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31
收藏
详情

 

自治区广电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规〔2024〕3号

 

各市文广(体)旅局、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广西广播电 视台,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广电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自治区广电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

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国际传播工作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赋予广西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通道、战略支点、重要门户”三大定位新使命,加强面向东盟的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孵化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自治区级公共财政预算,纳入自治区广电局年度部门预算,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广西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实效。

 

第二章申报单位和项目扶持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申报单位应为依法设立、在广西合法经营和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内视听机构)。

第五条 建立广西广电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培育扶持入库的7类项目(国际传播平台建设类、视听技术海外发展类、合作摄制类、对外译制传播类、视听版权输出类、国际视听交流活动类、国际传播人才培养类),提升广西视听行业国际传播力。综合考虑入库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年度择优扶持。

(一)支持国际传播平台建设,拓展国际传播渠道。对于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对外传播成效显著的平台项目,综合考虑平台建设规模及国际传播成效,经审核认定后择优扶持,每个项目予以10-50万元扶持。

(二)支持推动视听技术走出去项目,推动区内视听技术海外发展。对于积极推动“智慧广电”、应急广播、IPTV、数字电视等视听技术、标准、产品、服务在东盟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推广和应用的工程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择优扶持,每个项目予以10-50万元扶持。

(三)支持与东盟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摄制项目,讲好友好合作的故事。对于围绕中国与东盟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旅游、社会发展建设中友好合作、互助互惠、共同发展的主题特点合拍制作,或取得良好国际传播效果的电视剧、电视纪录片、专题片、广播剧、综艺节目、系列报道、高端访谈节目和网络视听作品等精品视听节目,经审核认定后择优扶持,每个项目予以10-50万元扶持。

(四)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提升译制质量。对于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 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进行译制传播,经审核认定后择优扶持。对字幕翻译类优秀作品每部(集)按照10元/分钟予以奖励扶持,对配音翻译类优秀作品按照每部(集)30元/分钟予以奖励扶持。

(五)支持向国外输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促进版权贸易发展。面向全区征集成功向国外输出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包括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等),对已进入国外主流传播渠道并获得国外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择优扶持,每个项目予以5-10万元扶持。

(六)支持视听对外交流活动项目,提升广西国际传播效能。对于围绕多元文化交流、媒体交流合作、视听产业发展、技术展览推广等主题,由区内视听机构独立承办、与区外单位合作承办、国际合作承办的友好交流活动、节展活动、峰会论坛、理论研究等优质对外交流项目,经审核认定后择优扶持,每个项目予以10-30万元扶持。

(七)支持国际传播人才培养项目,培养国际传播骨干力量。对于区内国际传播人才培养项目、区内视听机构与东盟视听机构开展跨境传播人才培养等项目进行扶持,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规模及培养成效,经审核认定后择优扶持,每个项目予以5-10万元扶持。

 

第三章申报项目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申报项目均要求体现国家意志、代表国家水准、传 承中华文明、反映时代风貌,适于非华语地区的国际传播,能够 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战略、充分发挥广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 在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第七条 注重国际合作,强化文化交流互鉴。申报项目应突 出广西与东盟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强化多元 文化交流互鉴,通过广泛交流合作消除文化隔阂,推动相互尊重、 相互信任,让世界人民了解中国、了解广西、增进理解,充分发 挥境外合作方力量共同推动项目走出去,扩大影响力。

第八条 强化文化导向,充分利用民族文化资源。申报项目 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 髓,深入挖掘广西海洋文化、山地文化、民族文化等特色文化资 源,用国际语境和国际表达讲好中国故事、广西故事,做到“本土 风格,国际表达”,赋予特色文化新的时代内涵,着力推动民族特 色视听文化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第九条 注重市场导向,积极发挥产业功能。项目运作要注 重市场操作,强化产业概念,提升项目的可持续性。

第十条 注重时效性和可行性。申报的项目应为已经完成、 正在进行中或申报年度将举办的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类别。 

 

 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自治区广电局每年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广电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原则。

 (一)符合扶持范围,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申报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评审程序参照 自治区广电局制定的有关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审核批准后,公示5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发评审结果通知,由自治 区广电局将项目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广电局与获扶持机构签订项目任务责任 书。已完成的获扶持项目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扶持项目的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对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的与项 目实施和视听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自治区广电局将适时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获扶持资金的项目将收录广西音像资料馆,需每半年向自治区广电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报告;申报时正在进行的项目和即将进行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广电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广电局除立即终止拨付资金、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其二年内参评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扶持资金项目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扶持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

3.不按规定上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4.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