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恭城瑶族自治县引进社会资本参与
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区、市驻恭城各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恭城瑶族自治县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恭城瑶族自治县引进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
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有效缓解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矛盾,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难题,保障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拓宽投资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的原则,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合作共赢。
二、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及方式
(一)项目范围。是指为落实国家关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工程措施新增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或提质改造耕地,并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项目。
(二)参与方式。项目立项后,应当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引入社会投资方,社会投资方确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或公示项目基本情况、社会投资方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并与社会投资方及时签订项目合同;对项目实施区域、建设规模、实施模式、投资金额、工程建设内容、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要求、竣工时间、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与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分若干标段实施,中标后,按照“分批建设、分批交易、分批结算”的原则实施,原则上2年内完成。
三、实施模式
采取以政府主导和社会合作方参与的市场运作模式,社会合作方作为项目承建单位,承建单位自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由社会合作方全额出资。合作开发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潜力调查、选点、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与预算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群众协调补偿和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报备入库、后期管护及拍照等全过程。
实行投资实施主体与结算、决算分离工作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审计单位、新增耕地复核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等相关第三方单位由业主方按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合同,费用由社会合作方支出。
四、利益分配及资金拨付方式
(一)补充耕地指标归属。在项目通过验收报备系统审核指标入库后,按政策文件规定,在扣除自治区留存指标、市级有偿收储指标后,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县人民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用于我县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新区项目建设及指标交易等。
(二)社会合作方投资收益。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的原则,社会合作方只有在完成项目各项工程建设任务,达到工程建设质量要求,经验收合格,完成补充耕地项目信息备案后才能获取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包含投资方投资成本、利息、应缴纳税费和利润等,按以下标准核算投资收益,即社会合作方投资收益=实际支出成本×(1+利润率)。社会合作方所获得的利润由县政府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与社会合作方议定。项目实际支出成本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结果为准,主要是指组织、实施、管理补充耕地项目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勘测、可研编制、申报立项、规划设计与预算等前期工作,工程施工、土地流转乡镇工作经费、移种青苗补偿费、土地租赁费用、其它不可预见费、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报备入库、后期管护及拍照等全过程的支出。其中移种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项目实施期间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片区综合地价文件标准执行;土地租赁标准按照不高于《恭城瑶族自治县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因政策或者不可遇见因素导致无法实施时,社会合作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三)资金拨付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
(四)项目投资组成及特别规定。项目投资组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项目前期潜力调查、选址踏勘、征求群众意见等不列入预算范围内产生的费用;可研编制、测量、规划设计编制、工程施工、项目验收等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部门及乡镇工作经费;移种青苗补偿费;土地租赁费用及后期管护费用;其它不可预见费。
上述费用除按规定执行外,特别规定如下:
1.土地租赁支出:土地租赁费用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协商确定并签订租赁协议。
2.监管费用支出: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工程结算审计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由业主方按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并签订合同,所需费用由社会合作方承担,列入支出成本,由县自然资源局与相应中标社会合作方签订合同约定支付。
(五)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给予。
五、实施步骤
(一)选定社会合作方。由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等合作开发方式择优选定社会合作方,并与中标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二)开展前期工作。由社会合作方主导,县自然资源局监督下选定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潜力调查、土地清查、可研概算编制、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
(三)进行项目施工。社会合作方作为项目法人,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等补充耕地项目文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四)项目验收确认。社会合作方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等文件规定,在项目完工后开展项目验收材料整理编制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验收,获得市自然资源局项目验收批文后,县自然资源局在耕地占补平衡系统完成指标入库等相关工作。
(五)投资收益兑现。由成功出让指标的收益资金或由其他资金兑现投资收益,按合同约定向社会合作方支付。
六、项目后期管护
为确保项目竣工后各项工程和设施保持良好,发挥服务农业生产应有作用,社会合作方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安排足额的后期管护资金,保证项目在建成后的后期管护,管护年限3年(暂定),管护要求和管护年限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政策进行调整。
(一)第一阶段(项目管护期)。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社会合作方负责管护3年,水田原则上保证每1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茭白、菱角、莲藕、荸荠(马蹄)、茨菇等水生农作物;旱地必须种植粮食作物、非粮食作物,粮食作物与非粮食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等,其中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豆类等作物,非粮食作物包括蔬菜、棉花、油料、饲草、烟草等作物。期间管护费用由社会合作方承担,同时确保项目工程和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管护期间种植农作物收益由社会合作方与土地权属人在租赁土地时另行约定。如不按规定种植水生作物,造成指标不能使用或被扣减,则根据指标不能使用或被扣减面积,按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11万元/亩、低效园地和残次林地项目13万元/亩、未利用地项目15万元/亩的标准扣除社会合作方剩余的投资收益,同时保留追溯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第二阶段(项目管护期结束后)。社会合作方管护期3年期满后,由社会合作方将项目工程和设施移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乡(镇)政府负责该项目区范围内所有验收工程和设施的监管、维护、使用,并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相应村委和村民小组,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