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金沙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金沙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在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理规范、已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正常运行,持续改善我县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基础,根据《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毕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沙县行政区域内除乡(镇、街道)集镇及较大中心社区以外的村(社区)集中农村居民点以及分散农村居民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500m³/d以下(不含500m³/d)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对建设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用于建设阶段,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按程序移交能够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用于运维管理阶段。
对批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充分考虑建设模式、工程性质等因素,鼓励逐次验收、逐次移交、逐次投入使用,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受益一片”。
本办法的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厕所和厨房排水等,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包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其它附属设施。
污水收集系统分为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外排污水,输送至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管网的设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户内洗涤、洗浴、冲厕和厨房排水的设施,一般包括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和接户井等。
污水处理系统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等。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实事求是、效益优先、科学合理”的原则,与农村改厕改厨相结合,按照集中处理或分散处理方式,科学组合物理过滤、生化处理、生态处理等处理工艺,因地制宜做好设计、建设等工作,着力解决形成地表径流的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营、注重实效”为原则,结合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总体目标。
原则上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规模较小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由属地政府负责运行维护;工艺复杂、操作较难、规模较大(实际日处理20立方以上)的,由属地政府委托属地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运行维护;对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属地政府委托村小组或农户自行运行维护,村(社区)负责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因建设模式、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安排的,从其安排。
第四条 对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按程序依法开展。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建立县政府统筹,属地参与、村级协助、群众配合、业主单位为建设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管理体系。
第六条 建立县政府统筹,属地落实,部门监督,村级巡查、群众参与、专业运行维护单位为技术保障主体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县有关部门、属地政府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进行管理。
建设阶段:
(一)业主单位:通过县人民政府安排或其他方式明确的管理部门作为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第三条第一款原则,结合相关标准,确定合适的项目建设模式,并统筹项目建设选址、招投标、手续完善、建设进度、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直至项目移交给运维单位为止,移交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抄送属地政府、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协调做好项目工程款支付等相关工作。统筹建设期间问题整改工作,做好建设期间环境保护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二)县财政局:配合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PPP模式的,配合业主单位指导政府出资代表完成项目资本金注入;对政府出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统筹资金安排,用于建设工作。加强对上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
(三)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点项目选址,对选择处理模式及工艺提出意见建议;对本系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资金提出使用意见建议。
(四)县发展改革局:指导项目优化及审批(备案)手续完善,以确保项目健康运行。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完善施工许可证,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据职参与项目选址、相关补偿等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污水项目公司开展污水处理站选址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开展选址;指导实施征地补偿和完善用地手续;指导乡(镇、街道)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内容纳入村庄规划。
(七)县交通运输局、金沙公路养护段: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项目管网穿越道路的施工单位按程序取得涉路施工批准、开挖及恢复。
(八)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参与农村污水项目选址工作,协助项目用地手续办理。指导开展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牵头对计划或正在建设农村污水处理站所在村寨,同步开展改厕工作,鼓励农户将改厕后的污水接入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九)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做好厕所粪污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将户用卫生厕所和村级公共厕所排污管道纳入当地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并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行。
(十)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选址等工作,办理职责内相关手续。
(十一)金沙供电局: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的供电设施建设,确保用电供应。
(十二)各乡镇(街道):负责对乡(镇、街道)区域内建设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开展整改;负责将改厕改厨等工作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衔接,将农户生活污水集中到农村污水处理站进行收集处理;对落地本行政区域的项目全程参与,做好征地、拆迁、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协调,参与项目建设安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指导好施工单位完善入户支管安装。
(十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第三方服务单位:据责落实项目业主单位指令,配齐配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结合项目性质,严格履行资金监管、项目监管、现场监管、安全监管等责任,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前,据职开展工作,合理规划施工环节,确保建设中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不新增污染,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对存在问题开展整改。
运维管理阶段:
(一)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对日处理20立方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指导。鼓励结合执法监管要求,制(修)订本部门关于农村生活污水监督管理办法。
(二)业主单位:结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建设模式等实际情况,按照第三条第二款工作原则,提出移交及运维意见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完成竣工验收且能正常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移交属地政府或平台公司或其他运维机构,配合完成运营维护委托相关工作,对委托运维前存在的问题统筹整改。
(三)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运行维护管理,指导监督属地政府对运维资金的申报和使用,配合、指导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实施绩效评价。
(四)县水务局:对运行维护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据职开展监督管理,强化对饮用水、水库及河流周边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的监管;配合开展其他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局:在设施运行过程中,对向污水管网内排放养殖污水等农业领域生产污水行为的情况,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制止和管理工作。
(六)县乡村振兴局:根据省、市明确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实际安排,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县市场监管局:在设施运行过程中,对向污水管网内排放高浓度生产污水(如酿酒污水、豆制品污水等)等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工作,对相关行为进行制止和管理。
(八)县平台公司:对属于平台公司融资等方式建设的,落实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建议,严格按照项目合作协议、股东协议等约定,充分行使项目公司成立前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承担的甲方监管职责和履行公司义务。对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全权管理,并承担委托第三方委托人责任和义务,监督项目公司做好项目的运营、维护。督促第三方运维公司对存在问题开展整改。
(九)运维第三方公司:对移交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权管理,做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整改,配合开展相关考核。
(十)乡(镇、街道):属地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运维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按照项目业主单位确定的模式,对需要聘请第三方公司运维的,与运维单位签订运维合同,对属于属地政府运维的,组织运维管理。
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权,对日处理20立方以下的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自行处理或移交运维公司处理,并督促整改完成,对超出处理权限的及时移送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等相关部门处理。
对属地运行维护的设施落实好运行维护职责,属于第三方运行公司运行的,监督公司履行日常运维职责。
对污水收集管网、硬件设备设施因老化等原因需要更换、维修的,按程序开展维修维护。
鼓励制订本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巡查)管理人员,申请运行维护资金。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和农户参与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运维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对向污水管网内排放养殖污水、高浓度其他污水(如酿酒污水、豆制品污水)等行为进行制止和管理,必要时申请县级单位参与管理。
(十一)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指导下,鼓励将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相关措施纳入《村规民约》,积极宣传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相关要求。
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中来,引导、督促群众自觉将生活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自觉维护管理自家污水管道和化粪池等设施,及时对周边环境进行清理。
督促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农村生活污水接入情况,防止管网覆盖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形成地表径流影响周边环境。主动对自家化粪池、检查井、房前屋后管道等进行排查清理,清扫周边环境。对自家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八条 对由属地政府组织自行运维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借助乡镇公益岗位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落实运维管理人员。
对第三方运维公司运维的,运维公司要结合运维数量、工艺等实际情况,落实专业运维队伍。
农村污水设施运维技术要求参照《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落实。
第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对以上设施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工作;检查环境卫生情况,防止生活垃圾及其渗滤液进入运营系统。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落实日常保养管护工作。
(三)主体设施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模式的,要按绿化养护要求,对湿地上的植物定期做好收割、整修、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湿地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湿地的整洁美观。
(四)主体设施采用生化处理模式的,应定期观察污泥的性状、颜色、微生物情况是否正常。定期查看生物填料情况,脱落的填料应及时清理并更换。
(五)主体设施采用膜处理模式的,在日常使用中,必须及时对曝气状态、跨膜压差、活性污泥的气味和颜色、污泥黏度、MLSS值、水位、DO值、pH值等进行检查维护,做好运行状态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正确有效措施进行调整,确保膜生物反应器平稳高效运行,出水水质达到要求。
(六)对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和检测,要求出水水质达标,对于不达标的,应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七)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问题,需及时处理,并向属地政府报告。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无违章占压、无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淤泥、垃圾等沉积物,无污水冒溢;无生活垃圾堵塞,无高浓度污水流入冲击系统。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人工湿地:能够实现正常进出水,湿地植物长势良好,无杂草,无水溢流、堵塞情况。
(五)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六)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周围无杂草丛生、杂物堆放等现象。
(七)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档案资料管理台账制度,确保台账资料的完整,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电费缴纳记录。
(四)运行台账、定期水质观测监测数据(快速检测等)和分析报告。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合同定期向属地政府报送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屠宰、养殖、酿酒、豆制品等高浓度的废水直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情况。
(六)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当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旁公示运维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属地政府要统筹村委会提高村民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参与度、支持度和配合度,引导村民主动积极管护自家化粪池、管网等设施,对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主动报告接户管的渗漏、堵塞、破损情况,严禁擅自破坏接户管,严禁擅自接入高浓度废水。对于具备污水接入条件的新建房屋,村(居)委会应积极引导房主将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污水接入周边管网。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等相关单位,合理安排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领域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结合项目建设性质、合同约定等要求,对PPP等特殊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费保障制度。
鼓励属地政府、社会经济组织、个人等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必须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小组,建立健全考核办法,确保委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年度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0%。委托单位须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金沙分局对纳入运维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日常监督管理要求,将发现问题结合工作需要推送各责任单位开展整改,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整改不力、慢作为、不作为的,提请县人民政府约谈相关负责人。
县相关单位据职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日常管理,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县考核机构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纳入对委托单位、属地政府的年终考核之中。
相关单位在签订运维委托合同时,必须明确考核奖惩机制,将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及考核成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金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公布后,前期制定的涉及农村污水管理的各类县级管理方案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