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发改价格〔2024〕15号
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博白县城镇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8〕4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80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投放、收集、清运、处置能力,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和《博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白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博政办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博白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博白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博白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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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计征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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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 |
元/户•月 |
7 |
①城镇居民(含暂住居民)以一表一户征收。 ②不含营业性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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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博部队等 |
元/人•月 |
2.5 |
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在职人员(含临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②学校(包括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部队按80%计算征收。 ③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按80元/吨•日征收。 ④项目建筑工地按2.5元/人·月征收。 ⑤医疗卫生机构另行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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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 卫生机构 |
住院部 |
元/床•月 |
5 |
①医疗卫生机构按医院住院部+医院门诊室+医院所有干部职工2.5元/人•月合计征收。 ②城镇医院外的牙科、医疗卫生诊室(所)按100-500元/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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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室 |
元/㎡•月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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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饮业、住宿、 娱乐KTV |
元/月 |
≥50 |
①早餐店、奶茶店、烧烤摊、夜宵摊、白切熟食摊50-8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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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性商店(场)、商业网点、金融网点、修理厂(店)、生产加工厂(店)、加油站、废品回收站、特殊行业(游乐场、儿童乐园)、培训机构及日托、午托机构等服务行业 |
元/m²•月 |
0.6-1 |
30m²及以下 1元/m²•月 31-50m² 0.9元/m²•月 51-100m² 0.8元/m²•月 101-200m² 0.7元/m²•月 201m²以上 0.6元/m²•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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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类市场 |
元/吨•日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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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临时摊点 |
元/摊•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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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 |
元/座•月 |
1 |
向各汽车客运站、客运中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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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营运货车 |
元/辆•月 |
15 |
可按年征收,不足一年的按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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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营运农用车 |
元/辆•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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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位自运 |
元/吨•日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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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国家定期优抚人员,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管理
(一)委托其他单位以代收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所需的手续费按照不超实际征收金额的5%由委托方与代收方双方协议确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支付给代收单位。任何代收单位不得自行从代收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扣除代收手续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属于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征收场所显著位置、网站公示,出具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信息,同时在征收现场出具以上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相关部门要加强文件执行前期的宣传和引导,保障政策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