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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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建设工程 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贺州市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验线 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贺州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贺州市规划 核实和验线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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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 核实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加强对贺州 市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中心城区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市辖各 县(区)可根据具体情形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 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至规划条件核实前的建设 阶段,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筑工程施工至 正负零阶段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 桥梁桩基施工前,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附图核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 实)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和确认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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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验线

第四条  建设工程验线(包括建构筑物工程验线、市政工 程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开工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并经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工程放线,报市自然资源局 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

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二)测绘单位出具的《贺州市建设工程委托放样技术

报告》;

建设工程验线以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单位实行一次性申请, 但情况复杂,确需进行分段施工的市政工程可以分期申请。

第六条  建设工程验线应以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资料审查主要核对放线成果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现 场检查主要核对放线桩位完好性等,其中资料审查具体内容 如下

建设工程(建构筑物)验线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定位、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外形尺寸等;

建设工程(市政交通)验线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道路重要节 点位置及标高,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位置及与相邻建筑物的 距离等;

建设工程(市政管线)验线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管线中心线 位置及与道路红线、河堤和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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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距离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关材 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验线;

(二)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图件核实、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 验 线

(三)市自然资源局经验线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在 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验线结果告知书》;  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退件 通知单》,告知退件理由和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后, 重新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验线申请;

(四)未按规定验线或验线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 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同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内容, 应遵循“一次申请、 一次核实”的原则;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多 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合并申请, 一次核实。确需分 期、分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研究确定,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公共项目类:

本市城市安全应急工程、重大产业项目、保障民生的公共项 目及能达到使用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单栋建筑已竣工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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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使用功能,可按照建筑单体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批次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单体建筑尽  快投入使用。

(二)社会投资类:

1.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学校、街道 社区用房、卫生服务站、公厕、养老用房等规划审批配套设施 应与首期住宅同步建设实施;

2.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 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3.同期配建的地下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同步 建设完成,并且不得作为最后一期单独核实;

4.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 者绿地的,已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5.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内配 建的幼儿园、学校应在首次申报核实时同步申报,最后一期申 报时应提供项目总体建设数据资料,经汇总审核总体指标符合 审批要求的方可予以通过核实。整体核实时,项目内配套设施 建设必须符合已审批的规划要求。

第九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的内容建设竣工;涉及配建停车位的需完成车位划线、机 械车位需安装完成;

(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建筑脚手架等施工设施已经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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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 临时施工围墙、违法建筑等已全部拆除;

(三)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 定执行完毕;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并出具《贺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测量报告》。

第十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资料;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关材料向 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二)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图件核实、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 核实;

(三)市自然资源局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在 规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许 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及退件通知 单》,告知退件理由和整改意见;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至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 源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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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核实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  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并经自然资源局备案)的单位进行现场  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出具《贺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  量报告》。测量报告应符合《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内容核实确认。

第三部分  核实标准及处置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施工,实测数值在《贺州市城市规划技 术管理规定》合理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核实标准,可予通过 规划条件核实;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 自行整改至符合要求后,方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五条  不符合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核实标准的,按 以下方式处置:

(一)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整改 意见及退件通知单》,并限期改正;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期整改完成后,应重新提出规 划条件核实申请,经审核符合核实标准的,予以通过规划条件 核实;不符合核实标准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置(包括强制要求 整改、强制拆除或在现状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行政处 罚),经执法部门处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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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对该项目的处罚意见复函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予以 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按原批准方案整改的,竣工 指标不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符合规范且满足质量和消防安全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竣工现状出具情况说明(附相关单位证明 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条件 核实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建构筑物)规划条件核实其他情形 的处置方式:

(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 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数值以及位置和尺寸调整, 在满足有关规范及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和要 求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在某一期确实无法 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配建的,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在同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总体平衡;

(二)建筑与架空电力线路、挡土墙、山体、水体边线之 间距离减小:在满足安全及相关规范前提下,取得相关主管部 门书面同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机动车开口调整、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调整: 建设单位取得消防、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书面同意,充分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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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建筑单体平面:

实测户型外轮廓调整:在不突破设计条件,涉及利害关系 人但不涉及功能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充 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余情形必 须自行整改后,方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按图施工,套内客厅挑空空间、阳台、空调外机搁板、结 构板等水平投影面积,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的比 例,空调外机搁板投影面积与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 和的比例,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凸窗、凹槽、结构板等设置 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数值或外立面有调整,在符合 规划条件前提下,未涉及利害关系人或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 见的,可按竣工现状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余情形必须自 行整改后,方可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立面造型、色彩、材质:

1.建筑主体色调、门窗布置、外立面构件虽有所改变,但 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未造成实质破坏且影响较小的,经市自 然资源局同意,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竣工建筑的外立面造型与许可不一致,不予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

(六)工业、物流仓储以及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确因后 期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建设需要,须配套设施前期未报 规划许可建设的相关设备用房,在不突破设计条件,满足结构 安全、消防及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按竣工现状出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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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及总建筑面积, 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相关设备用房不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及日照要求的,不予通过 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局部调整和修改,未涉及利害 关系人或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满足相关规范且取得相 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一)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隔墙、房间尺寸变化;

(二)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 自动扶梯等;

(三)在建筑轮廓、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 单一性质建筑(住宅除外)内部功能用房位置的调整、面积的

增 减

(四)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

(五)分期建设项目因施工原因出现超面积建设情形,可 在后期未实施项目中核减;

(六)其他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合理调整。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市政交通)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市政道路工程起止点长度、道路宽度、横断面、交 叉口、净空、控制点高程及桥梁、隧道、涵洞、公交站点、人 行过街设施等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测数据误差满足现行《城 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核实规范》、《城市测量规范》等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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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要求,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 应自行整改,改正后消除影响的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能采 取整改措施的,经原规划设计部门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且经主管部门认可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交通安全,满足交通 功能的,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且影响城乡规划实施、 交通安全或不满足基本交通功能的市政道路工程,不予通过规 划条件核实;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市政管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因征收、拆迁、道路调整、现场未预见等客观因素, 经规划条件核实,市政管线工程实施内容超出规划许可内容,  但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经原设计部门论证(必要时组织专 家评审),且经主管部门认可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安全,满足 管线工程使用功能的,方可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安全 的市政管线工程,对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改正后可 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验线、 规划条件核实结论错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含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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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设)验线结果告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确 认书的》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予以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对违规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隐瞒建设 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 一经查实,由市 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测绘单 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市 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及结合实际情况 和执行质效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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