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港市烟草制品
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的通知(贵烟法〔2024〕19号)
各县级局(营销部),机关各部门: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经市局(公司)2024年局长(经理)办公会(第2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3日
(可公开)
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第二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场所。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住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无法明确划分的,视为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
第三条 在贵港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外,其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为已建成使用且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需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村委会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开具的场地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法律证明;属租赁的经营场所,还应出具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销售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
第五条 申请点经营场所没有使用固定的实体墙或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等完全隔离的,视为同一经营场所。
第六条 以下情形视为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一)无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无法界定经营场所范围的;
(二)被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公开文件明确认定属于违法违章建筑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并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拆除的;
(三)经营场所正在拆迁的、被拆除的;
(四)因经营场所使用权被收回、持证人未能续租等原因,持证人不能继续使用原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贵港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发布的《贵港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贵烟专〔2020〕16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条件由贵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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