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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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塘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府办发〔2023〕3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平塘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平塘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做好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黔建保发〔2021〕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细则》(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细则》(黔建保发〔201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黔建保通〔2023〕2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且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困难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新市民、青年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特殊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辅。

(一)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保障性住房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租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在无保障房源的情况下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保障性住房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经济相对困难家庭。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形式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公租房的租赁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工作;负责申请家庭的资料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条 单位(企业)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申请家庭的收入初审、调查核实、资格初审、动态管理、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对象的材料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动态更新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人口变化情况,将因人口增加导致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的搬迁家庭名单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

第七条 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各单位(企业)负责做好本辖区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婚姻和低收入审核工作;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和招考登记审核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不动产信息审核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车辆信息审核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工商登记信息审核工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公积金审核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更新各乡(镇、街道)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人口变化情况,审核提供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名单。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人社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为我县常住户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低收入标准。

2.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20㎡以下(含20㎡)。

3.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价值10万元以上车辆的(有两辆车的合并统计),不纳入补贴范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注册资金大于10万元的市场主体(有两个以上主体的,注册资金合并统计)或存在上述主体注销、变更不满1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

2.旧房已完全拆除;

3.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

(三)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取得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明,并在我县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与我县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含)以上,同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人社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6倍。

3.申请人在我县无房,或在我县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

4.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6.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四)申请人为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由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同时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

2.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3.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工作所在地无自建房以及工作单位未建有公共租赁住房。

4.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实、公示,并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认定确属因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申请表。

2.由我县公安部门出具1年以上(含1年)的暂住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人为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租住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任意一项的,均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的原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参与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三)经县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第三章 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有工作单位(企业)的直接向单位申请,由其单位(企业)审核上报,无工作单位或到我县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平塘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十三条 初审。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单位和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审核。初审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提交至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接到初审单位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的审核材料进行职能认定,出具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初审单位。初审单位接到审核单位反馈的认定材料后,应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五条 核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接到初审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属实的,不予核准,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公示出现异议后立即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申请家庭。

第十六条 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初审单位申请资格复核。初审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审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轮候。对已符合登记备案的家庭,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将进入轮候分配名单中,在轮候期间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程序造册发放租赁补贴。在有房源的情况下,按申请先后顺序递补,并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轮候分配名单及房源的分配、闲置情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季度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退出。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因婚姻状况、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单位,经所在地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核查后,确实因申请人家庭生活条件改善,婚姻状况、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初始申请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接到报备之日起进行信息变更登记,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及时办理清退。保障对象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的二次装修和添置的物品在退租时出租方不予补偿;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对房屋造成损坏的,需自行修复或照价赔偿。保障对象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保障对象连续6个月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连续6个月未交租金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进行清退。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十九条 配租。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保障性住房,每套住房租住人数不宜超过3人。保障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原则上申请租住户型面积为35-45㎡;保障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可申请租住户型面积为45-60㎡。

第二十条 租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按建筑面积缴纳租金,租金标准为参照周边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并经县发改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算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半年收缴一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在地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自行收缴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半年一次按时交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一条 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则上为3年一签。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续租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再次续签租赁合同。如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方应将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交清后办理退房。

第五章 租赁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上级全额补助。

第二十三条 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及支付能力,以及县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见附件),并实行动态调整。保障对象可自行选择继续享受保障的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须立即退出租赁补贴保障;选择领取租赁补贴的,发放租赁补贴予以保障,直至不符合保障条件后取消保障。对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补贴时间从通过申请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查属地内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收入、财产、工商注册资本等信息时,对发生变化的,需立即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不得隐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定期开展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信息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追回自不符合发放要求以来已经发放的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发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资格审查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骗取租赁补贴的,由上报单位会同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全额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对本辖区保障对象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负责对其正在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进行管理,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村、居委会)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所收取的租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存入专户进行管理,由县财政返还20%作为维修基金,20%作为管理费,10%作为工作经费。上缴县财政的租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交付物业管理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业主委员会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人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对初审单位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可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实行反向抽查制度。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不低于所报送总户数的5%进行随机入户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并每半年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不低于以上报送总户数的2%进行随机入户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录在档,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相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对接到投诉举报有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保障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依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平塘县廉租住房租售方案(修订)》(平府办发〔2010〕139号)、《平塘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平府办发〔2013〕223号)、《平塘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暂行办法》(平府办发〔2015〕177号)、《平塘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暂行)》(平府办发〔2019〕10号)、《平塘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实施方案》(平府办发〔202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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