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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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印发贯彻落实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局),省计生协各部(室),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委直属各单位:

2024年1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职能统筹,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月23日

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文件要求,为有效解决基层用药难题,补齐药品供应保障基层短板,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实现“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设,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更好满足人民用药需求。2025年2月15日前,市县两级根据辖区内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下同)建设布局情况,指导各紧密型医联体制定医联体药品联动管理实施方案,组建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明确工作运行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2025年4月1日前,紧密型医联体完成医联体用药目录的制定并建立动态优化机制。2025年4月30日前,紧密型医联体各成员单位调整优化本单位用药目录。2025年5月起,以县为单位明确区域内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化措施,各紧密型医联体建立完善内部用药联动管理机制。到2027年,全面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

1.省、市级卫生健康委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情况,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评估。

工作举措:一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充分运用药品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分析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二是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情况,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评估。三是指导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合理遴选基层适用药品种类,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牵头单位:委药政处;责任单位:省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组织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组织制定县域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

工作举措:一是市县两级指导辖区内紧密型医联体成立由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由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学和医院感染管理学、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的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组织制定医联体内用药遴选和调整制度。二是市县两级指导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合理遴选基层适用药品种类,制定基层用药动态优化和联动调整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县域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并报市(州)卫生健康局备案。三是抓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药品遴选制度和联动管理机制的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基层高质量药品供应与药学服务均衡可及。(牵头单位:委基卫处,医政处,药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根据遴选和调整规则统筹确定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用药目录,注重上下转诊用药需求,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种类衔接,规范扩展基层联动药品种类,切实增强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

工作举措:一是市县两级指导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遴选和调整规则,根据《贵州省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遴选指导原则》,遴选循证证据充足、临床使用频度高、剂型规格适宜的药品,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等),并报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目录遴选时要规范遴选程序,充分论证并做好遴选记录,确保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合法规范、科学合理。二是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在医联体用药目录范围内制订本单位用药目录,原则上不得超出医联体用药目录范围,打通县、乡、村用药衔接渠道,增强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三是建立县指导乡镇、乡镇指导村合理用药工作机制,注重上下转诊用药需求,突出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县乡村用药目录衔接一致,结合急(抢)救、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用药和老年、妇女、儿童用药等实际需求,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牵头单位:委基卫处,医政处,药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应当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

工作举措:一是建立完善药品目录管理制度,定期综合评估县域内用药需求、药品配备使用和供应保障情况。二是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调整情况报县级卫生健康局备案。三是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制定药品目录调整流程,药品目录调整包含药品引进、药品调出、药品信息变更等三方面内容,不断优化用药结构,促进合理用药。(牵头单位:委基卫处,医政处,药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

5.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县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药行为。

工作举措:一是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县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药行为。二是加强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强化对处方集中审核结果的梳理、总结、分析和应用,提升合理用药水平。三是加快建设县域集中(云)审方中心,通过“系统审核+人工审核”双重方式,对医联体成员单位中医药处方开展前置审核,提高处方合格率。(牵头单位:委基卫处,医政处)

6.推动二、三级医院用药目录中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下沉,满足转诊用药需求。

工作举措:一是规范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服务行为和流程,畅通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和处方自由流动,推动二、三级医院用药目录中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下沉。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扩大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特别是用药配备品种数低于本市(州)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的,应根据需求适当增加用药品种,满足转诊用药需求。(牵头单位:委基卫处,医政处,药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7.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研究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品种数量,通过处方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为慢性病、常见病复诊患者开具处方,优化药品配送服务,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定,保障各成员单位在用药目录范围内合理配备使用药品。

工作举措:一是注重从单一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转变为对紧密型医联体的整体管理,紧密型医联体作为整体研究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品种数量。二是通过处方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为慢性病、常见病复诊患者开具处方,优化药品配送服务,医疗机构在配备糖尿病、高血压及慢阻肺病用药时不受“一品两规”限定。三是乡镇(社区)用药要与所在医联体牵头单位实现联动,村要与所属乡镇卫生院实现联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胃肠炎、腹泻等重点疾病药品。(牵头单位:委药政处,基卫处,医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药师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开展相应药学类服务项目,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和延伸处方、居家药学服务,促进规范用药和上下用药联动管理。

工作举措:一是组织实施“银龄药师”计划和药师岗位培训项目,持续开展“健康贵州·药师同行”活动,促进优质药学服务下沉基层。二是市县两级指导紧密型医联体制定统一的药学服务规范和药事管理标准,实行医联体内总药师制度,逐步实现药师资源共享、药学服务同质化。三是开展药学类服务项目,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和延伸处方、居家药学服务,促进规范用药和上下用药联动管理。(牵头单位:委药政处;责任单位:委基卫处,医政处)

(三)完善基层药品集中供应配送机制

9.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充分考虑药品供货周期和季节性、结构性用药需求的变化,以急(抢)救、慢性病、职业病、传染病用药和老年、妇儿用药等为重点,及时对县域内基层用药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

工作举措:一是市县两级指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及时收集审核各成员单位用药计划,审核形成医联体药品采购计划。二是审核后的采购计划,按照《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均须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药品。三是严格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制度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委药政处)

10.对基层反映的药品配送问题,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药品供货企业管理制度,定期集中配送所需药品。

工作举措:一是建立药品配送会商处置机制,对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等问题,加强会商联动,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应对处置时间节点,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供应成本。二是完善药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强化药品配送企业考核,优化偏远地区药品配送方式,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定期集中配送所需药品。三是根据医联体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明确配送企业要求,建立准入与淘汰制度,严格控制配送企业数量,择优遴选药品配送企业。(牵头单位:委体改处,药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基层药品支付保障和质量安全,引导参保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立。

工作举措:加强与医保、药监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药品支付保障政策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引导参保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立,在实施紧密型医联体打包付费、完善药品集采和配送规则、提高基层用药报销比例、扩大药学服务收费项目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牵头单位:委体改处,基卫处,医政处,药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使用量少且有可替代品种的药品及时调出采购清单。

工作举措:紧密型医联体定期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使用药品进行综合评估,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定,对于使用量少且有可替代品种的药品及时调出采购清单。(牵头单位:委基卫处)

13.鼓励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优化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和用药衔接渠道,优化偏远地区药品配送方式,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供应成本。

工作举措:一是研究制定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建设政策文件,实现用药目录、药学服务、药品使用监测、药品采购和药品储备“五个统一”。二是依托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建设县域医共体中心(云)药房,牵头单位不是中医医院的,可以依托区域内中医医院建立共享中药房(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供应调剂中心)。三是注重以“管理精细化、成本节约化、水平同质化”为目标,构建医联体内药品供应保障和药事服务的组织管理、技术协作、权责共担机制。(牵头单位:委药政处,基卫处,医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基层药品短缺预警处置机制

14.省级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将基层有供应风险的品种纳入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组织开展供求分析和产能评估,制定分类应对措施。

工作举措:一是做好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分级处置流程,强化药品短缺监测预警。二是定期对基层有供应风险的药品进行综合分析,将符合条件的药品品种按程序纳入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三是发挥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以防范季节性和基层药品短缺风险为重点,组织开展供求分析和产能评估,及早发现化解苗头性药品短缺风险,从生产、采购、配送、储备等环节加强保障和应对。(牵头单位:药政处)

15.紧密型医联体应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上报药品短缺和处置应对情况,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药品余缺调度和调配使用。

工作举措:一是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优化短缺药品信息核实和应对处置工作流程,提高短缺药品信息处置效率,缩短平均处置时长。二是做好急(抢)救药品、重大疾病防控药品、短缺和易短缺药品的储备工作,合理设置库存警戒线,原则上库存储备1-3个月的用量。三是根据成员单位需求,紧密型医联体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药品余缺调度和调配使用。(牵头单位:委药政处)

16.紧密型医联体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对经审核通过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患者可在基层就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上下用药衔接范围。

工作举措:一是抓好药品信息公开,方便群众查询和就医购药,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开设短缺药品登记窗口或服务台。二是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机构,并及时配送到基层,方便患者就近购药。三是进一步强化药品供需对接,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上下用药衔接范围。(牵头单位:委基卫处,医政处,药政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全面落实省级组织、市级指导、县级落实、紧密型医联体具体执行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指导乡镇(街道)调整用药种类及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调整用药种类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单位对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基层用药评估,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建立缺药登记制度,抓好县域中心(云)药房、县域集中(云)审方中心建设,加强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地各单位要聚焦“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和建立完善“联动配备使用、集中供应配送、短缺预警处置”三个机制,研究完善提升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化水平的政策措施。

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局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2026年12月10日和2027年12月10日前,将基层用药品种优化调整情况报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贵州省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遴选指导原则

附件

贵州省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遴选指导原则

为推动全省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工作(紧密型医联体涵盖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以及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增强药品供应与药学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助力分级诊疗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整体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遴选原则

遵循“防治必需、安全有效,程序规范、循证决策,公开透明、衔接政策,保障供应、动态优化”的原则。以临床应用为基础,协同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立足稳定生产供应,注重药品循证证据、临床使用实际和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充分考虑上下转诊用药需求,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充分运用药品监测评价结果,合理遴选基层适用药品种类,健全完善基层用药动态遴选机制和程序。

二、遴选范围

依据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以临床急需与患者可及为导向,结合疾病谱顺位、发病率、疾病负担、诊疗能力以及药品供应状况等要素开展药品遴选,突出急(抢)救、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用药,以及老年、妇女、儿童等特定人群用药的实际需求,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从国内已上市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疫苗中,遴选基层适配的药物品种、剂型和规格。

三、遴选组织

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的遴选由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依据遴选的原则和范围,根据临床诊疗技术的发展和药品新上市、应用实践的变化,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综合评估县域内用药需求、药品配备使用和供应保障情况,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消化系统疾病(含胃肠炎、腹泻)、地方常见病及频次较多缺药登记等药品种类,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论证形成县域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及生产厂家等),按程序动态调整优化。配备药品品种数明显低于本市(州)基层用药品种数平均值的,应根据需求适当增加用药品种,满足转诊用药需求。

四、遴选实施

紧密型医联体各成员单位应在医联体用药目录范围内制订本单位用药目录,原则上不得超出医联体用药目录范围,优先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胃肠炎、腹泻、地方常见病等用药上下联动。坚持县(市、区)指导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的原则,注重上下转诊用药需求,突出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县乡村用药目录衔接一致,结合急(抢)救、慢性病、传染病、职业病用药和老年、妇女、儿童用药等实际需求,各成员单位在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内采购配备使用适配药品。紧密型医联体配备的适合长期处方管理等慢性病药品品种向基层下沉,逐步提高基层用药品种平均数,持续提升二、三级医院与基层用药联动水平。

五、遴选监测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和应用评估,推动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和协同政策。各市州卫生健康要结合实际,细化指导原则,明确具体要求,指导规范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要求,以紧密型医联体为单元,具体抓好紧密型医联体用药品种目录遴选和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的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基层高质量药品供应与药学服务均衡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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