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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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罗府发〔2024〕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斛兴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工作部门:

《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含70%),且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本县户籍在册人口。

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比=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被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数÷0.78(2009年本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100%。

2012年5月23日前(含5月23日)征地的,以2012年5月23日作为征地时。2012年5月24日以后(含5月24日)征地的,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作为征地时间。

本方案中的被征地时家庭“在册人口”指2015年户籍制度改革以前被征地的家庭征地时本县户籍在册农业人口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2015年户籍制度改革以后被征地的家庭征地时本县户籍在册人口。

本方案中的“耕地面积”指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

被征地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减去被征地地块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所对应的面积。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范围

1.自行流转承包耕地的人员。

2.承包耕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耕地的人员。

3.实施征地时未年满16周岁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5.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

6.征地后户籍已迁到外县,按规定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7.征地后按高于当时有效的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安置的对象。

8.已按《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城镇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罗府办发〔2011〕131号)、《罗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甸县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办法的通知》(罗府办发〔2013〕199号)规定享受在政府集中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内以成本价购买门面政策或粮食分年度长期补偿政策的被征地农民。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民。

10.违法用地和非法买卖土地且未依法依规接受处罚的人员。

11.服刑期间的人员。

(三)保障对象身份认定程序

1.申报。被征地农民填写《罗甸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签字加盖手印,并将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村(居、社区)。经村(居、社区)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派出所、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对《罗甸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中申请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对被征地农民填报的家庭剩余耕地面积进行初步认定,并通知村(居、社区)。

3.公示。各乡(镇、街道)将初步认定结果由村(居、社区)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被征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地时间、被征耕地面积、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家庭剩余耕地面积、就业现状等。公示必须张贴到自然村寨。

4.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由村(居、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人社等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审核确认结果反馈乡(镇、街道)及县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三险合一系统中办理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登记手续。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征地后户口迁入城镇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和支持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不含在校期间的学生、服兵役期间的人员),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缴费一年补助一年,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申请领取缴费补助,缴费一年补助一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未参保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参保缴费补助开始时间,原则上从完成身份认定的当年度起执行。

已享受缴费补助后再次被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

(二)建立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增发基础养老金开始时间,2012年5月以前(含5月)征地的,从2012年5月起执行;2012年5月以后征地的,从征地时起执行。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后再次被征地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的,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审核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4〕114号)中明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和工业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缴纳。

(二)上级下拨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

(三)县财政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六、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县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完成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纳入支出预算。

(四)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报送的资金需求计划,按季度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所需资金预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将增发基础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所需资金预拨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发放等事宜,进行年终结算。

七、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负责督查、协调各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好工作情况的通报。

县发改局:配合人社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及批次(城镇和工业建设)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户征地时的家庭户籍人口数量的复核和认定。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范围地类面积的确定,用地项目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确认。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原承包耕地的确定,指导乡(镇、街道)对被征收承包耕地面积、剩余承包耕地面积进行复核认定。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审核报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落实及动态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审核登记、基金征收、养老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按规定发放低保金。

县生态移民局:负责配合协调做好水利水电工程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宣传、落实,鼓励库区移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档案馆: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查阅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对申请人填写的《罗甸县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内容、被征地农户被征收承包耕地面积及剩余承包耕地面积认定;做好被征地农民资料建档、管理工作。

八、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充实乡(镇、街道)办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力量,核拨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

九、工作要求

(一)建立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县发改、财政、审计、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民政、生态移民、档案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承包耕地面积及集体分给农户的未在册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和剩余耕地面积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立即停止待遇发放,限期退回多享受的待遇,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罗甸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罗府发〔2012〕14号),同时废止。本方案实施后,国家、省、州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十一、本方案由罗甸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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