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高校新质生产力科创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奋力推进雁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和鼓励科技人才项目、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雁山高校新质生产力科创园(以下简称科创园),充分发挥科创园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规范科创园运营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5〕13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市政〔2022〕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规〔2024〕6号)、《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桂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科规〔202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园按照众创孵化空间、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加速基地、产业化基地等功能定位进行建设,力争将科创园建成区内一流的新质生产力科创平台。
第三条 科创园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平台投资、专业运营”模式,为入驻科创园的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努力培育创新型成果。
第四条 科创园工作目标:成为校地协同合作的窗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成为科技企业集聚的高地、成为新型人才荟萃的港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创园运营管理由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科创园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审议批准科创园总体运营目标、年度重大运营活动等事项;
(三)审议批准重大财政支持事项、重大制度,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创园的功能,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成员单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工商联、区科学技术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产教城景”融合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等组成。
第七条 以科创园业主为主体,组建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科创园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拟定科创园年度运营活动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负责组织、执行和宣传科创园日常运营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科创园的各类综合管理服务,配合做好科创园的对外联络和业务拓展工作;
(五)负责受理拟入驻企业(机构)的申请,签订入驻协议,做好备案工作;
(六)负责做好园区人才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园区企业(机构)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服务、统计等具体事项;
(七)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八)负责对接区政府开展相关活动;
(九)负责科创园及入驻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运营机构可根据需要,引入具有产业服务、科技投资和园区运营经验的专业机构开展合作运营。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运营机构制定科创园的年度运营计划,经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审核后,由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批准执行。
第九条 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科创园年度运营活动,并自行开展日常运营活动。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的运营活动,应当提前与运营机构沟通,确定活动流程和方案。计划外的重大活动,应当提前向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报批。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突出科技创新定位,优化科创园布局,争取引进更多研发机构入驻。在入驻企业不饱和的情况下,可在一定面积范围内开展市场化运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科创园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推介科创园,在雁山区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优先选在科创园开展。运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在科创园开展活动,发挥科创园对雁山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导入的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全面强化与自治区、桂林市的科技、发改、工信、人才、金融等科技创新要素部门及相关市场主体的联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当开展法律、财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人才中介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业务,为入驻企业(机构)申报各级科技计划、科技人才、科技招商等项目及科技奖励、成果评价、专利申请、异地公司注册、税务服务等工作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运营机构发起设立主动管理型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对外募集资金,为入驻企业开展科创投资运营。
第十五条 运营年度结束时,由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根据年度目标计划对运营机构、入驻企业(机构)、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入园条件、流程、政策及出园规定
第十六条 入园范围和条件
(一)企业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三大主导产业(大健康食品、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优先支持从事大健康食品、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可以以在科创园新设立、迁移至科创园或在科创园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入驻科创园;
3.已落户雁山区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带头人须为企业主创人员,担任企业重要职务(法人、董事长、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之一),持股20%以上,或者带头人为入选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或者项目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科技人才成果孵化项目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业所属领域为大健康食品、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拥有核心技术,无权属纠纷,具备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属于填补国内技术空白领域且符合桂林市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发展方向;具有市场潜力,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
3.孵化项目可以以在科创园注册落地或把入园的研发机构作为子公司等方式入驻科创园。
(三)高校各类科研和开放合作平台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对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等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服务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
2.具有熟悉操作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专业人员团队;
3.具有先进技术成果,开展小试研究的高校教授创新团队。
(四)科创园所需基金、风险投资、检验检测、科技中介等要素保障类机构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协助园区企业(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技术交流合作的渠道、资源;
2.具备为园区企业(机构)提供公司注册、法务、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研发人员社保等公共服务的相关资质的合法机构;
3.具有为入驻企业(机构)提供科技金融、创业投资、上市对接等金融服务的方案和成功案例的科技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入园流程
(一)提交申请。企业(机构)申请入驻需填写科创园入驻申请表。
(二)组织审核。申请入驻企业和创新团队机构,由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组织中心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由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审批,并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其他引进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推荐与园区运营机构签订协议入园。
(三)签订协议。由运营机构与拟入驻企业(机构)签订协议。
第十八条 入园政策
(一)场地租金政策
1.企业和机构、科技人才成果孵化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需求和运营研发需求确定使用面积,依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值、税收、科技创新程度等不同情况评估后,享受减免1-3年租金优惠政策,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可适当放宽,优惠期结束后按同区位市场价支付租金。
2.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及其他非营利机构。按照为科创园入驻企业(机构)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效能,结合入驻需求,免费提供一定的办公场地。
(二)场地装修及物业政策
1.楼层(展示区、休闲区、路演厅、会议室、会客厅、楼道、走道、卫生间)公共区域原则上由科创园业主统一简装修;企业(机构)的场地原则上由企业(机构)自主装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装修期免租政策。
2.进行二次装修的企业(机构),需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自行设计装修,并报科创园运营机构审批通过后进行施工。
3.科创园物业费、水电费、空调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采取清单式收费,运营机构制定相应收费事项清单和标准,由入驻企业(机构)按照园区标准支付。
(三)人才政策
1.入园的产业高层次人才执行《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有关支持政策。
2.贡献突出的入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
3.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和补贴标准按照园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产业化落地政策
入驻孵化企业在雁山区加速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享受雁山区招商引资政策。入驻科创园企业视同雁山区本地企业,享受同等科技创新和人才政策。
第十九条 出园规定
企业(机构)入驻协议中明确出园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对入驻的企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出园。
成功孵化出园的项目,可以选择在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落地、跟其他人合作落地、跟运营机构合作落地或者自行实施落地。与他人合作或者自行实施的,需另行与科创园业主签订协议。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体系,运营机构年度经营预算报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批准执行,接受区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区“产教城景”融合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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