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林营函〔2023〕81号
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林业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和管理,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建设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储备林贷款业务规程(试行)》《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贵州省高质量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规划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按照国家储备林(以下简称“国储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以及配套多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统筹发展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和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加强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设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储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储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不得实施国储林建设。
第七条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市(州)、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建设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及专项金融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决策、管理、监督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省林业局建立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平台,规范项目申报、论证、审核、作业设计、施工管理、检查验收、统计分析以及更新项目资产、涉林抵押标的物信息等。
市(州)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平台的本级管理与运行维护,督促建设主体及时将营造林建设小班落地上图,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项目建设矢量数据库。
第九条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储林。将符合条件的国储林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四化”和生态环保基金支持范围。对省级核查建设质量好、成效明显的项目(核实率100%、合格率85%以上),按照相关规定支持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不高于3%,贴息资金纳入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项目建设人员培训,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推进国储林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省林业局应当编制全省国储林建设规划或方案,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建立国储林建设省级专家库,对市(州)国储林建设工作、林权流转等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建立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平台,建立“月调度、季通报”机制,组织省级核查和专项抽查,动态调整建设任务,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国储林经营方案。
第十二条 市(州)林业局应当建立国储林建设市(州)级专家库,对所辖县市国储林建设工作、林权流转等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审批辖区内各项目年度作业设计,按“月调度”要求上报项目进度,建立批后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项目年度施工情况,对县级检查验收进行复查,督促问题整改,管理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平台市(州)级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县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指导建设主体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制定国储林建设林权流转方案,指导督促建设主体流转林权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组织年度作业设计外业调查质量检查,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按批复的设计施工和开展施工监理,督促建设主体全面自查,组织开展县级质量抽查,管理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平台县级相关工作,按“月调度”要求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利用专项金融贷款建设的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完成项目授信评审、建设资料审核、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国储林建设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流转林地、林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组织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组织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按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施工,开展项目年度施工全面自查和项目竣工验收,建立营造林小班矢量数据库,纳入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平台,编制并严格执行国储林运营期森林经营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各环节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项目谋划和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启动前,各县应成立包括林业、发改、自然资源、财政、贷款银行等部门及建设主体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项目谋划、立项批复、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谋划应依据国储林建设任务,结合基础条件和资源优势,以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为重点,带动发展木本粮油、林下经济、特色林业等多种经营,加强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国储林建设类型和措施应按照《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使用《贵州省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中的树种。推广使用良种、优良种源树种、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高效栽培技术。其中:集约人工林栽培应适地适树,集约经营,提倡营造混交林;现有林改培应选择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现有林分,或达到成熟林、过熟林阶段,年龄老化、生长趋缓的林分,采取更换树种、间伐、补植、林冠下造林等措施培育大径级和珍贵用材林;中幼林抚育应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和近熟林,采取间伐、补植、修枝、割灌、施肥等措施培育大径级用材林。
第十九条 利用专项金融贷款建设的项目,建设主体应按照工作专班的要求,摸清建设范围内森林资源现状,确保林权明晰,建设对象满足国储林建设要求,并组织符合贷款银行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林地林木流转方案、示范点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确定营造林和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审定。贷款银行对项目授信之前,由省林业局确认纳入全省建设任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工作专班应组织制定项目建设林权流转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上报省林业局和贷款银行。
林权流转方案应明确工作方式、工作程序、流转形式、支付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规模、林地林木评估办法及流转标准、协议签订、公示公告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林权流转应依法签订林权流转协议,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得违背林权权利人意愿强行流转林地林木。
国储林建设主体流转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依法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属的变更登记。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的,依法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国储林建设主体流转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的,按照《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储林建设主体应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依据《贵州省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作业设计应根据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和林权流转情况,现地开展小班区划调查,经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质检合格后编制。
年度作业设计应明确年度建设内容和任务、林权流转情况、建设类型、建设对象、技术要求、林木采伐计划、进度安排、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确保施工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条 年度作业设计由市(州)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年度作业设计包括配套工程单体设计的,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论证。
第二十六条 年度作业设计论证采取内外业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得以函询、传阅、出具论证意见或其他形式替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外业质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论证,经现地踏勘判定外业调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内业审查环节。
第二十七条 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年度作业设计(含配套工程单体设计),由建设主体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市(州)林业局批复实施。经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含配套工程单体设计)营造林小班应全部落地上图,录入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结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坡度小于25度、立地条件好或林分生长潜力大、相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林地,分类建设国储林示范基地,水、电、路等配套工程与营造林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建设主体应编制项目招标方案,依法对项目建设涉及的营造林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等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执行施工监理制。营造林施工监理单位业务范围应包含营造林工程监理,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套工程施工监理按照相关行业监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对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范围、内容、措施、投资、进度等要求组织施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第三十三条 上一年度营造林任务完成后,建设主体应对项目施工情况、建设质量等内容组织全面自查,整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经验收合格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不低于10%的建设面积,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经复查合格后,组织建设主体编制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经市(州)林业局审定后上报省林业局,并抄报贷款银行。
第三十四条 市(州)林业局应建立批后监管制度,不定期抽查项目施工情况,及时督促整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各县上报的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抽查不低于5%的建设面积,编制市级复查报告,与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一并上报省林业局,并抄报贷款银行。
市(州)林业局复查发现项目建设任务可能无法完成的,应督促建设主体整改,可向省林业局建议调整相关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 省林业局应根据县级年度检查验收报告和市级复查报告组织省级核查,抽查不低于2%的建设面积,编制省级核查报告。可根据贷款银行提议,联合开展不定期专项抽查。省级核查和专项抽查结果可作为动态调整各项目建设任务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州)林业局建议或省级核查、专项抽查确定调整建设任务的项目,应由省林业局与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后,以正式文件通知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贷款银行和建设主体。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限届满,建设主体应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核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资产核算报告、审核报告等文件,按程序逐级上报县、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贷款银行。
第三十八条 市(州)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主体应根据部门职责,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按月逐级报送国储林建设进度,由省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按年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主体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森林可持续经营和项目还本付息需要,组织编制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科学测算林木年度采伐量。
国储林森林经营方案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后按程序上报省林业局,国储林采伐限额按照方案测算的年度采伐量单列。
第四十条 项目运营期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协助贷款银行,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方式,每年对项目存量林木资产、涉林抵押标的物进行检查,通过林草综合监测“一张图”、卫星遥感影像比对、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等手段,确认是否存在非法采伐、林木受灾等,编制项目年度检查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县级项目联席会议原则上按年度召开,也可视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临时组织召开,审议项目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可视情况在会前组织项目建设现场抽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评估。
项目建设期内审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实施情况和检查验收情况、下一年度作业设计、林木年度采伐计划、管理平台数据录入和维护情况、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项目运营期内审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检查报告、年度采伐计划、抵押物价值认定、管理平台数据录入更新情况、森林保险出险和赔付使用情况、获得的贷款贴息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本金属非债务性资金,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完善财会档案。
第四十四条 建设主体应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贷款资金发放或支付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有效性负责,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发放支付手续。
年度作业设计获批后,项目建设主体可向贷款银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需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资金发放支付资料涉及林权流转、营造林工程施工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抽取20%以上的面积进行现地核实,核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有效性。现地核实结果显示资料与实际不符,应通知贷款银行停止资金发放支付,责令建设主体整改。
第四十五条 市(州)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贷款银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后资金支付,抽查项目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上报省林业局。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因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建设内容和规模的调整幅度超过贷款银行规定的,建设主体应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召集林业、发改、自然资源、贷款银行等部门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审议项目变更方案,按贷款银行规定和程序履行项目变更、贷款变更相关手续后,上报省林业局。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串用项目建设资金。如发现违规支出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等问题,由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和贷款银行要求建设主体及时整改,视其整改情况调整后续贷款发放,同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中属于财政补贴部分的,资金预算、申请、下拨、使用和决算等管理按补贴资金有关制度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稽查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贷款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收入统一归集监管的账户监管机制,按照贷款银行要求进行项目收入账户监管。
项目运营期内在押林权资产涉及采伐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如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项目及在押林木资产交易的,交易收入应全额进入建设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如后续修订、更新,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省、市(州)属国有林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银行主要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市(州)林业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