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住建规〔2025〕3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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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住建20253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

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行为,营造良好投票环境,结合行业实际,现将《贺州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626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行为,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建立的贺州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组织业主通过投票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本规则所称召集人,包括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维护和管理电子投票系统;

(二)指导、协调、培训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区)住建部门)开展电子投票工作;

(三)向市自然资源部门协调共享使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清册信息。

第五条 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电子投票工作;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维护和管理本辖区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三)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进行电子投票业务培训;

(四)受理业主、召集人等对电子投票事宜的投诉,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五)其他与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子投票的宣传、组织、指导与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召集人注册和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二)建立、维护和管理本辖区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指导、协调、会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采集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业主信息,经核对后录入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采集核实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业主信息;

(三)发起电子投票,或者审核批准召集人提交的电子投票发起、变更、延期、取消、提前结束等事项申请;

(四)指导、监督书面投票的补录;

(五)受理业主对于电子投票事宜的咨询和投诉,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六)其他与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受理业务咨询,调解相关纠纷。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市住建部门实时互通共享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含房屋、车位、车库等,下同)最新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等。

 

第三章 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第八条 拟采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召集人应当在首次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三十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第九条 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前建立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录入物业管理区域基本信息、房屋与业主信息等,并在每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核对、更新该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发生变更的业主信息。

第十条 对于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实时共享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新信息。

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根据自然资源部门互通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自动解除不动产权发生变更的房屋绑定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已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专有部分,由市住建部门或县(区)住建部门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向电子投票系统共享业主最新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该专有部分是否已交付业主使用。

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已经完成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买受人暂不具备业主资格,不能参加投票。

第十二条 对于既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又未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专有部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住建部门指导、协调下,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等采集该专有部分的相关信息,并指定工作人员将已核实的专有部分信息录入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积极协助。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建立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表决范围内的业主房号、业主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清册等信息脱敏后提供给召集人用于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调供水、供电、供气及电信运营商等有关单位协助,或直接与业主沟通核实业主最新信息。

为保护业主隐私,按规定需要公开业主信息的,前款提供的业主清册只能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三位和后四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

第十四条 县(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区域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

物业管理区域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已建立的,业主大会会议建议优先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专有部分需要变更业主姓名、业主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建筑面积等信息的,业主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提出信息变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在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更新专有部分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票发起和审核

第十六条 召集人在发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电子投票表决前,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缘由、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拟表决事项、表决范围、业主总投票权数、表决规则、投票起止时间以及按《条例》要求应当向业主公示的其它书面资料提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电子投票系统完成注册并录入上述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对电子投票发起信息进行审核。

经审核,召集人拟公示信息符合《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监督召集人在电子投票系统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前十五日,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公示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信息与材料,同步公示业主清册及电子投票使用说明,并公开接收业主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业主大会,并组织业主表决的,可以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公示提前天数在电子投票开始前公示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信息与材料;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应至少提前三日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业主应当及时核对业主清册和业主房屋绑定情况,业主对业主清册和业主房屋绑定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召集人书面提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提交的书面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更正。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电子投票拟表决事项、表决规则、投票起止时间等发生变更的,召集人应当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召集人应当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公示。

 

第五章 系统注册和身份验证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电子投票系统管理端为首次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召集人注册开通登录账号。

第二十一条 挂载在市住建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即贺州住建)上的贺州市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电子投票系统微信小程序是专供业主使用的电子投票系统移动端。

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或在业主通信群里发布电子投票系统移动端二维码和电子投票使用说明,并引导业主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完成系统注册和身份验证。

只有完成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的业主才能参与电子投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身份认证与投票,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自行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并通过以下方式在电子投票系统移动端中完成身份验证:

(一)人脸识别验证:业主在电子投票系统移动端中录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系统将通过人脸识别或发送手机短信验证码方式完成业主身份验证;

(二)在线提交证照验证:无法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业主在电子投票系统移动端中除了录入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外,还需在线提交不动产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照片和个人手持该身份证件的照片,经召集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线审核确认业主身份后,完成身份验证;

(三)现场核实验证:无法通过人脸识别验证或者在线提交证照验证的,业主可以携带不动产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经召集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审核确认业主身份、拍摄该证件照片和业主手持该身份证件的照片,并上传至电子投票系统后,完成业主身份验证。

召集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二、三种方式确认的业主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市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条所规定的业主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方式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业主及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当保管好登录电子投票系统的账号、密码及电脑、手机等设备,防止信息泄露、资料被篡改或者被他人假冒业主身份进行投票。

 

第六章 电子投票

第二十四条 电子投票期限(含延长期限)一般不少于三日,不超过三十日。

电子投票系统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子投票开始时间自动启动投票,并在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

第二十五条 业主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同一业主只能投票一次,投票后不得更改。不得拆分同一业主或同一专有部分的投票权。

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共有权人的,所有已完成房屋绑定的共有权人均可参与电子投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应当同时提供书面投票的方式供业主选择。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的表决事项、表决规则、起止时间等应当一致。

业主选择书面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应当在电子投票截止前到小区现场投票点完成书面投票,由召集人将书面投票结果补录到电子投票系统中,并将书面表决票扫描或拍照上传到电子投票系统存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进行监督。

业主大会只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投票结果可以由召集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补录到电子投票系统中,由电子投票系统汇总全体业主表决意见与表决结果。

召集人应当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相关资料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保存三年。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投票的,代理人只能参加书面投票。

代理人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的原件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不动产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制件;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期限。

第二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以院落、楼栋或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小组代表、业主小组代表可以接受业主委托进行书面投票,但业主小组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的意见,且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业主本人确认后,由业主小组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小组代表接受委托后应当在投票截止前到现场投票点进行书面投票。

第二十九条 在电子投票期间,不能查询投票结果,但召集人可以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实时查询业主大会投票总体进度和专有部分是否投票的信息。

已经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可以通过电子投票系统移动端实时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三十条 因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以及出现小区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召集人决定取消投票、暂停投票、提前终止投票、缩短或者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审核后,投票活动可以取消、暂停、提前终止、缩短或者顺延投票时间。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电子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县(区)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投票时间是否顺延或者采用其他投票方式。

 

第七章 计票规则与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同一业主或同一专有部分的多个共有权人进行重复投票且表决意见中既有已明示表决意见又有未明示表决意见(含弃权)的,投票结果以已明示表决意见的表决结果为准。

符合本规则的书面投票和电子投票均为有效的业主投票,具有同等效力。同一业主或同一专有部分有多个共有权人同时参与书面投票和电子投票进行重复投票的,投票结果依据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选举办法等规定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投票结果以电子投票表决意见为准。

同一业主多次参与书面投票的,投票结果依据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选举办法等规定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投票结果以最先提交的表决意见为准;同一专有部分有多个共有权人参与投票的,投票结果依据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选举办法等规定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投票结果以第一个投票的共有权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业主和代理人同时参与投票的,投票结果依据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选举办法等规定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投票结果以业主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参与电子投票的,业主在投票期间登录电子投票系统并查看投票内容后,即视为已参与表决;业主未明示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的,依据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选举办法等规定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视为弃权。未明示表决意见的业主,在投票截止时间前可以再次投票。

第三十四条 业主的表决意见包括同意、反对、弃权三种。

投票活动有多个表决事项时,业主仅对部分表决事项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该业主未表决的其他事项的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该业主纳入投票业主总人数和总投票权数的计算。

业主已参与表决但对所有表决事项均未明示表决意见的,在计票时视为弃权,该业主纳入投票业主总人数和总投票权数的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未参与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票。

(一)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交易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购买或者其它方式获得机动车车库(位)、摊位权属的业主,机动车车库(位)、摊位面积合并纳入产权人房屋面积计算其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权数。业主大会成立后,专有车库(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机动车车库(位)、摊位面积合并纳入产权人房屋面积计算其专有部分面积表决权数;

3.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是否予以限制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表决权不予以限制,但其被选举权应当予以限制。

第三十六条 电子投票系统根据业主电子投票结果、书面投票补录情况,以及召集人确认的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参与表决和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房号及其专有部分面积、委托表决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房号、表决意见、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总投票权数等情况,自动计算投票结果,汇总生成投票结果统计表和明细表。

投票结果统计表应当载明表决结果、总投票权数(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及比例、已投票人数与表决意见及其比例、未投票人数及其比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直接投票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电子投票系统还应当自动生成候选人或候选物业服务人的得票顺序,得票顺序按照所得面积表决权数所占比例,与所得人数表决权数所占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

投票明细表应当按表决事项分类载明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投票形式、表决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自投票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通过电子投票系统打印表决结果确认书,并经监票人员签字确认后加盖召集人印章;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集的,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召集人应当自加盖印章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将签字盖章后的表决结果确认书扫描上传到电子投票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第三十八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的表决结果、表决明细表有异议的,业主应当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查验本人的投票信息,或在公示期间实名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提出查验本人委托投票的,业主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召集人将书面委托书供其查验;经查验,书面委托书载明的表决意见与公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电子投票系统重新录入表决意见,并由电子投票系统自动统计生成表决结果并公示。

(二)有证据证明冒充业主参与投票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住建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汇总并公示表决结果。

(三)对公示的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业主投票权数提出异议的,召集人、业主、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区)住建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公示的业主投票权数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认定业主投票权数,重新汇总并公示表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电子投票系统中的电子投票结果统计表和投票明细表应当依法保存,接受各方监督,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

第四十条 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决结果生效:

(一)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表决结果公示期满,对表决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二)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表决结果异议处理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汇总并公示结果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表决结果自公示期满之日起生效;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表决结果自重新公示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业主签名或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等形式,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或书面投票的;

(二)泄露、篡改业主信息或投票信息,或指示、放任他人泄露、篡改业主信息或投票信息的,或将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三)伪造表决结果或表决明细表,或指示、放任他人伪造表决结果或表决明细表的;

(四)对业主进行引诱、贿赂、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影响业主正常行使表决权的。

单位、个人有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业主、业主大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总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认定。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总人数以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中已登记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条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的事项,召集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征集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通知、公示事项内容较多的,召集人可以通过电子投票系统向全体业主公开。

《条例》和本规则已规定公示期限的,按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公示期应不少于七日。

第四十四条 使用电子投票系统不收取费用,但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服务费除外。

第四十五条 业主为政府机关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适用本规则,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确认分户信息后,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投票。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履行召集人职责时,履行本规则所规定的召集人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6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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