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普府办发〔2024〕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普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普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普安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安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合理布局是综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经调研论证,对最小化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网格单元是本县局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网格单元。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烟草制品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作出调整,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
(四)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地址相一致。
(五)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
(六)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规划标准
第九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综合普安县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普安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规划总量,当年1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 布局模式。
(一)模式。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使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设置,以总量控制为主,距离控制为辅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进行规划。
(二)市场单元划分。将市场单元分为一级网格单元、二级网格单元、三级网格单元。一级网格单元为普安县局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二级网格单元以县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三级网格单元以道路、街道、街巷、行政村等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学校区、政府驻地、农村地区以及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口流动大的特殊区域等。针对网格单元的不同情况,精准测算单元格内烟草制品市场容量,分别采取总量控制加距离控制布局的模式。
第十一条 普安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烟草制品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网格单元,作为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调整、编制到《普安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化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表》中,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十二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和一般区。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通知》: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再限制申办零售许可证。)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8.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违章建筑、活动板房、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或者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
2.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直线延伸距离100米内,或者进出通道口中间点向外延伸,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100米内(包括主校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3.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
4.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网吧、台球室、游戏厅、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5.党政机关内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7.违章建筑或者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经营场所(以党委、当地政府或者国家执法机关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经营的主业务及物品性质与烟草制品的物理特性明显不相符、不符合消费者惯常补充购买商品习惯的,包括且不限于:餐饮娱乐住宿、粮油店、调料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灯饰门业、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健身、农资种子、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兽医、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KTV、电影院、台球室、酒吧、咖啡厅、奶茶店、蛋糕甜品店、散装酒专营、鲜花店、彩票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祭祀用品、母婴店、鲜奶制品、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租赁、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机耕农具、成人用品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
第十四条 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三级网格单元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或者消费满足率的饱和值。饱和值按照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大于等于5.5‰,或者消费满足率大于等于110%进行设定,超过该范围的设置为零售点布局饱和区,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已超过饱和值的三级网格单元,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政策,直至人均持证率、区域持证率、消费满足率符合饱和值管理要求。
“人均持证率” 是指全县有效许可证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常住人口以申请时间上一年度烟草专卖局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区域持证率”是指市场单元内有效许可证数与市场单元常住人口的比值。
“消费满足率”是指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人均销量与全县烟草制品人均销量比值。
第十五条 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外,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安置区,行政村,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长途汽车站、旅游景区内,军事管理区、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有独立门面,居民在300户以下(不含)的设立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3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
(二)安置区。按每200户居民设置一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200米以上。
(三)行政村。按每150户居民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50户的行政村,按照150户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四)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经营市场、城市综合体、农贸市场或物流园区内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零售点数量控制在门面数的1%以内,可按100个以上门面数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所处乡镇的按照150米以上间距规划新设。
(五)工矿企业内、监狱看守所等相对封闭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
(六)城区汽车站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限设置 2 个,规划新设需考虑汽车站整体地理方位格局,兼顾消费者购买便捷,间距100 米以上,乡镇汽车站内限设置 1 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开放式旅游景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100 米以上间距规划新设,封闭式旅游景区内(有院墙分隔,进出通道设有检票口),根据景区特定吸烟区分布,按照 500米以上间距规划新设。
第十六条 除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外,道路沿街设置的零售点,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实行总量加距离控制模式。
(一)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按照三级网格单元零售户总量设定,城区街道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80米以上。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户之间的距离在100米以上。公路沿线(指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通组路)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本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经审核确认后,一个有效证件只可以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申请人签署本人在店实际经营承诺书,且不得与他人联营、合伙经营或者雇佣他人经营。
1. 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的(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三级以上)残疾人。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3.低保户。
4.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且间距与最近零售户不得少于30米,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三条规定的禁入区域除外。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接到有关部门搬迁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可申办变更手续。
2.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距离内被纳入清理范围,主动迁址经营,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
第十八条 以社会特殊群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变更后的家庭成员无社会特殊群体有关证件且不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规划,则不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者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最小单元格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属于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积极配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迁址经营后,因原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关闭等情形导致清理原因消除,在将现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当日,以原持证人重新申请回迁至原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
(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租赁的店面被收回,在所在最小单元格内另行选址经营,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重新申请新办许可证的,不受本最小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必须符合所在最小单元格间距要求。原址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三)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六)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新办申请已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如经营场所的经营情况及其周边的既存零售点未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可暂不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原址已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在该地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后不及时办理歇业手续;或持证人、现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者或经营地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取得的许可证,持证人在核准的经营地址正常经营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该零售点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已取得的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不再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出歇业申请;持证人拒绝提出歇业申请的,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取消经营资格,原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持证人在三年内提出新办申请的,不予许可。
(三)已取得的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转让经营场所不再经营的,现经营者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新办申请;原持证人或现经营者申请变更经营主体(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化的除外)或经营地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的,不予许可。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的总量及距离参考依据: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第二十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距离测量标准。以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普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标准》(附件1)。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零售点增(减)。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单元,可视情况对该区城单元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区域零售点拟增(减)数量=(区域当年烟草制品销售总量-上年区域烟草制品销售总量)÷区域当年零售户年均烟草制品销售量。
第五章 办理公开
第二十七条 普安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对市场网格单元划分及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数量在年度规划总量范围内,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普安县政务服务窗口(普安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推行办理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1个季度)为办证批次周期,每个季度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普安县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3-5个工作日,公布各级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网络单元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三十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普安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普安县政务服务窗口(普安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本单位(上级单位)对外门户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本周期各级网格单元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
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经营场所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且不与住所共用出入门和主要通道。在连续建筑主体内,经营场所与住所由楼梯、门户直接相连或用简易隔板隔开的,以及存在使用性质未明的空间、具有独立生活起居功能的,均属于不相独立的情形。经营场所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设施、条件的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利用巷道、楼梯间等从事经营活动、仅通过窗口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非固定经营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普安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书报亭、电话亭等相对固定场所,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是指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的居民小区。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以及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烟花爆竹的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包括主校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中的“信息网络”,是指借助于互联网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由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