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南科规〔2024〕5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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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

结余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南科规〔20245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激发南宁市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文件精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本级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4611

 

 

 

 

南宁市本级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

  

完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激发我市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管理细则(暂行)(桂科政字〔2023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及人才专项等。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结余资金是指由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市科学技术局立项下达,已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结题结论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终止结题,经审核确认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高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支出计划,提高项目预算的准确度及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项目结余资金量。

第四条  结余资金情况应作为项目验收内容,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社会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对验收时结余资金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与项目资金决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提交。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结余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结余资金使用与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挂钩。

(一)项目通过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经审核确认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项目不通过验收、终止结题,以及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科研信用评价不良的,经审核确认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单位结余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结余资金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结余资金使用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避免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支出计划管理,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自项目通过验收后次年的11日起2年内仍未使用完毕或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到位情况、支出进度和结余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单位以后项目安排、平台建设等支持事项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710日起施行,有效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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