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汇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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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汇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汇府办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汇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汇川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环土〔2022〕1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单户或连户设施、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分散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排水标准适用《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4-2019)。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除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的行政村已建、新建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台账管理的500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m³/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含整改修缮)。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依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营”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管理规范、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 在推进乡村振兴、易地搬迁安置、河道整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农村新建(改建)房屋等工程时,要统筹配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项目谋划、资金争取、项目建设等。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和标准,负责指导执行政府投资类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含整改修缮)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条 区水务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有条件的村庄延伸覆盖。负责落实河长制要求,组织开展农村河流黑臭水体排查。

第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负责指导乡镇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村庄规划。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乡村振兴、改厕有效衔接,负责督促厕所粪污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工作。结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合理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积极谋划项目向上争取资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后要及时移交属地镇(街道)。

第十四条 镇(街道)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建立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问题整改工作机制。镇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及管理台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巡查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镇级人民政府委托村级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村级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日常工作。

(一)项目申报。要优先考虑临河、临沟临渠、临村民饮水、集聚居民区、临公路沿线等生活污水直排区域,因地制宜确定污水治理模式和工艺(优先考虑分散式、资源化利用),积极主动谋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后向相关部门申报争取上级专项资金。

(二)项目建设。村庄规划、集中安置小区、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必须科学合理配套化粪池或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无生活污水直排和外溢外环境方可批准建设;配合或者受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委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做好群工保障。

(三)运行维护。完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专人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辖区内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管网设施,对损坏的管网、检查井等及时修复,并确保无养殖废水、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进入终端处理设施;负责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考核等工作。

(四)督促指导。督促村级开展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村可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监督工作;完善并落实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意识;督促作为受益主体的农户,做好户用接户井、分散式设施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等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清掏接户井、化粪池、隔油池的污泥、杂物和修复损坏的入户污水收集管等,主动参与设施、管网的巡查管理、维修整改等工作。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卫生间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污水管网状况,做好入户管疏通及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检查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五)安全管理。统筹、督促运维责任主体建立并落实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安全巡查、防控工作机制,设立安全警示,治理潜在安全隐患。

第三章  治理模式和工艺

第十五条 按照“宜纳管先纳管,宜分散即分散,宜集中则集中”的原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根据区域位置、人口集聚程度、管网铺设条件等因素,采用纳入城镇管网、村庄集中处理、分散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模式。对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一般3km以内)、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可纳入城镇管网统一集中处理;对不能纳入城镇管网、人口密集的村庄,可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于居住分散、人口规模较小、污水管道铺设困难、环境容量较大的村庄,可采用低能耗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或通过黑灰水分类收集后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同一村庄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治理工艺首选无动力、管护简便、运维成本低的治理技术,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模式、三格化粪池+小型人工湿地等无动力的生态治理方式。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可委托村级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由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村级组织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日常工作。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建立运维台账、巡检养护、应急维修、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收付、违约责任、运维考核等内容。

第十八条 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定期检查主管网进水量及进水浓度,监测进水、出水水质;

(二)定期对接户井、接户管网、主管网、检查井、格栅、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巡查检查;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和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定期疏通排水管道,防止管道淤积;定期进行管道和检查井的渗漏检测,发现塌陷、渗漏或破损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发现盖板上有杂物等应及时清理;

(三)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等设备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四)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适时收割湿地植物;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渗漏、破损等,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修复;

(五)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

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水质、水量观察记录、年度修测试记录等;对有关的记录应进行存档并长期保存;

(六)做好日常维护人员安全防护,尤其要注意防止跌入厌氧池、曝气池等。清理厌氧池时,须在白天并采取措施防止人员中毒,且应有人在池外配合;

(七)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报告,并及时修复恢复正常运行;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度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人工湿地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无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场地内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有防控管控措施,无较大安全隐患;

(七)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上级专项资金、一般专项债、地方财政资金等。其他上级交办、排查整改、群众投诉等因素导致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属地镇(街道)制定整改方案,科学合理测算所需资金,报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核实,再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资金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属地镇(街道)根据年度运行情况将运行费用报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核实,再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纳入相关镇(街道)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每年开展至少2次日处理20t/d及以上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对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镇(街道)整改,并根据需要会同区委督查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督查,检查、督查结果纳入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及支付运维费用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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