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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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政办发〔2024〕63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百色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

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

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升全市气象数据安全防护水平,加强气象探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建立气象数据资源管理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气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以及气象观测数据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量、能见度、水汽、天气现象、日照、雷电、蒸发、云、酸雨、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雨量监测站、导航卫星遥感水汽站(GNSS/MET)、大气成分监测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探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建设时间、探测标准、探测精度、探测数据格式、探测数据存储方式、探测数据传输方式、降水(雨、雪、冰雹)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

第三条 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的基本原则,通过站网一张图统筹规划管理,提高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家安全、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水文、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建立百色市气象数据资源管理常态化协作机制,组成联络工作组。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牵头建立百色市气象探测站网一张图,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探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探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观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业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规范、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气象行业投资项目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合理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探测设施,严禁重复投资建设,提高气象探测设施利用水平。

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应当结合百色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着重对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区域及人口密集区域等进行规划。

各部门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按部门有关规定纳入站网一张图统筹规划、分别实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主要承担,并争取上级支持。

涉外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及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设置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各成员单位协商一致,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建成投入业务运行的气象探测设施,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及各行业要求开展计量检定。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芒果、烟叶、茶叶等特色产业气象探测设施或个人投资建设并稳定运行的气象探测设施,按照《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向气象部门汇交气象探测数据,同时鼓励主动纳入气象部门探测站网管理。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公布全市气象观测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共享清单,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观测数据汇交的监督管理,通过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促进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应当依法汇交气象观测数据,纳入百色市气象探测站网一张图统筹规划。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企业、机构和个人等多方参与数据交换、共享和应用。涉外涉密气象数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及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建立百色市气象观测信息共享机制,除特殊要求数据外,各部门依法通过百色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气象数据共享。部门间气象观测信息共享各方需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气象数据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气象数据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特别是在提升防灾减灾效能,促进重要工业、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大型旅游景点运营及护航人口密集区域安全等方面的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提升气象观测信息应用水平,鼓励构建气象资料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共同提高全市防灾减灾和气象社会服务现代化能力。

第十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在建成三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观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和探测设备基本情况等依法报备,同时纳入站网一张图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定期向联络工作组单位告知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观测产品名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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