在年度计划内的临时性、应急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上级科技部门授权州科技局管理职责,由本州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项目的管理职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正透明、注重绩效、监督有力的原则,构建激励创新、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持续优化科技管理和资源配置。

第七条 按州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原则社会事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额度为5-10万元,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计划项目等支持额度为10-30万元,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等支持额度为30-50万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主管部门。州科技局是州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研究设立和调整州科技计划。

(二)组织征集科技创新需求,凝练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重点方向和领域,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三)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验收和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环节全过程管理。

(四)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事项。

(五)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项目参与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第九条 推荐部门。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直有关部门等是州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部门,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注册信息、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承担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及时协调、上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核实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事项,督促项目按时验收,及时清理并配合处置逾期未验收项目。

州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省管、州管国有企业和中央驻黔单位等可直接向州科技局推荐项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州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与州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做好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实施过程中向州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等事项。

(四)及时申请验收,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交易合同进行登记。

(五)据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指标任务和验收。

(二)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资金,据实报告项目资金决算。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必要时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等申请,按程序报批或报备需调整的事项。

(四)据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并按要求提交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评审与咨询专家。评审与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州科技局聘请、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法律、财务、审计等咨询服务的专家或团队。职责主要包括: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报告)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遴选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运用公开竞争、揭榜挂帅、定向组织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

(一)公开竞争。对适用于承担单位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的科技研发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二)揭榜挂帅。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关键技术和应用亟需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三)定向组织。对战略目标清晰、优势单位相对明确的科技攻关,或面向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而安排的项目,可采取推荐遴选、定向组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项目征集。州科技局负责项目需求征集,围绕国家、省、州重大战略、重点规划任务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科技攻关领域和方向;鼓励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围绕科技攻关领域和方向,常态化提出产业关键技术需求等。

第十五条 项目指南。州科技局根据项目征集情况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包括重点领域、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和要求、实施周期、资助方式、资助强度等内容。项目指南实行年度发布制度,通过州科技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黔南州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学创新与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对于“揭榜挂帅”、定向组织、飞地研发中心实施等形式组织的项目另行规定。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项目内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符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相关要求。

州科技局建立科技需求及项目储备库,常年征集,根据资金安排分批受理、筛选和评审立项。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部分重大项目可适当延至3年。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参与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黔南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各级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2.项目单位运行管理规范,科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相匹配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项目单位是企业的,应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4.项目单位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项目,在近2年无失信被执行记录,近1年内无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5.项目单位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人员进行申报。

2.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州科技计划项目数不超过2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1项(重大科技项目、平台建设除外)。

3.主持承担的州科技计划项目存在到期未验收情形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人员申报州科技计划项目。

4.项目人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5.项目人员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人员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受理。州科技局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理由和需补正的材料,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补正。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州科技局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文献查新、项目查重,提供评审专家使用。专家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情况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安排。州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结合项目评审结果,按照得分高低排序和现场核查情况择优支持,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示。州科技局履行决策程序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下达。州科技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拟立项项目,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和文件通知。

第二十三条 任务书签订。州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完成所有项目任务书签订程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认真执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条款,接受监督和检查,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重大进展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检查。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条款,州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检查或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实施、终止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确需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州科技局审核同意。未及时办理调整申请相关手续的,项目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项目期限。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为2年,从立项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报州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终止项目,或州科技局委托专家研判后直接终止项目。

(一)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转产、重组、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的。

(二)产业政策、科技政策、项目预期成果所涉及的产品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没有必要实施的。

(三)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进度和内容的。

(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经通知整改后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经多次催促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由州科技局履行决策程序后形成项目终止决定。终止实施的项目,州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撤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州科技局经调查核实等程序,对项目予以撤销。项目撤销后,原项目任务书视为无效。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项目任务书的。

(三)项目实施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的。

第三十条 资金处理。终止、撤销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并按照省科技厅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结余的财政资金。

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

对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退回资金的,州科技局按照《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24〕19号) 给予惩戒。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州科技局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对项目指标任务完成、资金预算执行、知识产权等成果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一)通过验收。按预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指标任务的80%及以上,项目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不通过验收。

1.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且无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80%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项目财政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首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问题整改,再次参加州科技局组织的项目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项目结题。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任务,或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指标任务,且未弄虚作假、资金使用合理的,按“结题”处理。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尾款拨付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尾款拨付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涉及尾款拨付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及时退回结余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计划全过程监督体系,根据职能对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立项审查、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监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州科技局分管领导、各科室、项目推荐单位协同管理履职尽责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情况,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对评审与咨询专家在履职尽责过程中的公正、廉洁、保密和回避等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终止项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管理或评审资格等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诉制度。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州科技局依本办法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州科技局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诚信管理。项目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科研失信、违规行为,根据科学技术部等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省科技厅《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24〕19 号)等相关制度规定调查处理。对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提交验收、验收不通过、项目终止等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除外),并强化结果应用。

第三十八条 回避制度。州科技局工作人员在立项评审、会议论证和会议验收中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被州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不能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三十九条 保密制度。涉及科学技术秘密的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管理。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严禁外传非公开的项目和评审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或暗示项目评审倾向性意见,不得擅自透露专家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项目相关评审信息,不得利用评审活动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承诺制度。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立项、验收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不签订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申报受理、立项、验收。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州财政局会同州科技局,按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内,承担单位通过书面报告、集中报告等方式,每年进行1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等。

第四十三条 创新免责制度。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缺乏经验、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未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四十四条 文档资料管理制度。州科技局业务科室、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申请材料、立项审查材料、项目实施及验收材料等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在验收完成后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黔南州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南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南科发字〔2002〕3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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