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15
收藏
详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镇府办发〔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黔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镇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镇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参考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远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镇远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镇远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镇远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后,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镇远县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按照市场单元格划分,镇远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单元格(本县行政区域辖区)、二级市场单元格(乡镇行政区域辖区)、三级市场单元格(道路、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等)。

第九条 镇远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并向社会公布。

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条 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经营场所因内部管理要求导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开展日常监管的不设置零售点。

1.县级以上重点开发的旅游景区(名单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文件为准)和游客接待中心,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驻军部队、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车管所、驾校、殡仪馆等区域专供内部消费的经营场所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和服务区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可设置2个零售点;

5.建筑工地工期在1年以上,且在册工人达300人以上的工地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工期设定;

6.大型企业和工厂内部,且在册工作人员达300人以上可设置 1个零售点。

(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主干道两侧临街商铺设置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其他区域设置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00米;

2.乡镇政府驻地所在街道设置的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

3.行政村(城区和乡镇政府驻地所在街道单元格以外区域)按照每100户、300人以上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300人可增设1个,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00米;

4.居民小区(含安置小区、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小区等)按照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50米,数量上限不含小区外临公路、街道零售点;居民小区户数以小区物业或社区(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镇远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办理歇业后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镇远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者办理歇业后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超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度假村、农家乐、饭店等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星级酒店(宾馆),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歇业后,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或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注销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州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但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等证明,不含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聋哑残疾)。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等证明,退役两年内且无固定收入来源)。

(三)低保户(凭低保证等证明)。

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许可证仅限该自然人本人经营(不适用本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托育机构、室内游乐场所、少年宫、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场)、电影院等);

7.住改商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要求的;

8.经营场所位于企业、工厂、居民小区等物业办公楼内、门卫室、保安室、传达室等;

9.城乡自建房不符合《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23〕1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的(如该办法修订,按新修订执行)。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饰鞋帽、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服务、传真打印照相、机耕农具、彩票店、婚庆殡葬店、渔具店、网吧、酒吧、KTV、棋牌台球室、茶馆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四条 镇远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年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每季度对三级单元格内零售点可增减情况进行更新后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中涉及需要公布公示情形均通过镇远县人民政府网或贵州省政府服务网、镇远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公示栏等渠道进行公布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镇远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

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认定的幼儿园。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他乡镇、村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镇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镇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镇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镇府办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镇远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测量标准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