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宁自治县中型灌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府办发〔2024〕37号
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属有关单位(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宁自治县中型灌区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镇宁自治县中型灌区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和服务保障水平,落实落细各项责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黔水农〔2024〕8 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推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的通知》《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等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升我县列入贵州省中型灌区名录中四个中型灌区(镇宁自治县蜜蜂灌区、镇宁自治县桂家湖水库灌区、镇宁自治县八河水库灌区、镇宁自治县镇南灌区)运行管护和服务保障水平,落实落细各项责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筑牢粮食安全防线。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中型灌区的运行管护和服务保障水平,落实落细各项责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经研究,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丁旗街道、白马湖街道、宁西街道、扁担山镇、江龙镇、募役镇、马厂镇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立镇宁自治县中型灌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为统筹推进中型灌区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黔水农〔2024〕8 号)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和各单位职责职能,明确各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好职能职责。
(二)县水务局:一是负责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管理,按照规定,明确灌区项目建设主体,做好项目审批、建设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县人民政府履行好中型灌区工程建设与改造管理的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依托农村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型灌区所有权(由公共财政投入建设的中型灌区,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三是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合作,按照各部门职能,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工程安全运行。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各中型灌区田间工程建设与改造管理。
(四)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各中型灌区水价定价。
(五)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灌区运行及维修养护资金。
(六)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
与节水改造、现代化改造等用地保障。
(七)管理单位: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型灌区工程,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其设立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灌区管理单位要选择符合灌区实际的管护模式,可采取自营自管、管养分离,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工程运行管护交给专业化队伍负责;鼓励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工程管护。灌区管理单位通过委托专业化队伍、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社会力量等代管的,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管护协议,推动管理单位和代管单位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健全工程“平常有人管、损坏有人修”的良性运行机制。
1.镇宁自治县蜜蜂灌区(蜜蜂中型灌区由白马湖水库灌区、麻元水库灌区、蜜蜂水库灌区、龙潭口引水灌区、红运引水灌区5个二级灌区组成)
(1)丁旗街道设立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镇宁自治县蜜蜂中型灌区中龙潭口引水灌区的运行管护。
(2)扁担山镇设立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镇宁自治县蜜蜂中型灌区中红运引水灌区的运行管护。
(3)白马湖水库管理所负责蜜蜂中型灌区中白马湖水库灌
区、麻元水库灌区的运行管护。
(4)蜜蜂水库管理所负责蜜蜂中型灌区中蜜蜂水库灌区的运行管护。
2.镇宁自治县桂家湖水库灌区(镇宁自治县桂家湖水库中型灌区由桂家湖水库灌区和宁西灌区2个二级灌区组成)
(1)桂家湖水库管理所负责镇宁自治县桂家湖水库中型灌区中桂家湖水库灌区的运行管护。
(2)宁西街道设立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镇宁自治县桂家湖水库中型灌区中宁西街道灌区的运行管护。
3.镇宁自治县八河水库中型灌区(镇宁自治县八河水库中型灌区由八河水库自流灌区和马厂提水灌区2个二级灌区组成)
(1)八河水库管理所负责镇宁自治县八河水库中型灌区中八河水库自流灌区的运行管护。
(2)马厂镇设立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镇宁自治县八河水库中型灌区中马厂镇提水灌区的运行管护。
4.镇南灌区(镇南灌区由红花院灌区、大山灌区、打鱼寨灌区、牛角洞灌区、冒沙井灌区、断桥灌区、蜜蜂岩灌区、画眉孔灌区、吴胜堡灌区、贾角山灌区、水洞坝灌区、江龙灌区、罗家湾灌区、簸箕田灌区、窑上灌区、陇西灌区、白沙灌区、鸡冠屯灌区、新院灌区、达到灌区、砂锅塘灌区、虎头寨灌区、张旗灌区23个二级灌区组成)
(1)白马湖街道设立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镇南灌区中红花院灌区、大山灌区的运行管护。
(2)募役镇设立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镇南灌区中打鱼寨灌区、牛角洞灌区、冒沙井灌区、断桥灌区、蜜蜂岩灌区、画眉孔灌区、吴胜堡灌区、贾角山灌区的运行管护。
(3)江龙镇设立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镇南灌区中水洞坝灌区、江龙灌区、罗家湾灌区、簸箕田灌区、窑上灌区、陇西灌区、白沙灌区、鸡冠屯灌区、新院灌区、达到灌区、砂锅塘灌区、虎头寨灌区、张旗灌区的运行管护。
四、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为推进中型灌区运行联动管理,建立县属行业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协作机制:
(一)行业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发现灌溉设施设备损坏,及时将信息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督促管理单位修复完善。
(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灌溉设施设备巡查维护中发现堵塞、损坏等问题,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疏通修复。
(三)管理单位在灌溉设施运行维护中需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单位共同协商解决的问题,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要充分认识到中型灌区在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按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县中型灌区灌溉设施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管理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中型灌区灌溉设施维护好、运行好,各单位如遇人员变动,要及时指定人员接续相关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
附件:镇宁自治县中型灌区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
镇宁自治县中型灌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在中央、省、市、县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实施了一批中型灌区建设改造项目,灌区灌排体系逐步健全,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为进一步提升我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和服务保障水平,落实落细各项责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黔水农〔2024〕8号)和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推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的通知》《关于全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等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宁自治县列入贵州省中型灌区名录中四个中型灌区(镇宁自治县蜜蜂灌区、镇宁自治县桂家湖水库灌区、镇宁自治县八河水库灌区、镇宁自治县镇南灌区)工程,其他灌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缺补漏,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应及时上报镇宁自治县中型灌区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用水单位(用水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用水的权利;
(二)参与用水管理的权利;
(三)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 用水单位(用水户)应行以下义务:
(一)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二)按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义务;
(三)及时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 管水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要求分配水量的权利;
(二)依法收取水费的权利;
(三)调解水事纠纷,依法处理水事案件的权利。
第七条 管水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的义务:
(二)按水权面积保证灌溉供水的义务;
(三)维护水利工程、干支渠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
的义务;
(四)组织防汛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三章 灌溉管理的实施
第八条 设施管理
(一)县水务局:
1.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职能,抓好中型灌区设施运行管理监督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灌区灌溉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单位单位按规定做好灌溉设施的运行维护;
2.负责对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考评。
(二)管理单位:
1.建立灌溉设施设备巡查检修制度,定期对灌溉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修,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及时疏通堵塞灌溉设施,修缮灌溉设备,确保灌溉设施设备良好运行状态,指定管理责任人,建立巡查登记台账并做好巡查管理记录;
2.负责对泵站、管理场所等消防设施和环境卫生管护,定期对枯枝杂木进行清理,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确保泵站、管理场所干净、整洁、美观。
3.负责引导群众爱护灌溉设施,组织用水户对实施进行维修维护、清淤等。
4.做好安全宣传工作,防止群众破坏灌溉设施设备引发安全事故,向灌溉设施倾倒垃圾等杂物造成灌溉设施堵塞;
5.负责协调处理灌溉设施运行中与各类矛盾问题。
第九条 用水申报
(一)每年初由用水村委会将全年灌溉计划按组、按轮次汇 总报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村、按轮次汇总后提供给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备案。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总需水量等内容。
(二)每轮水开灌前5天,各用水村委会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组、按作物种类汇总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用水村、按作物种类汇总,于开灌前3天提供给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总需水量等内容。
第十条 水量分配
(一)中型灌区管理单位收到用水申请后,及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下发至各村委会(用水协会),由用水村委会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各用水小组的用水时间和水量。
(二)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
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
3.以水权分配方案及中型灌区管理单位下发的水量包干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灌溉进行
(一)灌溉开始前,由用水村委会向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再向中型灌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申请 内容包括用水单位、用水时间、所用水源等情况,经中型灌区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放水,同时计算灌溉开始时间。
(二)灌溉用水必须实行测水计量,测水计量按以下要求进行:
1.灌溉用水实行“按方计量、按量收费、以水养水”的原则;
2.放水稳后,由中型灌区管理单位、乡镇(街道)、用水村委会及用水户代表共同组成测水小组进行测水,流量测定后,由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管水人员每天不定时进行水位、流量观测,如流量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好时间、流量、水量纪录;
3.如因灌溉需要或其他原因增加或者减小流量的,中型灌区
管理单位管水人员应做好时间、流量、水量纪录;
4.用水即将结束时,用水村委会应提前计算剩余灌溉时间及
水量,确定停水时间,并上报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管水人员,管水
人员应按时关闭水源,同时计算灌溉用水时间,做好相应记录;
(三)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管水
人员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干支渠进行巡查,用水村委会要组织用
水户做好输水渠道的巡查工作,巡查中要严防渠道、水闸跑冒滴漏造成渠道冲毁淹地、浪费水以及偷水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水量结算
(一)灌溉用水实行轮清轮结制度;
(二)每轮水灌溉结束五日内,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管水人员应会同乡镇(街道)人员、用水村委会负责人,根据灌溉用水记录计算该轮次用水总量,由用水村委会填写用水方量收条一式三 份,三方各执一份,以此作为水费收缴的主要依据;
(三)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管水人员或用水村委会在水费交清
之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 户名称、用水时间、面积、水量、水费等。
第十三条 公示
在每轮灌溉用水结算清楚后,中型灌区管理单位管水人员应督促用水村委会在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公示本轮次灌溉用水情况,公示内容应包括灌溉起止时间、流量、水量、水价、水费、面积等情况。
第四章 水费
第十四条 灌溉用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用水免征水费。
第十五条 水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各中型灌区管理单位运行成本核算后由县发改局进行定价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十六条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出具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发票,如果收费人员不出具水费发票或发票所开金额与所收金额不一致时,用水单位(用水户)有权拒交水费,并向中型灌区管理单位投诉。
第五章 水事纠纷责任划分与调处
第十七条 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灾害发生分歧或损失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的调解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水事纠纷责任划分:
(一)因干渠管理不善,发生渠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管理单位及相应渠道管护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二)因支斗农渠管理不善,发生渠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具体用水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三)因偷水等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偷水者承担主要责任,渠道管护单位或个人承担次要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偷水者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因用水单位(用水户)拒不缴纳应交水费、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管理单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不承担责任(由于水管单位收费人员或管水人员过错在先造成的除外),由用水村委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五)灌溉用水完毕前,用水单位未能及时通知水管单位停水造成尾水淹地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相关用水村委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用水单位负责赔偿。
(六)跨村用水的,用水村有管护所用干支斗农渠的义务,用水过程中如造成其它村淹地等水事纠纷的,由用水村承担赔偿责任。
(七)灌区内的灌溉工程、灌溉设施设备等遭到人为破坏,应视其情节轻重由中型灌区管理单位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若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给综合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水事纠纷的调处
(一)同一用水村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用水村反映,由用水村委会组织调解;
(二)跨村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各自所在用水村委会反映,纠纷涉及协会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汇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中型灌区管理单位配合组织调解;
(三)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申请调解,或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用水村发生下列情形的,管水单位可不予以配水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用水村委会承担:
(一)未按时申报用水申请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缴纳水费的;
(三)支斗农渠管护不到位的;
(四)不服从管理,谩骂、攻击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正常轮期时段内,因各种原因用水单位不要水造成水量外流而在后期出现缺水的,灌区不再协调配水,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用水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根据《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多次催收仍不能缴纳的,管水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停止供水的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其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