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州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区政规〔2024〕1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工业集中区
管委会: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州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玉州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2016年1月27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玉州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玉区政发〔2016〕1号),2024年12月20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玉林市玉州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玉州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玉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玉州区储备粮,是指玉州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玉州区储备粮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玉州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玉州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应当严格玉州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玉州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玉州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玉州区储备粮。
第六条 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玉州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玉州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玉州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玉州区储备粮,对玉州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对玉州区储备粮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玉州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八条 玉州区财政部门应当参与玉州区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玉州区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玉州区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玉州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玉州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玉州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玉州区储备粮。
玉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玉州区储备粮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玉州区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玉州区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玉州区财政部门拟订,报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玉州区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共同下达,由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玉州区储备粮应当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具体轮换计划由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报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批准。
第十四条 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将玉州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玉州区财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
第三章 玉州区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玉州区储备粮以玉州区直属粮食储备企业储存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六条 代储玉州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玉州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
第十七条 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商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从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
选定代储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有利于玉州区储备粮合理布局、集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玉州区直属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玉州区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玉州区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玉州区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玉州区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霉坏变质;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六)以玉州区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七)利用玉州区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在玉州区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九)购买限定用途的玉州区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擅自动用玉州区储备粮;
(十一)其他违反储备粮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玉州区储备粮的轮换。
玉州区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因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其储存的玉州区储备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玉州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玉州区财政部门会同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玉州区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玉州区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现行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拨补。
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玉州区储备粮管理实情,提出承储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费用补贴方案和奖惩方案,报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玉州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玉州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到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开设的补贴专户,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将管理费用、利息补贴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玉州区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玉州区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玉州区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七条 玉州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玉州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核定。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玉州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玉州区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二十九条 玉州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玉州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
第四章 玉州区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 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玉州区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玉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玉州区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玉州区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镇(街道)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玉州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玉州区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动用玉州区储备粮,由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玉州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玉州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玉州区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玉州区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玉州区储备粮命令。
玉州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玉州区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玉州区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玉州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玉州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玉州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对玉州区财政、审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八条 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玉州区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玉州区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玉州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玉州区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玉州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林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法律责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