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口县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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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口县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发〔2024〕8号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口县住宅业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江口县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县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有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设置维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领导职责。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住宅物业企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住宅物业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工作。

县公安局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物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将住宅物业区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统筹实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其他影响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供水、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畴,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赋权或者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六)对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相关部门催告、处罚后仍未整改的,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建议,并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委会按照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宣传住宅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二)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明确网格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网格化管理各项措施和要求;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的决定;

(二)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五)配合有关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防火检查,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保养检修、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防止“一般隐患”久拖不决变成“重大隐患”;

(四)落实24小时值班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安全疏散,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警示栏、消防公益广告等宣传设施,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六)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附近,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明显标识;

(七)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等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被赋予消防监督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行业公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住宅物业的消防用水、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和通信线路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消除隐患,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五)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消防设施、器材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物业时,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接收,建立消防档案。撤出物业项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相关资料和消防档案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对无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住宅物业,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要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就消防安全组织临时管理。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设施损坏瘫痪的问题,要采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动业主自筹资金、争取政府补贴、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本办法(附件)《江口县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设施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办法》实施。

本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经消防、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地查勘确认,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消防给水系统瘫痪,无法满足灭火需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或设施严重损坏;防排烟系统瘫痪或设施严重损坏;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大范围严重损坏;其他消防设施功能性障碍);楼体外墙墙面、屋檐存在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电梯运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停用的等紧急情况。

第十六条 鼓励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识别阻车系统、消防设施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对已建成特殊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情况、已建成其他建设工程履行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情况和在建特殊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明确在建特殊建设工程未履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的、已建成特殊建设工程未履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的、已建成其他建设工程未履行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手续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存在隐患问题的,由住建部门、消防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技术服务,各相关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抓好隐患整改,逐个攻坚克难,逐步消化解决。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与消防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住建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涉及的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违法行为,应函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在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时,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或不合格进行施工、擅自投入使用的,应函告县住建局。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在建设工程、重大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消防部门,消防部门视情况派员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出意见建议,协助测试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消防供水等涉及消防救援设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消防部门在日常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以下情况,“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函告住建、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住建部门在接到上述违法信息后,应依法依规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单位(或个人)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和《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物业服务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的,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依据《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由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指南见附件《江口县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设施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口县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设施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实施办法

附 件

江口县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设施紧急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办法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设施的完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住宅小区公共安全设施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使用原则

为减少住宅小区公共安全隐患、避免酿成重大火灾事故;以维护保养为主,大修为辅,尽量避免重特大维修、抢修。

二、使用范围

经消防、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地查勘确认,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室内外消火栓无水;消防给水系统瘫痪,无法满足灭火需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或设施严重损坏;防排烟系统瘫痪或设施严重损坏;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大范围严重损坏;其他消防设施功能性障碍);楼体外墙墙面、屋檐存在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电梯运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停用的等紧急情况。

三、使用程序

(一)报告故障。住宅小区出现使用范围中的安全隐患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提出申请。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三名以上业主持相关部门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列支,县住建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紧急维修情况说明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列支。

(三)组织现场勘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受益业主、第三方审价机构(预算超过1万元维修工程需要预算审核)、各方推荐的维修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重点为确定公共安全故障需要修复的范围、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等要素,相关人员填写现场踏勘表(见附件1)。第三方审价机构和各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工程造价评估、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做法,施工方案制定。

(四)公开选定施工方案和企业。第三方审价机构及各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预算审核和施工方案后,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协调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受益业主、第三方审价审计公司、各施工企业、村(居)民委员会等代表人员召开评定会议。各施工企业方代表阐述本企业施工方案(主要包括:工程修理范围、施工工艺、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施工工期、保修时限、预算价格等内容)。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及时将现场会议内容上传至相关业主群或在小区重点部位张贴公示,让相关业主及时了解企业各方维修工程施工内容,第一时间保障业主知晓权,做到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第三方审价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施工企业施工维修方案结合相关政策给出合理的维修工程预算。各方发表意见,业主代表依据各方意见选定施工方案和企业,形成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会议记录(见附件2)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施工与验收。由选定的施工单位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完工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资料。

公共安全设施维修过程中需要支出的监理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附件:1.公共安全设施紧急维修实地踏勘表

2.公共安全设施紧急维修会议记录表

附件1

公共安全设施紧急维修实地踏勘表

附件2

公共安全设施紧急维修会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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