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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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2513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

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722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

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南宁作为中国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作用,提升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支持面向东盟的人工智能等领域高素质人才培养,推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和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中国东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中心建设,更好服务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根据《南宁市建设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合作区实施方案》精神,面向到南宁市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习东盟国家留学生设立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为加强奖学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南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由南宁市负责管理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管理(以下简称市属市管),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包括普通本科高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三条  奖学金来源于南宁市本级财政拨款,列入南宁市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南宁市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全额奖学金两种。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南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学生,每年评定一次,奖学金标准为5000/·年,每年奖励20人。

(二)全额奖学金。用于资助在市属或市管高等学校就读,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参照《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桂财教〔2010238号)、《关于广西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招生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教国交〔201219号)明确的标准、要求进行资助。汉语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者,可安排最长不超过1学年的汉语补习,其中需要汉语补习的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期限可相应延长。

奖学金的具体分配方式可采取名额制或总额制,具体由南宁市与相关高等学校采取一校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共同商定。总额制全额奖学金在校内二次分配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东盟国家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总额。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有东盟国家国籍的公民,在南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市属或市管高等学校留学,身体健康;

(二)对中国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品行端正,学习态度认真,成绩优良;

(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六条  各学校每年根据南宁市教育局通知制定和上报本年度享受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招生计划或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计划,南宁市教育局经统筹平衡后初步核定各学校享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总额)。

第七条  各学校应于南宁市教育局核定奖学金评选名额(总额)后开始受理奖学金的申请。奖学金须由东盟国家留学生本人向报读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学校根据南宁市教育局核定的奖学金评选名额(总额)受理东盟国家留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对申请人的资质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

各学校应于每年820日前将优秀学生奖学金、全额奖学金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南宁市教育局。

第八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好的《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优秀学生奖学金)》(另行印发)。

(二)学校上一学期/年学习成绩单及HSK等级证书。

(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考勤、遵守纪律及操行等情况的鉴定。

第九条  申请全额奖学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好的《南宁市政府东盟国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全额奖学金)》(另行印发)。

(二)学校的评审意见书。

(三)学校须按国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规定为该奖学金申请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具体材料要求另行印发)。

第十条  南宁市教育局根据收到的申请材料和学校初审意见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于每年830日前将优秀学生奖学金、全额奖学金批准名单书面通知各有关学校。

第十一条  各有关学校应将奖学金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十二条  根据南宁市教育局审批奖学金名额(总额)情况,由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及时将奖学金经费下达到各有关学校,学校应将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享受奖学金的学生。

 

第四章  奖学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符合奖学金适用范围的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奖学金评审管理制度,明确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组织机构、资助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等,并报南宁市教育局备案。各学校结合实施情况不断修订,以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各学校应于每年1230日前将本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教育局对各学校奖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和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学金名额(总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足额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对于获得奖学金资助的东盟国家留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教育和管理,学生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应取消对其发放奖学金。

第十六条  东盟国家留学生因个人原因重修学业的,重修成绩不作为奖学金评审依据已获得奖学金但因个人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停止发放奖学金休学复学后可以由留学生所在学校向南宁市教育局申请恢复发放自行退学的应取消对其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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