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玉区政办〔2025〕14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玉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道)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村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或控股的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本组织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功能作用。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财务人员等名册,村集体成员信息名册,规范章程;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资源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分类造册登记),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台账,每季度向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报备台账更新情况。集体经济合同规范签订和管理,配备专门档案管理柜和保管人员。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依法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七条 除依法征收土地和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脱贫攻坚期间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中,确权量化到村的经营性、公益性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农用地的承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售、拍卖、抵押等;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资、抵押等;
(四)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补偿、征用及补偿;
(五)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变更;
(六)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处置(报废、变卖、转让、移交);
(七)农村集体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八)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的维护、维修、保养、保护等。
(九)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和定期报告等管理制度,定期上报清查结果,明晰集体资产权属,清查集体资产家底,每年至少清查一次,“三资”数据必须实时更新,做到账实相符,并张榜公示,保障集体成员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并在次年一季度将“三资”清查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组织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因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包括解散)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评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直接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注明经营责任、资产增值保值和收益上缴标的等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经济合同担保;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务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进行监督,确保投资资产合理增值和避免不可控的流失。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大决策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需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七)农村集体大额土地对外承包。
(八)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制度,确定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地点。
应当公开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包括:
(一)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情况,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
(二)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包、租赁等经营情况,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收益情况;
(四)集体资产的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六)财务计划、经营损益、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情况;
(七)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资助、捐赠等情况;
(八)其他涉及成员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应坚持量入为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道)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交易、经营处置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闲置资产,要抓紧盘活使用,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规范处置集体资产,处置情况通过镇村公示栏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签署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合同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负责,签订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八大要素齐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签订日期),内容填写规范合法,有统一的合同编号,可参照制式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合同后,应建立和完善合同台账,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合同规定时限收缴合同款,合同款项收缴情况要对成员公布。对拖欠的合同款应落实追缴措施,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收。合同信息应及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模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
(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依照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将扶贫(衔接)项目资产规范有序地移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接收上述资产;并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接收资产纳入集体资产台账。将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追加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收资产档案及财会凭证等要及时归档;区财政部门负责村级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区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资金使用落实合法合规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镇(街道)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认真履行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特别是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扶贫项目资产)要全部纳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监管具体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落实管护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事项应当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发放。
(九)扶贫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十)区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镇(街道)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区农村经济经营工作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
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