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梧政规2025005关于印发我市旺村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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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村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梧政规〔2025〕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旺村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旺村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耕地

长期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旺村水利枢纽移民和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长期稳定和电站安全运行,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库区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旺村水利枢纽库区淹没及影响耕地的长期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条  长期补偿是指根据原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现为自治区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审查通过的《旺村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在旺村水利枢纽库区按照水库淹没及影响耕地的地类、面积和核定的补偿金额,对移民户或权属人逐年补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第四条  旺村水利枢纽工程长期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包括实物指标分解落实,签订协议、落实资金、兑现资金等内容。

第五条  旺村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负责旺村水利枢纽工程长期补偿的实施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和设计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长期补偿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项目法人、地方、移民个人各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移民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工程顺利建设和运行,又要保障库区社会稳定、移民安居乐业、移民被淹耕地直接收入不减少。

第二章  长期补偿的范围及期限

第七条  长期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的范围是旺村水利枢纽库区实施防护工程后淹没及影响的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对耕地以外的土地按照征收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一次性补偿,由移民户或权属人用所得补偿费用自行发展生产。

第八条  库区淹没及影响耕地补偿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到旺村水利枢纽报废日期为止,即旺村水利枢纽运行期限内。

第三章  长期补偿的方式 

第九条  长期补偿安置是对征收的库区耕地按当期耕地的净产值进行长期补偿的安置方式,由移民户或权属人把所获得的耕地补偿费用于解决生产生活。

第十条  淹没及影响的耕地指标经分解落实并登记造册到移民户或权属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长期补偿的土地指标依据。

长期补偿的耕地指标以分解的库区淹没及影响的耕地面积为控制数,在设计、移民综合监理的配合下,由县(区)政府将长期补偿指标分解落实到移民户或权属人,并张榜公示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经分解和确认的耕地指标,由移民户或权属人、村民小组、村、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经设计、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审核后,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或移民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长期补偿标准按当期耕地的产值扣除中间消耗后的净产值计算。

库区淹没及影响的耕地的产值及中间消耗暂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村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5〕126号)取值,即水田1989.7元/亩、旱地1546.86元/亩。根据《旺村水利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耕地产值的中间消耗率(中间成本)为产值的31.8%。长期补偿标准按照扣除31.8%的中间消耗率(中间成本)后的净产值计算。

第十二条  在旺村水利枢纽运营期间,逐年向被征收耕地的移民或权属人按征收耕地数量及净产值进行补偿。长期补偿直接与淹没及影响的耕地数量挂钩,不与人口挂钩。

第四章  长期补偿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单位分别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保证长期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

地方政府机构。长期补偿实施工作由涉及的苍梧县、长洲区和万秀区政府负责,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配合项目法人以及市相关部门做好补偿款的计算统计,确定每年的补偿费用,发放补偿款并处理日常事务。

项目法人机构。项目法人成立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长期补偿安置事宜,协调配合地方管理机构确定每年的补偿费用,按期拨付补偿款,监督补偿款按时按量发放到移民手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库区有关事宜。

第五章  调整方式 

第十四条  经分解和确认的耕地淹没及影响的实物指标,是实行长期补偿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十五条  长期补偿的耕地面积调整。在水库运行期间,出现新的塌岸、浸没及其他因素造成耕地变化需要调整长期补偿耕地面积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确定调整的长期补偿耕地面积,经各方确认后,逐级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长期补偿的耕地面积。

第十六条  补偿标准调整。以《旺村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调整报告(审定本)》确定的耕地净产值为基数,耕地长期补偿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按照同库区同标准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参照最新的自治区或梧州市征地补偿的调整幅度,于调整年5月之前提出调整方案,将调整方案报各县(区)政府;各县(区)政府就拟定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库区淹没及影响的耕地每年的补偿费用纳入旺村水利枢纽发电成本。

第十八条  每年的补偿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在每年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分2次把当年的补偿费用缴纳到市财政,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拨付给淹没及影响涉及的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把补偿费用发放到移民手中。

第十九条  长期补偿费用通过委托银行发放到移民户或权属人,即移民以户为单位在银行开户办理存折,各县(区)的移民管理部门在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委托银行按各家各户的补偿金额把补偿款存入移民户或权属人的账户。

第二十条  委托银行完成补偿款发放后出具相关的证明(如回执、对账单等),反馈到各县(区)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一条  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按长期补偿费用的4%计列,用于办公、差旅、设备购置、信访维稳等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其中,万秀区每年实施管理费根据《旺村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调整报告(审定本)》按照0.5万元计列。管理费按照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20%、县(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80%分配管理使用。移民培训费按长期补偿款的1%计列,用于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由项目法人单位每次随补偿费用拨付,费用与长期补偿费用一并计入旺村水利枢纽运营成本。 

第七章  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和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各县(区)的补偿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移民户或权属人长期补偿所得收入依法受到保护。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贪污、挪用、挤占、转移、截留、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长期补偿资金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政策变化适时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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