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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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区政办202513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30


 

 

 

玉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区委社工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村级组织的财务活动,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依法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开设独立的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依法独立开展财务管理活动。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按照近亲属回避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直接审批本人及近亲属经办的支出、借款等事项,由本组织其他负责人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镇(街道)党委、政府审核,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议重大财务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涉及全体村民共同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大额财务收支事项,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借、贷款,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集体工程项目建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事项和转让、流转、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为:党组织委员会提议、党支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涉及农村集体三资下列事项,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财务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

(四)单笔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

(五)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资产借用;

(六)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七)集体三资的抵押、担保;

(八)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每半年召开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核查和农村财务人员培训;

(三)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财务委托代理记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做好代理财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按规定审批,做好村干部工资报酬和村级财务支出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并把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六)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三资监管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源利用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源利用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应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村民担任。会计人员、报账员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理事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会计人员、报账员。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三)出纳负责现金、支票、证券、出纳印鉴管理,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簿等工作。

(四)报账员负责办理报账、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结算清算、协助落实财务公开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工作应当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督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和日常检查。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收支预决算应重点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应在每年331日前完成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和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详细说明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当年财务收支预算的具体内容。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源发包收入及村(组)办企上交收入,征占集体土地补偿、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产处置、利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支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用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其他支出。

非生产性支出坚持科学预算、以收定支、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非生产性支出。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且明确了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可据实审批入账支出,无需再开展四议两公开"程序;支出内容、金额轻微调整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预算调整情况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并进行财务公开;支出内容、金额重大调整的,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据实审批入账支出,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年度收支预算已通过但未明确具体支出项目的事项,其支出应当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执行。因不可抗力无法召开会议审议的支出,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召开会议审议并公开有关情况。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都应纳入会计账簿统一核算,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共同缔造活动捐款捐物;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出纳(报账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报账。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算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报账支出金额超预算、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应子以扣留,并报告镇(街道)人民政府。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并经理事长签报、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或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后,会计人员方可审核入账。

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

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的应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程序。

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经费开支及项目资金支出作为大额资金支出范畴。大额资金使用按预算控制、集体决策、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额支出应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其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议定支出预算等进行监督审核。财务支出情况应定时按相关要求公开。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补贴)。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补贴),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

村干部因公务产生的交通费按我区相关文件执行报销。

(二)办公费。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宣传费、文印费、报刊订阅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等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办公费报销须有明细清单作附件。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三)会议费。会议费指召开各类会议或举办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事前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生伙食费用的,可对参会人员实行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中(晚)餐20元/人。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误工补助对象和标准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确定,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报销会议费必须有会议审批单、会议记录、签到表和费用清单作附件。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四)通讯费。通讯费是指村办公固定电话和办公电脑上网产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据实支付。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五)交通差旅费。交通差旅费是指村干部因公外出(本镇街外)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差旅费管理参照《玉州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因公玉州区外出差、因公租用车辆,应事前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交通差旅费应按次及时报账,报销时必须有正规票据并附审批单。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六)学习考察费。学习考察费是指村干部或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举办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严控制村级学习考察活动,相关费用管理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报销学习考察费必须有正规票据并附上级单位的通知文件或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审批件。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七)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是指村集体公益福利事业所需的费用,包括:照顾烈士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助学支出等,文艺体育活动费用,村庄环境治理、垃圾清运、改水改厕开支,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公益福利的支出。各村根据村集体实际情况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纳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八)捐赠赞助支出。村级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九)集体用工支出。集体用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完成阶段性、突击性工作而雇佣的临时用工。村集体用工应从紧从严控制,实行一事一议、公开雇佣、当月结算。用工费用标准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十)工程建设支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报账时除工程款税务发票外,必须要有施工合同书、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工程验收报告、结算单或决算审计报告等作附件。

第二十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分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三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三十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开户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印鉴。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开设的银行账户统一纳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范围,与账户相关的印鉴、支付密码等应由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财经办)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镇(街道)人民政府、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三十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经监事会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

第三十定期报账制度。以镇(街道)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报账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会计记账部门(机构)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村报账员与代理记账机构定期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三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共同缔造活动捐款捐物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用于支持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弥补办公经费、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村干部报酬及个人补贴等方面。集体经营项目方案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扶持政策和经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财政资金、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理: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群体信访等事件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行政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章 债权债务管理

三十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四十 任何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借款额度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四十一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四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要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四十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回,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章 票证管理

四十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

四十五 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建议以收据代替,金额严格控制在200元以下,禁止白条入账。

四十六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凭证,注明原因并由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四十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用票据、支票等票据实行使用登记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专用票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章 财务信息管理

四十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331日前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十九为加强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广使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监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使用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管理平台进行会计记账。

五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章 财务监督和绩效考核

五十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区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镇(街道)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公开工作;会计记账部门(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二)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形式:以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召开会议适时公开为主,采取文字、表格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便于村民监督。同时,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

(四)公开时间: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日。

(五)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村民意见,组织会计记账部门(机构)调查核实后,及时向群众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十二 会计年度终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鼓励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五十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五十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财务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

五十六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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