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的实施意见
毕府办发〔2024〕17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明晰县、乡、村各级加强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职责任务,加强现场监督、长效管理和执法联动,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全力遏制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为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营造安全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认真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担当作为,求真务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摸清底数,落实落细管理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水平。
(二)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厘清各行业主管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加强辖区内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参照渡口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三)县(自治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行政管理、业务指导、现场执法监督等工作对接联络机制,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常态化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业务指导。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牵头抓好辖区内自用船舶使用属性重新界定,对不符合自用船舶登记要求的,要依法妥善进行处置,确保无新增“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清理并依法处置辖区内原有“三无船舶”。健全完善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监管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创新安全监管手段,保障安全运行。协调县级交通、应急、公安、生态、教育、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水上交通共管共治。
(五)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协助做好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
1.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定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督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县、乡、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2.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宣传贯彻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积极组织乡(镇、街道)自用船舶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检查,牵头依法处置辖区内“三无船舶”。
3.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乡镇自用船舶属性界定和检丈登记专项整治行动,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县级交通、应急、公安、生态、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
4.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每年定期对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对乡、村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5.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有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督促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与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实施和考核;督促和组织乡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督促和组织乡镇船舶所有人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6.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开展辖内自用船舶属性界定和检丈登记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实际,采用“摸底排查、宣传教育、精准识别界定、分类管理、建档标识、长效管理”六步法,精准掌握辖内自用船舶的实际用途、实际数量、维护状态等关键信息。对现有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以是否满足“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这一条件,重新开展属性界定,并根据《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检丈、登记、发证”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乡镇自用船舶重新检丈、登记、发证。
7.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重新界定乡镇自用船舶后,对实际用途已非农用自用、船体维护较差、使用极少或基本不使用、可以用其它交通工具代替出行的四类乡镇自用船舶,要说服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主动拆解直至依法采取执法手段拆解;对辖内“三无船舶”依法予以处置。
8.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符合乡镇自用船舶登记条件需继续保留或者继续使用的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健全乡镇自用船舶管理档案,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二)进一步加强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
9.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检查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10.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情况;执行渡口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渡口工作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渡口设施、救生和消防设备配备情况;渡船安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内容。
11.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渡口、便民停靠点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口、便民停靠点,更新渡船,提高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技术水平。
12.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完善渡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管理人员及渡工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13.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订和完善渡口渡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渡运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群众渡运安全意识,主动公布渡运安全举报监督电话,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渡运安全监督,形成人人关注渡运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15.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完善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建立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明确县、乡、村管理人员和渡工的渡运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责任,对履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6.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纳入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落实渡运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17.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业务指导,组织乡镇安全管理人员和渡工常态化开展学习培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能力。
18.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渡口数量和渡运量,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渡运工作,督促检查渡口渡运安全情况,在重点渡口渡运高峰期、节假日、“红白”喜事、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还须落实现场管理人员。
19.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渡口和便民停靠点安全设施、旅客上下梯道和渡船的维修保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0.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辖区内渡口渡船档案,全面如实记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以及安全监督检查等内容。
2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渡船安全责任制;落实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经费;督促渡工、乘客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完善渡运安全协调机制,制定辖区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日均渡运量超过300人次的渡口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均渡运量300人次以下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2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渡口运营人针对节假日、集市、集会、学生上(放)学或者特殊原因等可能出现的渡运高峰情况,要提前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到现场维护渡运秩序。要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已无渡运需求的渡口,在对渡运需求充分核实论证后,按照程序申报撤销。
25.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将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推进落实机制,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平稳有序。
(二)加强支持保障。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科学制定辖区内落实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责任落实。多渠道筹措资金,为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大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要统筹好相关力量,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渡口渡船和便民停靠点管理工作调度机制,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监测,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事有人做、做有成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市督查、交通、应急、公安、生态、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