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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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台府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台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江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台江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台江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主要社区、行政村、居民小区、道路、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布局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台江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年初对台江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根据区域分割,将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台江县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商圈、路段、村组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九条 台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科学合理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

1.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相对独立且经营副食百货的场所和通过消防安全验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

2.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地内部,工人在2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结合建设工程工期设置;

3.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专供内部消费且能依法接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部门日常检查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经营场所主管部门开具允许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材料。

(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零售点具体布局数量详见附件1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主要街道临街门店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0米,可通行的巷道两侧临街门店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0米;

2.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临街门店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0米,可通行的巷道两侧临街门店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00米;

3.城区农贸市场及各乡镇农贸市场内部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0米;

4.封闭性居民小区内部零售点按每200户办理1户,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0米;

5.行政村按照每120户、36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布局,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80米;在行政村零售点布局数量未达上限时,其下属没有零售点覆盖的村民组或自然寨达60户、180人以上的,可设置 1个零售点;

6.位于城镇街道的开放式小区、城郊结合部的村寨或拟规划为城镇道路的城镇周边路段,按照所临近城镇路段的布局规划来设置零售点,不再单独设置布局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配合迁址经营后,因原中小学校、幼儿园搬离等清理原因消除,申请回迁到原址经营的;

(七)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八)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属于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台江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台江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城区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特殊群体,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等证明);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等证明);

(三)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

依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申请人本人经营,如将持证主体在家庭共同经营成员间变更的,需达到该单元格内一般申请主体的办证要求,变更登记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成员除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现场勘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或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学生用品选购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

7.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申请地址不一致的;

8.住改商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要求的;

9.城乡自建房不符合《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的。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足疗保健、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店书吧、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电子商品、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车类销售、汽车服务、汽车租赁、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传真打印、网吧游戏、彩票销售店、洗涤洗浴、寄卖典当、图文印刷、照相摄影、床上用品、服饰箱包、母婴用品、农具农资、农畜养殖、宠物医服、婚丧祭祀、棋牌茶室、渔具水产、旅行社、餐饮小吃、奶茶冷饮、蛋糕烘焙、花卉水果、粮油散酒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电子烟准入业态按照电子烟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五条 台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于每年的3月31日生效,并在生效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台江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台江网站、台江县政务服务窗口公示公告栏、台江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多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台江县烟草专卖局应当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台江站、台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示栏、台江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等渠道,公示本年度各级单元格的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附件2)。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主要街道”是指城区所在地“秀眉大道、苗疆大道、文昌路、萃文路、清华路、滨江路、桃源路”,各乡镇所在地“施洞镇施洞大道、老屯乡岩榕大道、革一镇革一大道、革一镇革一沙泉街、台盘乡台盘大道、排羊乡屯坝大道、方召镇新区大道、南宫镇惠民街”。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不得以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店面标识,有独立经营烟草制品陈列的专柜。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柴棚、地下室、楼梯过道、公共通道、停车场内、储藏室、活动板房、报刊亭、电话亭等场所。

第二十一条 “住改商”是指申请人将民用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他乡镇、村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附件3)。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实地核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属于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制距离内的零售点;

(二)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时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台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台府办发〔2020〕1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决定》(台府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台江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公示表

3.台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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