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规〔2024〕5号
平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果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平果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8月12日平果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1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果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果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主要面向本市工作区域内无房的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解决以上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关经费进行保障。
第二章 供应对象和分配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特定区域(中心城区或乡镇或产业园区)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人员,即主要包含新市民、青年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备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工作区域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拥有监护权的单亲家庭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独立申请。
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工作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平果市马头镇中心城区的。申请家庭按马头镇中心城区的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平果市产业园区的,申请家庭按项目所在地的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平果市各乡镇的,申请家庭按项目所在乡镇的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结合项目所在地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拟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指导价,上报平果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批复后予以实施。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社会资本筹建和用人单位自建或其他定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平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指导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年收取;租赁保证金(押金)为年租金的50%。
第七条 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采用公开受理申请、摇号、公示和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平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社会资本筹建及用人单位自建或其他定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
(一)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一房一厅或单间;
(二)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以入住两房一厅及以下户型;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可供应房源不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出租单位可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可供应房源相对充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物配租户型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通过线下报名方式提出申请。社会资本筹建及用人单位自建或其他定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地点由建设单位自定,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地点以该批次保租房申请报名公告明确的具体报名地点为准。
第九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
(三)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
(四)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申请时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可到平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查询窗口开具)。
(五)上级部门要求提交准入的相关材料。
社会资本筹建及用人单位自建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材料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条 政府筹建、社会资本筹建及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别按照以下申请审核程序进行:
(一)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初审和公示:申请人提交材料到申请人工作单位、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工作单位、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复审和公示:在收到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材料后,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核查结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登记为保障对象,参照本市公租房的轮候方式,经过公开摇号方可进入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轮候库,申请人员按照轮候号依序安排租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社会资本筹建及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审核和公示:申请人提交材料到项目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合格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工作单位或运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本单位制定的运营管理方案给予实物配租;初审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备案:获得实物配租的,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将保障人员名单、审核和公示材料、租金收缴台账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对象开展年度资格复核工作,年度复核户数不低于已保障家庭户数的30%。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应立即对相关保障对象予以清退,将其列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项目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做好项目日常准入、腾退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办理续租手续。租赁合同应包括约定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但不得约定收取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租赁保证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筹建和用人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业或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承租人不予赔偿的,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可协商或通过诉讼程序追偿。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行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不在本市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区域工作和生活的;
2.在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区域购房且已交付使用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7.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8.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10.其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保障住房。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存在手续不全、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及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内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变更租赁居住用途、拒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展运营管理工作等情况,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资格,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平果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办发〔2016〕111号)执行;平政办发〔2016〕111号文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平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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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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