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覃塘区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覃塘区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区五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覃塘区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覃塘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覃塘区水环境的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相关规定,现结合覃塘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与补贴”。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的定价目录内容:“项目:环境保护;定价内容:污水处理(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编制);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第二点“我区设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区)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二、征收主体
覃塘区城市管理监督局是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征收对象
凡在镇级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山冲取水)向市政排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
四、征收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规定,县(区)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污水处理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三年根据成本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整。污水处理征收标准的调整工作由区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的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对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后提出定调价格方案。
五、征收方式
(一)使用乡镇公共供水并向市政排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用户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使用自备水源并向市政排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用户的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六、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可靠。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收费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要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收取水费时一并足额征收,按月及时足额通过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缴存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不得擅自减免或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城管部门的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其他管理规定按《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8〕408号)执行。
七、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行政主管部门、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政策法规,让各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理解和支持征收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在全区形成自觉缴费的浓厚氛围。
(二)严格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方案印发后成立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组。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管查处力度,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限期缴纳。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