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保障性
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台府办发〔2024〕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5日
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进一步 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一简称“保租房”)运营管理水平, 多渠道逐步解决新市民、新青年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 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 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 东南府办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租房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保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台江县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新市民、新青年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租房。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租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指保障 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由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其他市场主 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指定的运营管理单 位。“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业务前,需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租房管理行为主要包括保租房资 产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的定价、分配管理、租金收缴、使用维护及 监督等。
第五条 保租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县保租 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备案 工作。编制建设规划,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 情况,加强各部门联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确保准入条 件和退出条件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保租房资产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 保租房资产管理应坚持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 处置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在保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 下,可将保租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划转给国有企业集中运营管 理,实现保租房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保租房资产保值增效。
第九条 保租房资产委托国有企业运营管理时,必须符合有 关保租房管理规定,做优做强保障性住房资产,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民生事业水平,禁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骗取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有企业运营管理保租房必须接受财政、发改、住 建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告保租房资产运营情况。
第三章 保租房定价管理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租金市场化定价及调价 机制,租金标准由项目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房地产专业估价机构 进行评估,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保障 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 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由县住房城乡部门将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保租房租金指导价标准根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调 整,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特殊状况下可启动实时调整机制,需调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进行调价,调价程序按初次定价程序执行,保租房租金标准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 务。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专业估价机构应在房地产主管部 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且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十五条 由产业园区或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 房租金标准由产业园区或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制定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报备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 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 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 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时 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 保租房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广泛公示轮候
解决的制度。
第十八条 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及资料审核。
(一)保障对象:符合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家庭和
新市民、新青年。
(二)申请条件
1.在台江县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
2.在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3.未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提交资料
1.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
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3.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在台江县户 口簿,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台江居住相关承诺材料、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等印证材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4.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管理 单位已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准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填写《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查询申请人 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完毕后,运营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档案资料提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确定租赁对象办理 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 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录入保障 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制作成电子档案,将电子档案和纸 质资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案。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 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 赁住房房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管理,住房租赁合同统一 使用《黔东南州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二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 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 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 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 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格审 查,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及备案。纳管项目应按本办法 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备案等工作。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 态管理。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租赁合同,调整租 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收取。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台江县或不在台江县工作生活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购买、继承、赠 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 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 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 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 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承租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 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家庭情况由运营管理单位汇总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 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 理的全过程监督。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 惠政策。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 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保租房收入不包括承租人租赁
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2.黔东南州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
附件1
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
流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 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州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东 南府办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台江县 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符合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的家庭和新市民、新青年。
(二)申请条件
1.在台江县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
2.在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
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或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3.未在本县范围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提交资料
(一)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
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三)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在台江县
户口簿,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在台江居住相关承诺材料、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纳凭证等印证材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符合申请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运营 管理单位已通过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备案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填写《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查询申请人 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和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完毕后,运营管理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档案资料提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确定租赁对象办理 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 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录入保障 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制作成电子档案,将电子档案和纸 质资料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案。
四、退出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 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台江县或不在台江县工作生活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购买、继承、赠 与等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 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 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 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 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承租人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 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金缴纳直至腾退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家庭情况由运营管理单位汇总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取消保障资格。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 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 管。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 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附件 2
合同编号:第 号
黔东南州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承 租 方:
房 号:
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黔东南州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学历:
性别:
联系电话:
户籍地:
所在单位: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甲方系负责黔东南州台江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工 作的公司,乙方系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自然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 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 务,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1 房屋坐落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 小区, 栋 单元 楼 号,户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 本租赁房屋仅作为日常居住使用, 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 屋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在该房屋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等, 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1.3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县的有关房屋租赁 和使用、物业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该房 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1.4 甲方配套的公共区域仅供乙方作为休闲使用,禁止利用 公共区域做工作场地,非日常休闲使用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
2.1 房屋租赁期限为 月,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2.2 房屋租金为¥ 元/月; 物业管理费为¥ 元/月; 宽带费为¥ 元/月;
上述费用按每(年o/半年o/季度o/月度o) 支付,本协议 生效后,乙方立即支付第一(年o/半年o/季度o/月度o) 的房 屋租金人民币¥ 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宽 带费¥ 元。此后每月 15 日前交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2.3 乙方首次支付租金时,应一并交纳履约保证金人 元(原则上按 1 个月租金标准收取)。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退租手续并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后 15 日内,甲方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 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 5 日内将不足部分款项支付给甲方。
2.4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履行相关条款支付相关费用的,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可自行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支付欠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其它相关费用;
(2)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
(3)房屋、公共设施、家具、家电等的损坏赔付(详见《设施设备清单表》);
基于上述原因,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不足清偿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扣除上述金额后乙方应在5日内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2.5 租期不满一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宽带费按一月计算。
2.6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月 租金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一次性缴足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2.7 租赁期内遇政策变动调整租金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政策规定时间和标准调整租金,乙方自收到甲方调整租金标 准的通知之日起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乙方拒绝的,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符合出租房屋使 用要求;
(2)甲方保证在交房前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 正常使用状态;
(3)甲方负责对该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维 护;
(4)甲方负责对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维护;
(5)对于屋内附属设备设施乙方应当爱护,如有故障,由甲 方代为维修的,乙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乙方因使用不当致使房 屋及附属设施、套内设施设备毁损、丢失,乙方进行赔偿,甲方 有义务提供相应设施设备的收条、收据,作为赔偿的依据;
(6)提供其它必要的管理、配套服务。
3.2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 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其它相关费用;
合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所承租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 能破坏、改变房屋现有装饰装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为恢 复原状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安全使用房屋套内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套内设 施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隐患,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 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从事一切非法活动;
(5)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所租赁房屋;
(6)乙方不得无故空置所租赁房屋 3 个月以上;
(7)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居住,乙方亲友来访需要 留宿,需向甲方报备,且留宿不得超过 3 天。留宿人员在房屋内 的一切安全和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未及时报备造成甲 方损失的,乙方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当与邻里和睦相处,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服 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9) 甲方不对乙方在房屋内的个人行为带来的后果承担责 任,乙方对自身及同住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居住期间的行为 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10)乙方应严格遵守《租住管理规定》;
(11)乙方还应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 第四条 房屋更换
4.1 在合同期内,如因房屋质量问题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
法正常使用房屋,乙方可要求更换房屋,甲方应为乙方更换居住 房屋。
4.2 房屋更换时经甲方查验原居住房屋设施完好符合退租要 求,乙方在结清原房屋水、电、天然气等租住期间产生的相关费 用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如原房间设施损坏不符合退租要求, 乙方应按合同照价赔偿。
第五条 续租
租赁期满, 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满前 30 日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资格复核,经资格 复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资格复核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续租。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续租履 约保证金,不需另交履约保证金。如未提交书面申请则视为自动 放弃续租,合同到期后逾期退房则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第六条 房屋返还
6.1 乙方放弃续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租,应在本合同的租 赁期满或通知退租的 3 日内办理完毕退租手续,返还该房屋。
6.2 乙方返还房屋时,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 当符合正常使用的清洁、 良好的状态( 自然折旧除外)。经甲方 查验合格,乙方结清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合同终止。
6.3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 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并给予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 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租金按市场租 金¥ 元/月缴纳直至腾退房屋。
6.4 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逾期 10 日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进 入房屋对乙方及屋内物品进行清退,过程中对乙方财产造成任何 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7.1 因政策改变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房屋无法 租赁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按合同约定退还未履行部 分的乙方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余额。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已承租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不在黔东南州台江县工作、居住的;
(2)乙方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家庭人均住房 面积大于 15 平方米/人的;
(3)乙方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 不恢复原状的;
(4)乙方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5)乙方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 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6) 乙方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的;
(7)乙方超过 1 个月未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及居住期间 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等相关任意一项费用的;
(8) 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 的;
(9)乙方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 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10)经核查乙方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
(11)乙方违反管理规定,经运营管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后 仍未改正的;
(12)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其他事宜
8.1 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 担。
8.2 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甲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8.3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以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9.2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9.3 如因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公告费、公证费等。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所 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须自觉履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
甲方:
乙方: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各方的有效通知及文书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订时所列的通信 地址、联系电话、短信、电子邮箱、联系人等为准,通知及文书 可通过前述任何方式之一项或数项发出, 自发出之日起 3 日内视 为送达(无论是否查阅、退回、拒收)。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 争议产生仲裁或诉讼的,上述地址亦适用于仲裁或诉讼文书送达。 各方一致确认,如本合同签订时所列联系方式有变更,需要变更 方向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未做变更。一方按原通 信地址或联系方式向对方履行送达义务的,视为已送达对方。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 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1.设施设备清单表(运营管理单位自拟) 2.租住管理规定(运营管理单位自拟)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