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民通〔2024〕4号
关于规范落实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测,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织密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现就有关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在享低收入人口和领取定期定量救济的精简退职人员等。
(二)经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且未纳入低保的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且未纳入低保的家庭)、当年获得临时救助或特殊困难群众专项帮扶的家庭和个人。
(三)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社会救助对象台账管理制度
乡镇民政办分类建立辖区在册社会救助对象管理台账:新增、死亡、服刑、停保、调档、属地变更、救助类别变更、差异数据处理等,指定专人按月即时更新,确保对象管理台账与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和工作报表数据完全一致。
(二)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每月零报告制度
社会救助在享人员死亡情况实行乡镇、村(社区)每月零报告制度。村(社区)协办员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死亡人员报表经村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民政办。各乡镇民政办要及时掌握和登记本辖区社会救助在享人员死亡信息,及时在广西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做停保处理,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死亡人员情况报至县民政局。
(三)低保家庭定期核对、复核制度
在完善和落实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主动报告制度的同时,乡镇民政办要严格落实在享对象定期核对、定期复核制度。及时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对象及时清退。乡镇民政办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每半年至少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1次。县民政部门对乡镇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
(四)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示制度
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在享对象信息县、乡、村三级长期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对象类别、救助人数和资金发放数等项目。公布后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通过适当方式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五)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制度
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对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近亲属备案制度
一是明确备案对象范围。申请社会救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县、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实行备案管理。
二是规范备案工作程序。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在提出书面申请时主动告知并认真填写备案表,乡镇建立社会救助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工作台账,完善备案户档案资料。
三是强化备案救助对象管理。备案范围内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社会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时,工作对象属于近亲属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乡镇对备案的社会救助对象严格落实定期核查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实际生活状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反映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及时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三、突出核查重点
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核查,包括在享受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未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含赡、扶、抚养人)家庭成员变化情况、收入变化情况、支出变化情况、财产变化情况。核查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保障对象是否一致和准确、家庭成员是否有变化(如死亡、婚嫁、生育、分户、并户、服刑、长期不在居住地等),家庭成员就业和收入情况是否有变化。
(二)对因病纳入社会救助的对象,重点核查是否痊愈、年度医疗费支出、减员及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情况。
(三)对已达到退休年龄者(女55岁,男60岁),主要核查其是否领取社保金、退休金。
(四)对因子女上学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主要核查子女是否毕业或成年已有就业能力以及已正常就业、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情况。
(五)对无业或失业的对象,主要核查目前是否外出务工或经商、办企业等情况。
(六)对老人与子女分户而子女有赡养能力的家庭,主要核查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收入、支出、财产情况发生改变,其应计算的赡、扶、抚养费发生改变,影响到社会救助对象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夫妻一方有固定收入,另一方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
(八)有无门面房或住房出租,需核实出租收入;有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有店面营业、租赁他人门面房营业情况,需核实营业收入。
(九)家庭财产(如车辆、住房等)及金融资产是否有变化。
(十)获得社会救助期间自建或购买新房、住房装修豪华的对象。
(十一)县、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成员的近亲属,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父母、岳父(公公)、岳母(婆婆)获得低保的。
(十二)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因征地拆迁获补偿的社会救助对象。
(十三)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人均收入明显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四)缴纳商业保险或金额较高社保的,或有购买股票、基金、从事个体工商业或承包入股经营等投资行为的。
(十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十六)依据掌握的情况,认为应当核查的其他情况。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对乡镇、村(社区)工作的检查督导,确保动态管理工作抓实落地。村(社区)与困难群众面对面,是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的基础,各乡镇民政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盯紧靠实村(社区)责任。县民政局将采取明察暗访、不打招呼突击抽查等形式,深入村屯督查指导,推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二)及时纠偏导向。规范实施动态管理是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精准的实际举措。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和程序把住关口,坚决防止“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错保”“漏保”“死人保”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动态管理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和化解。
(三)抓好宣传培训。县民政局要抓好对乡镇、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基层干部、经办人员都能全面准确掌握社会救助政策,熟悉动态管理的环节和程序。乡镇、村(社区)要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印发资料、入户宣讲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广大群众政策知晓度,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局面。
(四)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实行社会救助动态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入户核查不深入不细致,滥用职权隐瞒不报、失职渎职漏报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而导致违规享受社会救助政策或违规领取救助金的,除限期追回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灌阳县民政局
2024年5月29日

