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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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规〔2025〕1号

 

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果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7号)、《中共百色市委员会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百发〔2017〕7号)、《百色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办法》(百办通〔2022〕106号)精神,推进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决定结合新时代平果文艺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 方针,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推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 度、接地气的文艺精品,不断培育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

第三条  成立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市文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全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第四条  设立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年度专项资金,总扶持金额50万元,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若年度获扶持的作品数量增加,资金总额超过基数,再按实际予以追加。专项资金由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使用。

第五条  扶持对象:平果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平果籍或连续在平果工作、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非平果籍艺术家、文艺爱好者,在平果学习满一年的在校大学生,以平果为题材的作品作者。扶持范围:年度内获得省级(含)以上文艺奖项或在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文学刊物发表的小说、报告文学、散文、诗歌、影视、戏剧、曲艺、评论、音乐、民间文学等作品;进入省级(含)以上赛事、汇(会、展)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舞台艺术类剧目;入展省级(含)以上展览、赛事或获奖的书法(含篆刻、书刻等)、美术(含工艺美术:如:砚台、编织、蜡染、陶艺等)、摄影等艺术类作品。

第六条  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国际儿童读物联盟安徒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影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际A类电影节奖项(或入围竞赛单元、主要展映单元)的作品,扶持5万元。获得中国戏剧奖(包括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优秀剧目奖、小戏小品奖、理论评论奖、校园戏剧奖等)、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国际新闻摄影比赛荷赛奖的作品,按照自治区奖励额度1:1给予本级扶持奖励。

第七条  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文艺创作铜鼓奖的作品,扶持2万元;获得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扶持1万元;获得广西文艺花山奖的作品,扶持0.8万元。

第八条  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国家级常设性综合文艺展览、汇(会、展)演、赛事入展资格或奖项(详见附件1、2目录)的作品,按一等奖(金奖)3万元,二等奖(银奖)2.5万元,三等奖(铜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入展0.8万元给予扶持;只设优秀奖(最高奖)和入展的,按优秀奖2万元、入展1.5万元给予扶持。获得百花杯等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的作品,按金奖2万元,银奖1.5万元,铜奖1万元给予扶持。

获得省级党委政府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省级常设性综合文艺展览、汇(会、展)演、赛事入展资格或奖项(详见附件1、2目录)的作品,按一等奖(金奖)1万元,二等奖(银奖)0.8万元,三等奖(铜奖)0.6万元,优秀奖0.3万元,入展奖0.2万元给予扶持;只设优秀奖(最高奖)和入展的,按优秀奖1万元、入展0.8万元给予扶持。

第九条  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举办(含单独及联合举办)的国家级单项、专题性、临时性文艺展览、汇(会、展)演、赛事入展资格或奖项的作品,按一等奖(金奖)2万元,二等奖(银奖)1.5万元,三等奖(铜奖)1万元,优秀奖0.8万元,入展0.5万元给予扶持;只设优秀奖(最高奖)和入展的,按优秀奖1万元、入展0.8万元给予扶持。

获得省级党委政府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举办(含单独及联合举办)的省级单项、专题性、临时性文艺展览、汇(会、展)演、赛事入展资格或奖项的作品,按一等奖(金奖)1万元,二等奖(银奖)0.8万元,三等奖(铜奖)0.6万元给予扶持,优秀奖0.3万元,入展0.2万元给予扶持;只设优秀奖(最高奖)和入展的,按优秀奖0.6万元、入展0.4万元给予扶持。

第十条  文学类作品获得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文学刊物(详见附件2目录)发表的,按不同类型给予扶持。

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平果题材)在国家级一类刊物发 表或转载的每部(篇)1.5万元;国家级二类刊物发表或转载的每部(篇)1万元;省级一类刊物发表的每部(篇)0.8万元;省级二类刊物发表的每部(篇)0.6万元。

中篇小说、长篇散文、长诗、戏剧、影视类原创作品在国家级一类刊物发表或转载的每部(篇)0.8万元;国家级二类刊物发表或转载的每部(篇)0.6万元;省级一类刊物发表的每部(篇) 0.5万元;省级二类刊物发表的每部(篇)0.4万元。

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散文、组诗、曲艺、文艺评论、民间文学作品在国家级一类刊物发表或转载的每部(篇)0.5万元;国家级二类刊物发表或转载的每部(篇)0.4万元;省级一类刊物发表的每部(篇)0.3万元;省级二类刊物发表的每部(篇)0.2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文艺刊物(详见 附件2目录)发表的摄影、美术(含工艺美术)、书法(含篆刻、书刻)、音乐等作品,按国家级的每件(篇)0.4万元,省级的每件(篇)0.2万元。

第十二条  同时获得多个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文学、 文艺刊物发表或转载的作品,按照发表或转载刊物的最高级别给予扶持,不重复扶持〔在省级以下有影响力的文学、文艺刊物发表,但获得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文学、文艺刊物转载的作品,文学类作品参照第十条给予扶持,摄影、美术、书法(含篆刻、书刻)、音乐等作品参照第十一条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文学类作品获得华语传媒杰出作家奖、红楼梦 奖、《花城》文学奖的,扶持2万元;获得华语传媒年度奖、郁达夫小说奖、冯牧文学奖、《小说选刊》年度奖、《小说月报》百花奖、《人民文学》年度奖、《花城》文学奖、《十月》文学奖、《当代》文学奖、《钟山》文学奖、《作家》金短篇小说奖的,扶持1.5万元;获得《中国作家》年度奖、华语青年作家奖、华语青年诗人奖、《人民文学》紫金新人奖、《民族文学》年度奖、《中篇小说选刊》奖、《上海文学》奖、《北京文学》奖、《作品》文学奖、《山花》文学奖、《扬子江》诗歌奖、郁达夫小说奖提名、孙犁散文奖双年奖,入选中国小说学会年度小说排行榜、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年度报告文学排行榜、《诗刊》青春诗会名单,扶持1万元;获得省级重点期刊年度奖,扶持0.6万元。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的作品,按特等奖2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给予扶持;获得全国网络文学大赛奖的,按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给予扶持;获得广西网络文学大赛奖的,按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6万元,三等奖0.3万元给予扶持;获得花山诗会年度诗人奖的,扶持0.5万元。

第十五条  在有资质的国内出版社以正规书号公开出版发行文艺专著,按不同类型给予扶持。

文学类专著(包括合集)须达10万字以上,属出版社全资发行的专著按1.2万元/每10万字给予扶持;属出版社全资发行的丛书按1万元/每10万字给予扶持;属个人自费出版的专著按0.8万元/每10万字给予扶持;属个人自费出版的丛书按0.5万元/每10万字给予扶持。

摄影、书法(含篆刻、书刻)、美术类专著须含100 幅作品以上,属出版社全资发行的专著按1.2万元/每100幅给予扶持;属出版社全资发行的丛书按1万元/每100幅给予扶持;属个人自费出版的专著按0.8万元/每100幅给予扶持;属个人自费出版的丛书按0.5万元/每100幅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立项、国家级重点作品扶持且已结题的作品,按每项(部)3万元给予扶持;获得省级立项、省级重点作品扶持且已结题的作品,按每项(部)2万元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被国家级博物馆(详见附件2目录)收藏的作品,按每件收藏作品(组按照一件计算)0.5万元给予扶持。被省级博物馆(详见附件2目录)收藏的作品,按每件收藏作品(组按照一件计算)0.3万元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加入文联系统文艺家协会的,按加入协会等级给予相应扶持。上年度加入国家级协会的,按照每人0.5万元给予扶持;上年度加入省级协会的,按照每人0.3万元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嘹歌、武术、观赏石盆景协会扶持办法参照第八、九、十条相应等级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选送有潜力的文艺骨干到国家级、省部级艺术院校、文艺院团培训学习;邀请国内文艺名家开展文艺精品创作辅导;组织市内外艺术家举办文艺精品创作经验交流会和专项文艺作品研讨会。每年有计划地帮助有成就的文艺家出版专辑。以上经费与扶持资金一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申报扶持的项目应是上年度发表、入展、汇(会、展)演、获奖的原创作品和个人等。集体创作的作品由单位负责申报,版权属个人的作品由本人申报。上年度参加文艺展览展演赛事荣获奖项,但因主办方延迟公布或颁奖而延误申报的,可延后一年申报。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月30日前,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审定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文艺展览、汇(会、展)演、赛事级别认定以最高级别主办单位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自动确认有效;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复审,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并作出 说明。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的申报者,将取消其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因作品知识产权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自行解决,所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申报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实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争议或模糊情形,由领导小组研究裁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国家级、省级常设性综合文艺展览、汇(会、展)演、赛事目录

2.国家级、省级有影响力文艺刊物和国家级博物馆目录

 

附件1

国家级、省级常设性综合文艺展览、汇(会、展)演、赛事目录

一、国家级

(一)综合性

1.中国艺术节(文化和旅游部主办)

2.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国家民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北京市政府联合主办)

(二)摄影类

1.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

2.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

3.获得中国摄影家协会积分的赛事

4.学习强国举办的摄影大赛(中宣部主办)

(三)美术类

1.全国美术作品展(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和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主办)

2.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国家民委、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

3.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

(四)书法篆刻类

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 (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

(五)音乐舞蹈类

全国舞蹈展演(文化和旅游部主办)

(六)曲艺类

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中国文联、国家民委、中国曲艺家协会联合主办)

(七)戏剧类

全国少数民族戏剧汇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

(八)工艺美术类

百花杯中国工艺美术精品奖(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主办)

二、省级

(一)综合性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二)摄影类

中国西南六省区市摄影联展(广西摄影家协会等六省区市摄影家协会联合主办)

(三)音乐舞蹈类

1.广西音乐舞蹈大赛(广西文化和旅游厅主办)

2.广西舞蹈创作作品展演(广西文联、广西文化和旅游厅联合主办)

3.全区基层群众文艺汇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主办)

(四)曲艺类

广西曲艺展演(广西文联、广西曲艺家协会主办)

(五)戏剧类

广西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暨广西剧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西文化和旅游厅主办)

说明:常设性综合文艺展览、汇(会、展)演、赛事是指,除《平果市文学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奖项之外,国家、自治区每年举办或定期举办,具有规格高、规模影响力大、专业性和权威性强的综合性重大文艺活动项目。

附件2

国家级、省级有影响力文艺刊物和国家级

博物馆目录

一、文学类

(一)国家级有影响力刊物

1.国家一类有影响力刊物

《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花城》《钟山》《民族文学》《作家》《中国作家》《江南》《诗刊》《长篇小说选刊》(含增刊)、《小说月报》《散文》(含海外版)、《求是》(限报告文学)、《当代文坛》《当代作家评论》《中国当代文学研究》《文学评论》《小说评论》《微型小说月报》《小小说选刊》《微型小说选刊》《解放军文艺》《剧本》《读者》,包括各类国家级权威文学选本。

2.国家二类有影响力刊物

《青年文学》《天涯》《美文》《北京文学》《上海文学》《小说界》《山花》《长江文艺》《星星诗刊》《扬子江诗刊》《儿童文学》《少年文艺》《新华文摘》《小说选刊》《中华文学选刊》《散文选刊》《中篇小说选刊》《思雨文学选刊》《南方文坛》《扬子江文学评论》《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文艺研究》《文艺理论与批评》《艺术评论》《文艺研究》《中国文艺评论》《神州文学》《万松浦》《鄂尔多斯》《海外文摘文学版》《民间文学》《故事会》《作品与争鸣》《青年文摘》《中国铁路文艺》《啄木鸟》《阳光》《中华诗词》《中华辞赋》,包括国家部委党委政府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主管主办指导的文学刊物。

(二)省级有影响力刊物

1.省级一类有影响力刊物

《雨花》《作品》《莽原》《清明》《草堂》《大家》《四 川文学》《安徽文学》《红岩》《西部》《延河》《星火》《朔 方》《飞天》《芙蓉》《文艺争鸣》《江河文学》《绿洲》《大地文学》《水文化·大江文艺》《绿叶》《生态文化》《脊梁》《中国校园文学》《小说月刊》《北方文学》《天池小小说》《小小说月刊》《台港文学选刊》《百花园》《小说林》《时代文学》《百花洲》《野草》《传奇·传记文学选刊》《青岛文学》《当代小说》《民间故事选刊》《今古传奇》《中华文学》《诗选刊》《当代人》《海燕》,包括各类省级权威文学选本。

2.省级二类有影响力刊物

《鸭绿江》《天津文学》《山东文学》《湖南文学》《广西文学》《三月三》(壮、汉文版)、《黄河》《长城》《草原》《湘江文艺》《诗歌月刊》《诗潮》《散文百家》《边疆文学》《福建文学》《山西文学》《西藏文学》《芒种》《短篇小说》《青年作家》《广州文艺》《西湖》《滇池》《芳草》《青春》《特区文学》《文学港》《厦门文学》《歌海》《满族文学》《青海湖》《陆军文艺》《神剑》《橄榄绿》《地火》《石油文学》《东海》《东方剑》《长江丛刊》《奔流》《边疆文学》《金融文坛》《诗林》《参花》《青年文学家》《萌芽》,包括省级党委政府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主管主办指导的文学刊物。

二、摄影类

(一)国家级有影响力刊物

《中国摄影》(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中国摄影家》(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大众摄影》(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摄影世界》(中国国际文化影像传播有限公司主办)、《民族画报》(民族画报社主办)、《人民画报》(人民画报社主办)、《中国国家地理》

(二)省级有影响力刊物

广西画报(广西日报主管)

三、美术类

(一)国家级有影响力刊物

《美术》(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国画家》(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美术观察》( 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中国书画》(经济日报社主办)、《美术纵横》(中国美术家协会江苏分会主办)、《中国油画》(中国美术家协会油画艺术委员会主办)、《民族画报》(民族画报社主办)、《人民画报》(美术专栏。人民画报社主办)

(二)省级有影响力刊物

《广西画报》(美术专栏)、《美术界》(广西文联主办)

四、书法篆刻、刻字类

(一)国家级有影响力刊物

《中国书法》(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书法》(上海书画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书法丛刊》(文物出版社主办)、《中国篆刻》(共青团浙江省委主办)、《西泠艺丛》(西泠印社主办)

(二)省级有影响力刊物

《广西画报》

五、音乐舞蹈类

国家级有影响力刊物

《人民音乐》(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音乐创作》(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词刊》(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歌曲》(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儿童音乐》(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舞蹈》 (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曲艺》(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

六、影视类

国家级有影响力刊物

《电影艺术》(中国电影家协会主办)、《当代电视》(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办)

七、民间文艺及其他类

(一)国家级有影响力刊物

《民间文化论坛》(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杂技与魔术》(中国杂技家协会主办)

(二)省级有影响力刊物

《民族艺术》(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主办) 

八、国家级博物馆

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民族博物馆

说明:文艺作品在跨类别重点刊物发表且在扶持目录内的,依据相应标准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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